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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立法进程:三审
  作者:本网综合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02-24 | 点击数:7177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等

  2月23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分组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车船税法草案,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草案,任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决定任免铁道部部长、决定任免驻外大使,任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倪岳峰辞去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图为分组审议会场。中国人大网 李杰摄 

全国人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立法专题

 

【三审快讯】

非遗法草案强化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管理

  中广网北京2月23日消息(记者马闯 张华杰)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加强了对境外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管理。

  草案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中国广播网 2011-2-23)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规定境外组织个人调查应报批

  新华网快讯:23日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新华网2011-2-23)


非遗法草案规定开发利用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应保护实物和场所

  新华网快讯:23日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规定,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新华网 2011-2-23)


非遗法草案: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主管部门可重新认定传承人

  新华网快讯: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规定,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新华网 2011-2-23)


非遗开发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法制日报北京2月23日讯 记者于呐洋今天提请继续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增加规定,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原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也应当规定相应的义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法制日报201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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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1年2月23-24日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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