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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笔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作者:严永和 黄玉烨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08-13 | 点击数:9960
 


  术语释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近版本:

  是指我们现在可以看到的、在时间上离我们“最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仍在一定范围内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不再有人传承但以书面方式或其他方式固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公共领域付费使用制度: 

  是指有关民事主体商业性使用公共领域相关资源时,应通过政府主管部门或公益性组织向社会支付一定费用的制度。民间文学艺术作为公共领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可以适用公共领域付费使用制度,1976年的《突尼斯示范法》、1977年的《班吉协定》中相继规定了该制度。

  邻接权:

  是指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者权和出版者权。具体而言,邻接权是指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广播信号以及出版者对其版式设计所享有的专有权利。邻接权是随着作品传播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作品即使具有再高的价值,如果不传播,其价值也难以实现,而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也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理应给予保护。

  延伸阅读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论坛上,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以及有关原住民社区、传统社区等主张创新制度以对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等非遗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美国等发达国家则予以反对,认为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足以保护。

  在学术界,国外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这一源于欧洲和美国的文化和制度概念,与原住民社区、传统社区的实践和文化不相容,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等非遗按照西方知识产权法,被认为处于公共领域,任何人可以免费使用;有的学者认为,将非遗引入知识产权这种“市场经济”的框架,最终会导致有关社区的颠覆和毁灭;也有学者主张对非遗给予知识产权保护是合理的,如德国的冯莱温斯基教授认为,在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史上,经常会将一些客体从公共领域划出并成为新的知识产权,非遗也可以这样;迪茨教授提出的“作者与表演者集体权利”制度也涵盖“历史作品”和非遗。

  在国内,从目前公开发表的学术著作和论文来看,大多数学者赞成对非遗的知识产权给予确认与保护,如已故的郑成思教授以及诸多中青年学者。但有学者从正当性的不足以及操作上的困难等角度反对确认与保护非遗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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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光明日报 2010年08月10日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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