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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新勇]方法、论证与潜逻辑
——吕微《现代性论争中的民间文学》商榷及其它[i]
  作者:姚新勇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4-11-09 | 点击数:10022
 

  二

  当然对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市民”与农民的一致性吕微先生并非不知道,《争论》里就做了这样的分辨:“当然中国现代民间文学家的‘民间’概念中所涵盖的市民(宋元以来市井之民)并不等于现代西方学者用以定义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市民。19世纪初期欧洲主要国家(如英、法等国)的市民社会已经建筑于自足的经济关系基础或者说已经拥有了自律的经济生活领域。”相较之下中国前近代“以来的市民尚未获得自足自律的经济生活经验,因此20世纪初期中国的市民和农民都还未最终突破传统四民(士农工商)的依附性历史范畴,也就是说前近代以来的中国市民仍可以生活于市井中的农民视之。就此而言中国现代民间文学家与他们的西方同行一样将学问对象定位于农民即folk和‘民间’(就此而言将folk译为‘民间’是准确的),并且在将农民生活、农民知识道德化、理想化这一点上,中西方现代民间文学思想的主流都表现出浪漫主义的价值态度,不同的是一个是民族整体性的浪漫主义,一个却是社会分层性的浪漫主义。换句话说,同样是农民,现代欧洲农民所持有的道德知识是民族性的,在古代为贵族和平民共同拥有并以神圣贵族精神为号召,只是近代以来才仅存于农民之中;而现代中国农民所持有的道德知识则始终是阶层或阶级性的,其在古代也只是表达了传统知识中反映世俗平民精神的那一部分内容。”[1]

  然而这样的分辨,本意可能是要弥补关于中/西民间二元对立设置中存在的明显历史缺陷,但却又把在一开始就排斥出Folklore之外的“市民社会”暗渡了进来,为颠覆自己文章的逻辑前提设下了第一个绊索。其中的道理并不复杂。例如完全可以追问,能将“欧洲农民的道德知识”,简单地划分为“现代”和“古代”的吗?真的存在过由古代“共同性”的、到近代“农民性”的、再到现代“民族性”的欧洲的道德知识吗?如果存在,那么这种转变的实际过程又是怎样的?如果说这种变动是存在的话,那么所涉及的欧洲道德知识,究竟是性质不变只是归属者发生变化,还是性质与归属者同时发生变化呢?如果是前者,既不符合历史的实际情况,也与吕微先生后面所说的“神/俗”之变不相符;如果是后者,恰恰仅从这里就可以推断出,并不存在一个“本质性”、普遍性的全欧洲的“民族”观。这种所谓的欧洲农民道德知识的古、近、现代的转换,恐怕只能对德意志民族性的生成有一定的说明性。而且造成五·四之“民间文学”与德国之Folklore的结构差异,是有传统的因素,但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五·四先贤重视民俗文化的直接目的,是反对本国的传统或说正统文化,它主要是直接对内的,而非对外的,所以所谓的“传统”“分层”观就发挥了作用。而德国浪漫主义之所以强调Folklore对整体民族精神的重要性,是针对德国当时与已进入了现代民族国家的法、英等相对的普鲁士封建诸侯城邦的分裂现状而言的,所以强调Folklore对外性就更为紧迫,因之也就更强调民族建构的整体性。也就是说。德国浪漫主义,是通过唤起已被启蒙主义“边缘化”了的古代精神,来将封建的城邦凝结为统一的德意志民族。因此,《论争》所谓的浪漫主义民俗观的边缘性中,也包含了反压迫性质的反抗。

  然而很可惜,吕微先生不仅没有及时对自己的论证进行反省,而且又进一步去为自己设置了第二个中/西“文化差异”的绊索。《论争》的第二部分一开始就提出了一组制约“人的知识”演变的中/西文化结构差异:西方自古希腊以来就具有的“神/俗”对立文化秩序结构及其与之相对应的“政/教分离”的社会结构;而中国则是“官、神认同和民、人认同的圣、俗价值结构及其官、民结构的社会”。前者决定了西方学者在确立人的现代主体性时,走了一条历时性的演变之路:由“普遍感性兼理性的自然—文化的人(文艺复兴),继之以普遍理性的社会的人(启蒙思潮),再继之特殊感性的民族的人(浪漫思潮)”。而后者则在“进入现代以来,民间对抗官府的造反模式才被一次又一次地认定为本土反正统的神圣信仰兼专制统治,以表达‘人’之民本主题和民主抗议的切实途径,‘民间’理念和语式也才被选择为用人性颠覆神性同时也就是用民权颠覆皇权的本土独特的‘毕其功于一役’式的现代性方案。”[1]

  《论争》设置这组新的中/西文化—社会结构对立项,主要有两方面的取意:一方面要用“人”的三阶段演变论,说明西方世界的人由古代整体性的、属神的人,逐渐转向“分化性的(人性、社会性、民族性)”人的转变的彻底性。而另一方面中国的情况则正好与之相反。一是由于所谓中国的传统,作为“官”之对立体的“民”,从来没有自己的独立意义,它总是需要通过对“官方”的否定来确立自我;二是由于“无论神圣的人(祖先)还是世俗的人(百姓)都以‘人’为能指符号,这更造成了本土传统的‘人’的含混性质”,“官方的‘人’”是“具有宗教身份的人,而民间的‘人’却未必就已是纯然的世俗的人。”[iv]所以韦伯所指的“能够合理化地自我规定的现代的人”,就不能通过五·四先贤们对民间的张扬和对传统儒家正统的否定来建立。[1]由此《论争》又返回前面的第一个绊索,更明确地指出,“与本土传统的民间社会相比,近代以来西方的市民社会则已生成为能够自我定义的结构实体。市民社会从封建制度的缝隙中滋生出来,占有了自足的经济生活领域并且发展了自律的价值生活准则——‘人’的现代主题,市民社会的世俗世界和民主生活于是构成对宗法社会的神圣世界及君主生活的真正否定。”而中国的“民间社会尚不构成一种真正意义的自足自律社会,因而也就无法实质性地承载自律的‘人’的现代主题”。因此对中国现代民间建构的第二阶段——中国共产主义的民间建构来说,“民间社会之现代转换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如何使其获得自身的自足性基础和自律性空间,用阶级民间论释义等级或阶层民间论即在此意义上发生。”[1]

  行文至此,《论争》的致命矛盾就非常清楚了:离开了独立市民社会的支持,西方的“民间”就与中国的民间社会一样失去自足性;但是有了市民社会自律空间的支持,所谓纯“农民性”的、边缘的欧洲民间,与混沌的、官/民相对的中国民间的逻辑二元对立,就无法成立了。[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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