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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首部非遗保护法
  作者:聂灿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05-09 | 点击数:5389
 


  2月25日,我国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通过并公布,将于今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我国文化领域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成果,是继“文物保护法”之后的又一项重要法律。

  对于这一我国非遗领域的首部法律的出台,各界反应强烈。有关专家表示:“《非遗保护法》的出台比具体细则的科学完善更有意义,日本早在60年前就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首次提出了"无形文化财"概念,较早较完善的法制也保障了日本非遗保护的顺利推进。而我国的《非遗保护法》无疑会令各级政府对非遗保护的重视程度更进一步。”

  “非遗”有了财政保障

  据有关专家介绍,《非遗法》首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遗保护、保存工作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这一条非常重要,为开展非遗普查、申报、传承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财政保障。

  《非遗法》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同时,该法规定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专家称,这部法律的出台是一个里程碑,标志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走上了“依法保护”的新阶段,使非遗保护有法可依、违法有责,拥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传承人不再“终身制”

  保护好非遗,首先要保护好传承人。专家介绍,《非遗法》自2003年开始酝酿,对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对于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此外,非遗保护工作中,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从今年开始,国家对非遗传承人的补贴将从8000元增至每年1万元,用于补助传承人开展展演展示、资料整理、学术交流、带徒授艺等传承活动和生活。

  引入“退出机制”

  文化部表示,在今后的国家级名录项目评审中,将进一步严格把关,对申报热降温,把保护的实事做实并定期组织评估检查,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级名录的“退出制度”,对不再符合国家级名录标准的将予以除名,并追究相关责任。王程太介绍,国家建立项目“退出机制”是基于纠正“申遗”中出现的问题和乱象。“退出制度”不是单一地为了“退出”,更多层面是促使各地高效地保护、传承、弘扬、光大非遗文化,开发利用好非遗文化的多元魅力,终止无序、不轨申报行为。

  非遗项目申报也有了一定改进,更科学合理。专家介绍,已进入本省非遗名录、急需抢救、特别有科学、文化、历史价值的项目可直接申报“国家级”非遗,但必须由该省统一提交申报,不再按照区、市、省、国家级逐级申报程序。
 

  文章来源:搜狐-《中国商界》杂志 2011年05月04日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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