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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立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评价与保护
  作者:陶立璠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8-09-26 | 点击数:13170
 

  在举国上下关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的大好形势下,在中国民间文化抢救工程和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启动两年之后,我们迎来了中国第一个文化遗产日,迎来了国务院《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公布,对于长期以来遭受冷遇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真是双喜临门,可喜可贺。

  文化遗产包括了物质文化遗产和精神文化遗产两大类。按照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体制,作为物质的文化遗产,主要由文物部门实行保护,而且有《文物保护法》给予法律的支持;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却没有相应的法律。

  目前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靠文化运动。运动过后,能不能长久地坚持下去,是令人担忧的事情。记得早在1989年,正是中国民间文艺十套集成编纂的时候,民间文学三套集成的普查已接近尾声,当时由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等单位发起,曾经在人民大会堂召开过民间文化保护座谈会。时任人大副委员长的阿沛·阿旺晋美先生参加了会议。这次会议是响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9年在巴黎召开的第25届总会上通过的“关于保护传统文化与民间创作的建议(Recommendation on the Safeguarding of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精神,呼吁政府通过立法的形式保护民间文化,这种“民间文化”就是今天所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如果不成为政府的行为,不通过立法的形式,是很难进行保护的。时间过去了整整20年,今天政府终于介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是立法还处于难产之中,不能不使我们感到遗憾。

一、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产的界定,是近几年学术界颇有争议的问题。以往这个问题似乎并没有多少疑义不是问题。因为再此之前,中国民俗学界或民间文化界一直在使用“民俗”、“民俗文化”、“民间文化”、“民族民间文化”等概念。现在突然出现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术名称,而且这一名词变得十分时髦,许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纷纷改名,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所,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有的提出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学科等。其实在我看来,这是换汤不换药,贴时髦的标签。如同前些年,人类学热起来,许多学科紧跟形势,在学科前冠以人类学,如人类学社会学、人类学民族学、人类学民俗学等等。人们不禁要问,这些是什么学科呢?究竟是社会学、民族学、还是民俗学,有必要加人类学壮其门面吗。说到底我们从事这些学科研究的人有点心虚,缺乏自信。不敢承认民俗学或民间文化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其实,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指我们以往熟悉和研究的民间文化、民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俗”、“民间文化”的概念是可以互相置换的。

  有人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比“民俗”、“民间文化”的概念包含的内容要丰富,要宽泛。我认为并非如此。相反“民俗”和“民间文化”的研究对象比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广。一个简单的道理是,民俗学研究的不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他还包括了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民俗、社会民俗、精神民俗都是民俗学研究的对象。这样的看法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文化多样性宣言》的精神并不矛盾。

  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召开的第25届总会上通过的《关于保护传统文化与民间创作的建议》所指的是“传统文化与民间创作”。在《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宣言》中采用了“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这一表述方式,这和“民间创作”、“传统的民间文化”本质上有什么区别吗,可以说内容是完全一致的。这样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中国传统的“民俗”概念是完全可以互相置换的。如果我们再来看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象,更能说明这一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人类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宣言》提及口头及非物质遗产的定义:“口头及非物质遗产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认同感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它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艺术及其它艺术。除此之外,还包括传统形式的联络和信息”。很明显这一定义包含了民间传承的物质的和非物质的一切民间文化或民俗文化,不同的是这种文化的创造者,也就是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主体上,比我们以往所说的“民”(主要指农民、市民)要广泛的多。

  历来关于学术概念的界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民俗学学科的发展有100多年的历史。关于“民俗”的定义不下几十种,至今还在争论不休,我们遵存哪一种?概念界定是必要的,但研究不能单纯从概念出发,要从实际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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