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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民俗学会章程(2002年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为中国民俗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a Folklore Society,缩写为CFS)。   第二条 本会由全国民俗学工作者自愿结成,是群众性的和非赢利性的民俗学专业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全国广大民俗学工作者,调查、搜集、整理、研究我国各民族的民俗,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俗学,为移风易俗、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和丰富世界文化宝库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师范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搜集、整理、研究我国现今仍然传承和流行着的民俗及文献上的资料。
 (二)加强理论民俗学和应用民俗学的研究,以增进民俗学的社会功能。
 (三)编辑出版民俗书刊、图录及资料,翻译、评介国外民俗学著作。
 (四)通过举办培训班及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培养民俗学人才。
 (五)组织学术讨论,促进学术繁荣,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俗学体系。
 (六)积累民俗资料,举办民俗展览。
 (七)进行对外学术交流,参加世界民俗学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的种类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民俗学的调查、搜集、整理、研究、编辑、教学、评论、翻译,提供或保存资料等方面做出明显成绩。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会员2人或本会理事1人介绍。
 (四)由常务理事会或由其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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