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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明]权利意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意义
  作者:刘永明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04-13 | 点击数:10306
 

  三、保护工作中的权利意识对发展我国人权和文化权利事业具有重要作用

  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中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人权观与文化权利观。根据马克思主义对经济、政治和文化三者关系的理解,人权结构中经济权利是基础,政治权利是保障,文化权利是目标。马克思主义认为,要达到真正普遍的人权,只有通过社会主义制度这一途径。人权是社会主义的题中之意,促进人权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的最高价值和追求目标,也是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先进和优越的一个重要标志。 1985年邓小平第一次非常明确地肯定了社会主义同人权有着本质的联系。中国政府认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没有生存权、发展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这是我国政府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

  我国政府非常重视人权事业的发展。1997年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签署了《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我国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的政策主张上升为宪法原则,由党和政府执政行政的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的理念和价值,进一步确立了保障人权在中国法律体系和国家发展战略中的突出地位,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景”。 我国以宪法为核心已经形成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的法律体系,制订的有关确定和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已经达到了一千多件。

  经济、政治和文化权利的共同实现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民主政治和先进文化的重要保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全民的权利意识有了明显增强,这对中国传统文化中较少有的“权利意识”是个补充,也促进了文化现代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的一种积极义务。作为人权和公民文化权利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有义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主动保护”,有义务通过积极的行为增强人们获取非物质文化资源和享有这种权利的能力。当前我国政府正致力于建立一个文化遗产保护制度,随着将来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尤其是民间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益保护将有更多的保障。

  重视和保护好文化遗产各种权益在我国当前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努力提高全社会尤其是行政部门的文化权利意识,重视在实践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参与各方所具有的文化权益,对维护和实现公民文化权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和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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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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