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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资格

中国民俗学会章程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民俗学的调查、搜集、整理、研究、编辑、教学、评论、翻译,提供或保存资料等方面做出明显成绩。
(五)热心中国民俗学会事务,为学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相关学术单位介绍或本会理事1人介绍。
(三)经秘书处审核、讨论通过,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四)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按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端正学术态度,尊重学术规范,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二条  二级研究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二级研究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二级研究机构参照团体会员予以管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学会秘书处备案;会员如果2年内既不交纳会费也不参加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由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学术不端行为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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