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俗学会最新公告: ·文旅融合背景下乡村振兴与物质民俗研究学术工作坊招生启事   ·中国民俗学会2024年年会在中山大学开幕   ·[叶涛]中国民俗学会2024年年会开幕词  
   民俗生活世界
   民间文化传统
   族群文化传承
   传承人与社区
   民间文化大师
   民间文献寻踪
   非物质文化遗产
学理研究
中国实践
国际经验
立法保护
申遗与保护
政策·法律·法规·
   民间文化与知识产权

立法保护

首页民俗与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

非遗法律名称应加上“保护”二字
  作者:记者 于呐洋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02-25 | 点击数:4357
 


  法制日报北京2月24日讯 记者于呐洋 23日在分组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法律名称中加上“保护”二字。

  哈斯巴根委员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已经比较成熟。在上次审议中,一些委员提出,在法律名称“非物质文化遗产”后应加上“保护”两个字,但是没有被采纳。这一法律草案共4章45条,其中有18条、30多处提到“保护”。所以,这是很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一部法,建议法律名称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日益受到现代生活方式的冲击,一些依靠口传身授予以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消失,许多传统技艺面临人亡艺绝的危险,大量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珍贵实物遭到毁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立法保护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了。草案从调整对象、调查、名录、传承传播到法律责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将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法可依,必将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建议将法律的名称修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因为草案通篇都是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保护”二字加到法律名称中,更能突出该法的作用,更能体现立法目的。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2011-02-25
【本文责编:思玮】

上一条: ·传承人认定也应公示且重在保护
下一条: ·保护民族文化之根──聚焦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相关链接
·[周玥]刺绣非遗生产性保护中的文化协商与女性主体赋权·[周腾]从故事到非遗:苕瓜打金牛传说的地方实践探颐
·[赵月园]非遗记忆下的民间信仰空间构造·[张竹村]国际非遗保护领域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工匠管理机制分析与启示
·[张多]成为活态遗产:当代中国活态神话的遗产化进程及其思想轨辙·[姚慧]黄河流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姚航]都市民俗的“再嵌入”及其调适:非遗的“异地落户”现象研究·[王心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在地实践:以浙江省“3+N 保护行动(2018-2024)”为主线
·[王翘楚]“网红旅游城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双品牌互构实践探究·[王静怡]仪式实践与文化传承:基于岷县宝卷的田野调查
·[王东 蒋楠]饮食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乡村振兴、城乡融合发展研究·[汪瑶]传统戏曲立法保护中的专业赋能与理论反思
·[索朗旺姆]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阈下“波罗木刻”传承与创新研究·[孙佳]中原地区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空间生产与价值重构
·[齐琪]从民俗活动到进入春节申遗文本·[裴世豪]从 “个体认定” 到 “群体赋权”:关公信俗传承困境与非遗治理范式转型研究
·[牛聪]从地方文化记忆到国家文化标识:赫哲族“伊玛堪”在“乌日贡”大会中的传承重构与功能特征·[陆兴忍 车祖萍]基于图文互证的蹴鞠非遗技艺的中日发展与传承研究
·[陆慧玲]非物质文化遗产叙事的时间重心:朝向当下与未来的遗产保护理念·[刘卓越 孙义苏]非遗活态传承中的身份重构:梅庵派古琴传承人的代际实践

公告栏
在线投稿
民俗学论坛
民俗学博客
入会申请
RSS订阅

民俗学论坛民俗学博客
注册 帮助 咨询 登录

学会机构合作网站友情链接版权与免责申明网上民俗学会员中心学会会员 会费缴纳2025年会专区移动端本网导航旧版回顾
主办:中国民俗学会  China Folklore Society (CFS) Copyright © 200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朝阳门外大街141号 邮编:100020
联系方式: 学会秘书处 办公时间:每周一或周二上午10:30—下午4:30   投稿邮箱   会员部   入会申请
京ICP备1404686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1293       技术支持:中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