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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增烈]回族研究再认识的几则浅议
  作者:冯增烈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08-23 | 点击数:13265
 

 

回族在其历史上是一个饱经颠沛困顿、饱受风狂雨骤的民族。然而它却又象一棵不被人觉的劲松,从巨岩的夹缝中挤出自己的生命,迎来了当今的生机。对于回族历史的研究,由于文献史料的贫乏或详略不均,所以史家们就某些问题便各抒所见,给读者留下了许多读后的困惑和思索。然而认识客观的历史和社会现象,就必须依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精髓的存在决定意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创造历史以及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来判断。因而认识回族的历史和状况,也就必须依据回族的客观存在而不是史家或观察者的主观意识;检验对回族认识的正确与否,也必须依据回族人民所创造的历史;而在回族人民中的实践记忆,往往也会反映出它的某些民族本质来。因此,本文想就几则笔者曾经困惑而思索过的问题谈点拙见,希望能引起读者的讨论。
 
回族与穆斯林文化的关系
 
先谈一个老话题,便是人们一再议论的所谓“回族与伊斯兰教的关系”。本来,二者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反映在人们头脑里的认识却是各种各样,关键是这个命题的规定性显得过于简单。于是,毕生研究回族与伊斯兰教的薛文波先生便回答说,二者是灵与肉的关系,是水乳关系。而相对的持纯学科分类逻辑的人却持疑:“宗教怎么能发展为民族呢?”此外,还有一种伊斯兰教是“回族意识形态特征”的观点,等等。9年前,对回族和伊斯兰教研究付出大半生心血的白寿彝先生曾说:“要把伊斯兰教作为一个单纯的宗教跟回族分开,也是不合适的。”因而他又提出了一个接近于客观实际的观点,即“伊斯兰教是这个民族的一种民族形式。”①
无数论文对回族的认识,使我读后老想到斯大林的这一句话:“每一个民族,不论其大小,都有它自己的、只属于它而为其他民族所没有的本质上的特点、特殊性。”②具体地说,回族的“本质的特点”便应该客观地从其人民创造自己民族历史的实践中,而不是用一般的民族发展和存在模式或某种学科的固有标准去认识。如就某一民族与它的宗教信仰而言,除了其原发宗教信仰以外,不少的民族则是先作为民族,而后才改信或接受了某一宗教,如藏传佛教对藏族说来便是如此,而前者在后来又组成为藏族深厚文化的一个主要部分。但是回族则不然。它是先有信奉伊斯兰教的不同种族的穆斯林群体的历史实践,而后才在中国社会和历史条件下逐渐发展为回族和它的民族文化,其中伊斯兰教的宗教作用或先或后都不是直接的、单纯的。因为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原因通向结果的中介,即中间形态却被人们忽视了。而这个中间形态,便是作为其信仰和种族文化双重载体的那些穆斯林群体,是人,是人的历史实践,因而中介的作用便参与着原因向结果转化。
所谓穆斯林,也就是信仰伊斯兰教的人。但是伊斯兰教却不仅仅是一种纯宗教信仰,实际上它是由精神世界和世俗的社会制度、生活方式、观念形态、行为模式等所构成的一种文化,而这种文化作用于穆斯林者却又非纯然的,所以清代回族伊斯兰学者刘智便将穆斯林分为九等。问题在于,这些穆斯林当初又身负其各自的种族文化而汇入到这个大群体之中,于是二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浑然一体,构成为一种中间形态,因之中介却直接通向了结果(回族),而人们所认为的单纯的原因(伊斯兰教)则在中介的面前淡化了直接的作用。或者说,它的作用不是全部的。
无妨举回族的婚丧习俗来说,前者除了由阿訇证婚以外,撒糖果则是阿拉伯婚俗“撒金豆”的变种,其他仪式也极少见之于伊斯兰教法典或教规的规定。而在丧葬制度中,除了洗尸、布裹、殡礼、速葬和土葬、水葬的埋葬方式是伊斯兰教的规定外,其他吊丧、送丧饭、出殡、纪念等等,则多系种族文化中的习俗。由此可见,回族和回族文化的存在,主要是表现为上述中介的形式,因而并不存在宗教成为民族的问题,也不是纯然的伊斯兰教的宗教作用和回族的关系,而是同时具有种族文化的这个穆斯林群体的历史活动与实践的产物。
因此,我对这个老命题的“再认识”便是,看待回族应该着眼于它的二元性整体文化,着眼于这种整体文化作用的同时,人民又创造历史的实践。所以,“回族与伊斯兰教的关系”这个内涵缺乏明确的命题,便可以从人本出发,改由“回族与穆斯林文化的关系”来重新认识。
 
认教作旗的困扰
 
已往对回族与伊斯兰教认识的混淆,在回族的历史上便不能不造成许多不良乃至悲惨的后果,使二者都遭受到巨大的损害。
早在元代,“回回”是与“木速蛮”并称的,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则表现为“回回”这个民族的内涵。但是自从明代以后,作为伊斯兰教名称的天方教、清真教、回回教和回教,便被作为回族的名称并被认作为回族的实质。于是,不但在族际关系上由此而出现不少的矛盾,尤其在政治上更使回族和伊斯兰教同时都遭受到巨大的打击和摧残。如乾隆四十六、九年,清统治者对甘肃伊斯兰教内部导源于教争的镇压,便扩大到对各地回族的监视和防范,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海富润事件”,就曾经扰及陕西、江苏、河南、绥远、广东数省的回族。此后,主要由于长期积累的认教作旗所产生的矛盾为契机,遂又酿成咸同年间云贵和西北回民的反清大起义,其结果除了陕西关中一地遭受焚毁的清真寺便达800多所以外,而两个地区的回族,是回旗,族则付出了100多万无辜者生命的代价。到了民国年间,国民党政府又采取了一种文化和法律的“文明”手段,继续由伊斯兰教开刀而实质上对回族进行摧残。如1932年发生在上海而震动全国回族的《南华文艺》和北新书局“侮教案”,便是南京政府的高层官僚政客所支持,后来又加以庇护的。抗日战争时期,更进一步由蒋介石亲自出面,迫令将“回族”改称为“回教”,尔后又在其“国大”文件中出现了将回族称为不伦不类的“国内生活习惯特殊之居民”的怪事。此外,在全民抗战爆发以后,连日寇对回族地区的侵犯,也着重侵犯到其宗教信仰。所以这些史实都说明,把回族仅仅视同伊斯兰教乃是一种错觉,因而也不能不产生严重的历史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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