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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访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王文章研究员
  作者:院报记者 王文章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7-07-27 | 点击数:12683
 

  记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文化事业,又是一门新兴的前沿学科,在传承规律的总体把握及科学保护方面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流变性的基本特性,也决定了我们今天的保护不应是静止的凝固的保护,而是为了发展的保护。没有保护,难以发展;而没有发展,保护也就失去了重要意义。

  1.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及内涵的原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明确地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在我主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中,为了在保护实践的普查等工作中便于操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的内容,划分为13个类别:语言(民族语言、方言等);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传统武术、体育与竞技;民间美术、工艺美术;传统手工技艺及其他工艺技术;传统医学和药学;民俗;文化空间。以上类别基本包含了所有存在于特定民族、群体、地域中的一切传统知识、文化现象和表现形式。这一划分既是以国际公约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为基础,又充分考虑中国自身社会特点和文化特性而概括的。但指向更清晰,类别更明确,认定也会更容易。

  2.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要坚持科学性。在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时,正确科学地坚持认定标准,才会知道“我们要保护什么”。对此,中国著名的民俗学家乌丙安先生有很清晰的分析:第一,从民俗旅游开发的角度认定文化保护项目;第二,用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标准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第三,把文化表现形式仅仅理解为艺术表现形式,不能正确认定其它文化表现形式的项目;第四,不能正确把握文化空间项目的认定,往往将其分解为几种文化表现形式分别认定,割裂了完整统一的文化空间形态。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方式与原则。主要有如下几项:第一,建立保护名录制度。国家级和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建立是保护工作的基础,既是抢救保存的前提,也是传承、弘扬的依据。第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变为有形的形式。通过搜集、记录、分类,建立档案,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全面、真实、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予以妥善保存。比如50年代中国著名音乐理论家杨荫浏先生等对阿炳演奏的民间二胡曲《二泉映月》的录音记录。第三,在它产生、生长的原始氛围中保持其活力,如一些礼仪、仪式。第四,转化为经济效益和经济资源,以生产性方式保护。第五,保护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活态文化,其精粹是与该项目代表性的传承人联结在一起的。对项目传承人的保护应该是保护工作的重点。要以传承人为核心主体,通过传授、培训,以及宣传,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得到传承,传承人的地位得到尊重。第六,实施文化生态区保护。这是保持文化多样性、文化生态空间完整性、文化资源丰富性的重要方式之一。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坚持的原则与保护方式是密不可分的。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可再生性和脆弱性,决定了我们必须把抢救和保护放在第一位;第二,坚持积极保护的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流变性的特点,决定了我们要尽可能避免以静止、凝固的方式去保护。在不改变其按内在规律自然衍变的生长过程、不影响其未来发展方向的前提下,尽可能寻找生产性保护的方式及与旅游开发等的和谐结合。第三,坚持创造整体性社会保护的环境。任何民族、社区或地域群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遗存都不会是单一的。因此,从保护方式和形成保护生态两方面创造整体性保护的环境十分重要。只有如此,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才会在交互的影响中得到更好的延续和发展。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守护人类共同的精神家园,是我们所有人的责任。让我们携手,为创造一个更加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和谐世界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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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报 2007-6-12 14:29:04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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