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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民]“非遗”保护应激发少数民族主体性
  作者:王建民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07-07 | 点击数:9324
 

  注重本土化 兼顾文化创造

  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并非简单地将文化作为一种物质化形式静态地典藏下来,或按照部分专家建议的,利用多媒体手段“动态地”保留下来,也不是谋求创建一个与世隔绝的、充满异邦想象的文化孤岛。文化保护本身就应该包括文化创造。具有生命力的文化在延续的同时,也在不断发展。基于本土文化道德观、价值观和审美观的文化创造应予以鼓励并得到正视。而且,由于文化保护是建立在文化多样性基础之上,文化保护的重要意义是基于文化多样性对于当前和未来人类社会生存与延续的价值,在文化保护和发展中应避免有意或无意的一元化思路,保持和发展每一个村寨、社群各自的特色。

  应当进一步强调,基于自身文化逻辑的富有创造力的文化遗产才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实践说明,这种文化创造单纯通过外部力量用所谓“文化产业”模式难以实现,抑或有相关“成功”个案也往往摒弃了当地民众的主体地位,将他们推到全球化、现代化的花车之上,难以发现他们那种来自自身的创造喜悦,更无法期待项目实施一定阶段之后,当地民众能自主地长期延续。文化实践者富有自主创造性,才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更广泛社会力量的介入下,通过充分掌控和调动本民族文化资源,不仅保护,而且能够进一步发展、利用文化遗产,实现社群的发展。

  开展参与式文化保护和发展模式

  近年国内外相关项目中普遍开展的参与式文化保护和发展模式,将外部干预和内源发展相结合,能有效树立当地文化创造者的自信,并发掘他们作为保护和发展主体的潜力。这类参与式的模式需要协调几个方面的力量: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作为扶贫和文化保护工作资源和权力配置中的掌握者和调控者,怎样更好地服务于文化保护和发展,为这种发展提供更大的舞台,而不是利用权力攫取资源;作为文化实践者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如何使其更多地发挥主观能动性,而不是成为听任导演摆布的演员去被动走秀;作为少数民族文化精英,怎样将对本民族文化遗产总结、概括、提升的责任感转化为更为务实的工作;研究者和艺术专业人士怎样认识到民族文化遗产的内涵,在尊重本土资源的前提下实现更为广泛的理解和阐释;怎样整合各种力量在对话中的作用,使文化拥有者和实践者的主体性得到彰显,从单纯的知情协商,到能动地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资源。

  在人口增长、生活方式改变和经济收益期待增加的状况下,为了避免生态环境的破坏,文化有可能成为具有可持续性的发展资源。许多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尽管不一定拥有中原农业居民所期待的肥沃农田,但远离都市、山清水秀、景色秀丽、建筑别样、仪式丰富、文化殊异,正在成为当代城市人群的旅游热点。

  然而,目前在全国各地的旅游点,包括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旅游景点,文化旅游项目模式化、缺乏具有旅游区自然和文化特色的旅游纪念品、文化实践者往往参与程度不强,淹没了文化展演和创造的激情。相关旅游项目不仅未能充分发挥少数民族民众在旅游发展中的作用,更有甚者对少数民族文化肆意曲解,将其作为商业化炒作的操弄工具,对作为文化资源的文化遗产所有权肆无忌惮地“盗用”。

  因此,如何克服当前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发展中的这些短视现象,激发和调动民众的主体性,成为未来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发展规划和实施过程中必须着力强调的重点。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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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0-6-8 14: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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