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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彦民]共有资源视域下的华北农村水利组织研究
——以《中国农村惯行调查》(第6卷)邢台水利调查资料为中心
  作者:赵彦民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22-10-21 | 点击数:4520
 

  三、非社区型共有资源水利组织:个体·村落·信仰的重层性

  (一)邢台地区水利组织的基本结构

  邢台地区的水利组织的基本结构是以闸为单位,闸在灌溉流域中控制水的分配。闸的管理组织称为闸会,闸会的管理者由河正、河副、小甲、公直(兼任)、帮办(兼任)组成,闸会的基层用水权者是镰户。这里河正、河副并不是从明清时期延续下来的称呼,而是从民国十年(1921)左右受村落基层行政称呼的影响,开始使用河正、河副这一称呼,明清时期则称为“河老”“河头”“老人”。

  河正的主要职责如下:(1)管理闸的全部事务,巡视河渠,与小甲共同监督镰户清理河渠、修筑水闸;(2)管理所有镰户及记载镰数的河簿,掌控分摊闸费;(3)调解闸内部以及与其他闸之间的矛盾。河副的职责主要是协助河正的上述各项工作。小甲负责管理镰户,主要职责是:(1)记录和登记镰户水权的河簿;(2)在河正的领导下,征集镰户,监督浚挖河渠、修闸;(3)从镰户征收浚挖河渠的费用(“镰钱”),支付河正的报酬;(4)在土地买卖交易完成后,更新河簿。

  公直,并非所有闸会都设有这一职位,主要职责是监督河正、河副、小甲的分工与摊款是否公平。帮办与公直有相似之处,不是所有的闸都设有帮办,有些闸也由公直兼任,辅助河正、河副和小甲的同时,进行财务监督。镰户不是闸的管理者,是水利组织的基层成员,是所持土地取得水利灌溉权、自耕农以上阶层的农户。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拥有土地的人都是镰户。

  从闸管理者的职责分工来看,河正、河副与小甲是闸的重要管理成员,公直和帮办并不是所有闸会都设有这一管理职位。例如,在七里河流域,有关湾闸、东汪闸、普济闸、永济闸、永利闸、龙兴闸、济民闸和广润闸,其中龙兴闸和广润闸因规模相对较小,只有小甲,不设公直和帮办。在永利闸和济民闸的组织结构中,帮办的工作由公直兼任。闸会组织的结构根据规模和管理的水域,在管理职位的设定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河正、河副与小甲是每个闸会必不可少的管理者。

  闸会组织与村落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一个闸会组织往往横跨数个村落,是闸会与土地灌溉之间形成的一种非社区型的水利资源共有利用形式,这种形式在空间、边界和成员身份上都具有一定的暧昧性和多层性。这一点,也可以从如下闸会组织管理者的任选中得以确认。在大多数的闸会组织中,河正与河副是通过小甲选出来的,因为闸会与村落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河正或河副有的是从一村中选出,有的是从几个不同村落中选出。例如,东汪闸管理六个村落(河会村、大贤村、任麻村、双楼村、唐家庄和景家屯)灌溉用水的使用,河正和河副仅从河会、大贤和任麻三村中选出,一般任期为一年,每年轮流交替。

  另一事例,永利闸管理何麻村、赵家麻屯、任住村和景家屯四个村落的用水,河正每年从何麻村中选人,河副从其他三村中选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各个闸会的河正和河副的任选由小甲来决定,镰户不参与河正和河副的任选。能成为河正或河副的条件是“能吃苦耐劳,品质优秀的人”,个人持有的“土地和财产不是衡量能否成为河正或河副的标准”。小甲的选任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世袭,例如东汪闸、龙兴闸、济民闸;另一种形式是从闸会管理之下的灌溉流域村庄中选出。

  从如上的闸会组织结构上看,闸会作为水资源共同利用和管理的组织,其主体并不是基于村落共同体来进行共同管理,成员的组成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耦合性。这一点正如菅丰在探讨中国华北社会“看青”“开叶子”以及江浙的“采菱角”等传统共有资源的讨论中指出的那样,中国传统社会中共有资源组织的特征是以个体为中心的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集合体。闸会组织成员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调控人们对水资源的共同利用,建立内部的约束制度。例如,选择“品质优秀”的河正是成员内部提高规则和制度公平的一个期待,通过制定明确的使用规则与制度,相互制约,降低个人过度使用,平等地“共享”“共有”资源,来获得个人的收益,这正是共有资源管理和利用的一个明显特征。

  (二)闸会组织与村落行政组织的重层性

  闸会与村落的重层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闸会管理者与村落行政管理者的关系;另一方面是闸会管理经费与村落经费的关系。

  在闸会管理者与村落行政管理者的问题上,如上所述,大多数闸会管理着数个不同村庄的水资源的使用,闸会的管理范围跨越村落地理空间,所以闸会组织体系与村落的行政管理体系是两个不同的体系。但在一些闸会组织中,闸会的管理者同时还是村落的行政管理者,村长可以决定闸的管理者。相反,也有一些闸会,村落的村长不能担任闸会的管理者。闸会与村落之间的这些多层关系有时使闸会组织与村落行政组织的管理者身份重叠,有时使二者分离,相互之间变得错综复杂。这些复杂的关系也是先行研究探讨中国传统社会是否存在“水利共同体”的问题焦点。

  这里可以将闸会与村落之间的重层性归纳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村长兼任河正。例如,在广润闸有村长兼任河正的情况,但这种状态并不是常态。在永利闸,村长兼任河正的情况虽然不多,但是村长可以兼任小甲或河正,没有规定村长要担任闸会这些管理职务需要辞去村长的公职。百泉下游的顺水河,河渠的水利由各村的保长(村长)来进行管理。在孔桥村河口社,催租会、看水会的会首均由村内的保长和闸长来担任。第二种是村长一人单独决定河正人选。在东汪闸,每年更换一次河正,由谁来担任下一年的河正由村长一个人来决定,河正人选决定后,由河正来决定河副的人选。帮办和公直的人选也由村长直接决定。第三种是村长等公职人员不能兼任河正。在济民闸,如果村长和保长被选为河正,要辞去公职才可以担任,两个职位不能同时兼任。上述这些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是整个地域全貌的呈现,在满铁调查人员对邢台周边的各闸会进行的调查和记录中,有些闸会的调查并没有明确说明闸会组织和村落行政组织之间的关系,有些闸会的现状是受当时日本侵略统治背景的影响,村落行政管理者与闸会管理者成为同一主体,这种现象并非是传统水利资源共同利用方面的惯习。

  在闸会管理经费与村落经费的问题上,同样存在较为复杂的关系。有少数闸会所需修缮和维护河渠及其他水利设施的经费需要用水村落在村内平均摊款集资完成。闸会在水利系统维护所需经费与村落之间的关系原本比较简单,大多数闸会主要是针对用水的个体镰户收取维护费用,根据每个镰户灌溉面积的多少来计算应缴钱款和出工劳务日数,一般不与村落财政有直接关系。但是,当闸会所涵盖的用水镰户大多出自同一村落时,闸会组织成员的共同利益便成为村落的共同利益,闸会的不足经费会通过村落全体成员摊款来补充。例如,东汪村利用从狗头泉引流出来的古南沟和老沟河浇灌土地,两条灌溉水渠的镰户几乎都是本村人,河正与小甲十五人也是东汪村人,在闸会经费出现不足时,就从村费中补充。当时,东汪村的河正杨顺(59岁)在接受满铁调查人员的访谈中有如下记录:

  满铁调查员:镰夫们用什么缴纳费用?

  杨顺:有用麦子代替的,也有交现金的。在如上各种闸会费摊派后,如果有不足的情况,这些不足的金额从村公所支出。村公所在村里组织摊款,补充不足。

  满铁调查员:为什么(镰户)摊派后还会出现不足?

  杨顺:在摊派时,麦子是按照一斗五元来算,但是把所有麦子收缴后会有麦子的价格变成四元或四元多的情况,这样就会出现费用不足。

  同样,石井村的情况也比较相似。石井村的镰户全部使用普济闸来浇灌土地,普济闸有镰数100张(“张”是当地浇灌土地的面积单位,一张镰大约是10亩的土地,不同的闸会“镰”的面积也有所不同),其中石井村占48张,在普济闸管理的水资源中,近半数由石井村利用。在石井村,闸费作为村费,也是从村内摊款征集缴纳。对于上述这种现象,马场毅指出,闸会和村落有直接利害关系时,所需闸费的不足部分或全额从村费中支付,但这种现象并不普遍。

  在如上闸会和村落的关系中,还需要我们注意一点的是,闸会的基本组织成员是镰户,镰户早在明清时代闸创立时,镰户便登记在册,但是镰户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土地的买卖,镰户的成员也发生交替变化。所以,从上述的几个方面来看闸会组织时,闸会与村落基于不同目的和相互利害关系的变化,使得二者之间的边界变得模糊,时而分离,时而重合。镰户成员的交替也使作为共有资源组织的闸会更具有流动性和可变性,这些特征都是闸会与村落错综复杂关系的体现。

  (三)闸会组织与信仰组织

  闸会组织在地域社会中形成的复杂性、多重性的另一因素是,闸会组织与信仰祭祀圈之间的交错重叠关系。根据《邢台县志》记载,在邢台西北达活泉有广源庙,是后赵时期佛图澄挖龙祈雨之地。在宋徽宗时期,当地大旱,邢州郡守在达活泉旁组织搭建祭坛,祈雨祭祀龙神。应验后,朝廷下旨在达活泉建龙王庙,赐名为“广源庙”,正殿供奉龙王,配殿供奉大和尚佛图澄。从这里可以知道,当地官府祈雨祭祀龙神,在明清以前就已存在,信仰祭祀组织的形成早于闸会组织。祈雨自古与农事生产密切相关,关乎国家与百姓的生计,早在先秦两汉时期就作为官方祭典长期传承延续。雷闻从祈雨仪式探讨隋唐的国家祭祀与社会的问题时指出,“在中国古代的帝国体制下,祈雨通常是一种官方行为,由严格的礼法制度所规定,并深刻反映着国家的性质及其与社会的关联。”根据上述资料和讨论,这里可以把祈雨仪式作为地方政府主导涉及全民生计的一种“公共性”行为,以土地持有者镰户为中心形成的“共有组织”闸会涵盖在这些“公”的活动当中,“公”与“共”在面临共同危机时,二者的关系形成交叉重叠,凸显“公”的权威性与解决危机的意识。

  例如,在东汪村村内西南建有龙王庙,一直保留着龙王会的惯习,在满铁调查时,村内龙王会会首有12人,大会首有3人,在干旱年份组织全村祈雨。祈雨所需费用通常先由村公所垫付,再通过全村人摊款征集,费用用于修庙和购买祭祀所需用品。在祈雨祭祀活动中,村长统领全村,占主导地位。村长可以指定由谁来担任龙王会的会首,祭祀仪式中重要的一环“请龙王”也由村长来完成。祈雨的方法是“盗龙王”,去其他村庄龙神庙“偷”龙王像回来,“偷”的数量越多越好,“偷”回来置于村公所祭拜。东汪村通常去作村、吴家庄和晋祠村等村庄的龙神庙偷龙王。将龙王偷回到村公所祭拜后,还要带龙神像去附近较大龙王庙求雨。在东汪村下游的大贤村虽有规模较大的龙王庙,但东汪村的人认为去下游龙王庙祈祷不灵验,不去大贤村。东汪村一般去武家庄黑龙潭龙王庙或百泉龙王庙祈雨,具体决定去哪一处龙王庙是根据当年两地水势的多寡来选择。从东汪村的事例可以看出,村内的祈雨活动是举全村之力的宗教活动,闸会组织完全被覆盖到村落组织中。

  祈雨仪式以外,也有一些闸会在特定日期去当地龙王庙祭拜龙王的惯习。在这种活动中,闸会组织成员以外的村民则很少参与。大贤村的龙王庙供奉着附近永利闸、普济闸和永济闸三个闸会的龙王像,在每年的2月15日,上述三个闸会都前来龙王庙祭祀龙王,不过各个闸会的祭祀活动各自单独完成,相互之间没有交集。各闸的河正、河副和小甲筹办供品进行祭拜、祈愿“好年头”,一般人参加的较少。同样,百泉闸会也有同样的祭祀龙王的活动。百泉闸会由九个村组成,在每年的6月12日,9个村分成三组,即前楼下、孔桥两寸为一组,北屋、南市和南市屯三村为一组,王快、东市、西徐旺和东徐旺四村为一组,分别去百泉的龙王庙祭祀龙王。祭祀时,村庄会首、上游会首及小甲参加,供品、香品等由小甲出资购买。

  在上述两则事例中,看不到闸会组织的最基本成员镰户直接参与祭祀龙王的信仰活动,他们只是负担仪式活动的一定费用。闸会的管理者河正、河副和小甲是祭祀活动的主体,而且在祭祀过程中,各个闸会之间也没有互动。从功用性来看,龙王庙是集结“共有资源”组织闸会的媒介,闸会是共同分享水资源、获取个体利益的集团,他们相信通过祭祀活动会给自己带来利益,这种共同利益需求是联结闸会与龙王庙的基础。不过,当集体的“共有资源”受到侵占或利益受到威胁时,闸会之间就会出现排他性,此时在“共”的层面通常无法解决相互间的矛盾和冲突,需要由“公”来化解纷争,龙王庙在这里担负“公”的角色,具有地域或村落的行政空间的作用。例如,在大贤村龙王庙内立有重修闸碑记和记有官府对水闸之间的纷争做出裁决的碑刻。一则关于水争碑文的大致内容是,在七里河流域,位于上游的关湾闸与其下游的东汪闸、普济闸、永济闸、永利闸、龙兴闸、济民闸和广润闸发生用水纠纷,1932年5月邢台县政府进行调停,下达了“一时解决办法”和“永久解决办法”,要求各闸的河正、河副、董事、小甲、督办等管理人共同遵守。这里可以确认,龙王庙是平衡“共有资源”集团之间矛盾的行政空间,有象征“公”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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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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