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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法草案:调查应征得被调查对象的同意
  作者:记者 郭晓宇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08-26 | 点击数:7416
 

 

  调查工作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规定,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被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早在2005年,文化部部署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这在我国尚属首次,目的是通过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此次提请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职责。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实际要求,草案规定县级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可以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具体调查工作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可以对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不能任由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草案规定:境外组织仅可经批准后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草案还明确了调查成果的利用制度。文化主管部门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调查后,应当建立并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对通过调查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立即采取抢救性保护、保存措施。记者 郭晓宇

 

【相关报道】


非遗法草案:建立两级名录体系突出保护重点

中国新闻网 2010年08月24日 09:45 来源:法制日报

 

  为了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过滥、过乱,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规定建立国家和地方两级名录体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庞大、种类繁多。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有利于突出保护重点。草案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分别建立国家和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对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予以保护。

  要保证政府作出的决定既具有社会公信力,又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在名录建立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为此,草案对专家评审机构和审批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有关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应当科学、民主、公正,维护公共利益。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立名录的程序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对于列入名录的项目,草案还规定了制定保护规划、对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多项具体制度。记者 郭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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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法制日报 2010年08月24日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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