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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兴宇]礼俗化:新乡贤的组织方式及其文化逻辑
  作者:张兴宇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20-07-08 | 点击数:6291
 

   摘要:进入新时期以来,发源于我国东南沿海乡村地区的新乡贤现象日渐活跃,关注、梳理地方社会的乡贤文化传统也开始成为学界的研究热点之一。与古乡贤相比,当代新乡贤群体在组织方式与文化逻辑层面皆呈现出明显的礼俗化特征。从具体运行机制看,新乡贤的礼俗化主要表现为文化主体的双重认定、日常组织活动的人情“在场”及道德伦理的价值约束等方面。礼俗化现象的背后,还隐含着新乡贤介入乡村生活的两种文化逻辑,即礼俗一体与礼俗分立,而这也可能是新乡贤未来充分融入现代乡村社会的内在核心意涵。

  关键词:新乡贤;礼俗化;组织方式;文化逻辑

 
 
  近年来,乡贤文化已然成为国家和学界持续关心的热点话题。从国家层面看,中央曾多次出台宏观政策引导当代乡贤文化的有序发展。在地方层面,各地亦积极探索并形成了种类多样的乡贤文化传承模式。溯其根源,新时期的乡贤文化最初勃兴于我国东南沿海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其与乡村社会的城镇化和现代化发展进程密切相连。因此,一大批依托自身资源反哺乡村发展的新乡贤活跃于乡村之中,开始深度参与到乡村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乃至最近有学者提出,“乡贤文化”更意味着一种能够建构或“生长”出乡贤并使其深受普通村民认可与尊重的本土性文化观念体系。然而,从新乡贤扎根乡土的自发性组织,再到国家对培育新乡贤文化的政策性呼应,这种上下互动的调适机制也难掩乡贤文化传承过程中面临的多重发展困境。事实上,新乡贤群体在民间社会尤其是村落社区“火热”的复振,不只影响着乡贤文化的地方实践进程,同时也是其与乡村社会固有的礼俗传统互相交织的结果。不容忽视的是,与古乡贤相比,当代新乡贤群体在组织方式和文化逻辑层面的乡土实践呈现出明显的礼俗化特征。本文通过对江浙地区部分新乡贤群体参与乡村社会生活的具体路径进行考察,重点讨论新乡贤这种组织运行逻辑背后的礼俗化现象及其产生的动因等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新乡贤、乡村精英与礼俗社会
 
  新乡贤虽然是一个新名词,但是究其语义内涵而言,强调新乡贤的“新”与“贤”,更多的是契合了当下中国基层乡村社会自恰运行的脉络性质。其一,新乡贤之“新”代表着乡村社会结构化变迁的历时性发展趋势,当代新乡贤主要倾向于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优秀传统文化在村落社区互相融合;其二,新乡贤之“贤”意味着这一群体,本应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生于斯之,且有功德于乡里者”。进一步言之,20世纪以来的社会化思潮,是中国乡村改造发生社会转向的世界性因素。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基层乡村社会先后经历了“集体化时期”“乡政村治时期”“后农业税时期”和“乡村振兴时期”等多阶段的文化淬炼,参与乡村建设的主体呈现出多元交织的特征,并在一定的城乡空间范围内进行循环流动。不可否认的是,与村落社区的普通乡民相比,当代新乡贤在社会资源的占有和利用层面显然更具优势。新乡贤群体背后粘连着较为丰富的经济、政治及社会文化资源,其在回归乡村参与基层公共事务过程中能够发挥重要的资源反哺与精英治理作用。
  基于上述判断,新乡贤与乡村精英之间的结构关系是需要厘清的。新乡贤是否就是乡村精英?新时期的乡村精英又可否被看作新乡贤?一般认为,乡村精英是指那些具有强烈自我意识、个人能力较强、比其他成员能获得更多的权威性资源(如经济资源、政治资源、社会资源和文化资源等)分配,从而在农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中享有绝对权威的人。首先,乡村精英是主导和治理乡村的主体力量。明清以来在传统中国社会所谓“王权不下县,基层靠自治”的乡村治理逻辑中,村落社会的权力主体可能被士绅、地主阶层所掌握,此类人员构成了传统乡村精英的主体力量。而在中国乡村治理史上,精英治理具有重要地位,其主导和控制乡村治理的运作过程。乡村精英参与治理村落社区,其所依赖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其对社会资源的掌控程度,精英能够比普通人群动员和占有更多的资源。因此,乡村精英足以通过自身的财富、身份、地位、声誉、学识等方面的权威起到掌控乡村的作用。其次,乡村精英是串接国家、地方与村落社区的关键中介。从乡村精英在村落社区的功能发挥角度审视,其主要起到了承接国家与民间社会的纽带和中介作用。一定意义上看,传统中国社会的乡村精英填补了国家行政权力和乡村广土众民之间的“权力空隙”。正是由于乡村精英对于部分资源的绝对掌控,使得他们能够在村落日常生活领域享有更多的权威性,普通乡民通常将这一类群体视为“乡村能人”。相比较而言,新乡贤可以归属于乡村精英的一部分,但乡村精英却不一定能成为新乡贤。值得注意的是,新乡贤与乡村精英在群体组成和功能界定层面具有一定的同质性,二者的主要活动空间皆归根于村落社区,但在这个依托血缘、姻缘和地缘关系构建的乡村社会关系网络中,乡民在日常生活领域共同传承的礼俗文化传统则显得尤为重要。
  当然,聚焦礼俗是理解、阐释中华文明和中国乡村社会何以历史绵长且传承不息的窗口之一,因而礼俗问题深得历史学、社会学及民俗学等学科倚重。通常情况下,“礼”被视为典章制度,“俗”则被视为风俗习惯。“礼俗”话语代表着中国社会的基本性质之一,它被全社会所共享,并在不同生活场域中得以应用。在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礼俗”话语作为一种文化表征,引起了诸多学者的关注。例如,海外学者中,美国传教士明恩傅早在《中国乡村生活》一书中就曾描绘过中国乡村社会的婚丧、节日和信仰等“礼俗”生活;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曾对中国家族、宗教等乡村“礼俗”关系进行探讨,并阐明了中国社会“礼”的概念;1925年,美国社会学家葛学溥考察了广东凤凰村的婚姻、宗教和社交等“礼俗”生活景观。这些“他者”眼光虽显粗略,却是近现代中国乡村社会“礼俗”认知研究的重要发端。国内学者中,王国维、钱穆、柳诒徵等人曾经都对“礼俗”话语予以辨析,并把“礼”视为认识中国社会性质的核心概念。20世纪30至40年代,以梁漱溟为代表的乡村建设学派,主要从“内”观视角反思“礼俗”话语,将其视为中国乡村“重建”的核心。梁漱溟认为中国过去社会秩序的维持多靠礼俗,不但过去如此,将来仍要如此,可谓见解深刻。费孝通则从社会秩序维持的角度提出“礼俗社会”概念,剖析了乡村社会的“礼治”特征,这一论断在学界产生了持久的影响。在此阶段,卜凯、戴乐仁、甘布尔等海外汉学家以及日本“满铁”组织对中国乡村社会“礼俗”话语均有所涉猎,但未形成专们的论述。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期间,弗里德曼、施坚雅、杨庆堃等海外学者的宗族、市场与信仰“礼俗”研究,呈现出对礼俗话语模式的不同解读样态。20世纪80年代以降,科大卫、刘志伟等从中国社会各阶层的“礼俗”实践出发,提炼出“礼仪标签”这一重要概念;杜赞奇则采用“权力的文化网络”概念深描华北乡村“礼俗”社会生态,借此诠释中国社会的文化张力。
  进入新时期以来,一批民俗学者注意到礼俗话语对于探究乡村社会内在运行规律的重要价值,研究兴趣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其一,基于民俗学的现代学科转型视角。如刘铁梁认为礼俗问题与实践民俗学关系紧密,他指出尽管受其他国家民俗学转型发展的理论与经验影响,但是中国的实践民俗学应该与中国礼俗互动的社会与文化运行的传统有着一脉相承的关系。在这一问题上,高丙中也曾敏锐地提出,今天中国民俗学应该重新与古代的风俗观衔接,参与造就地方、地域文化,重新成为上与下的礼俗互动的环节。其二,基于礼俗传统的变迁视角。如赵世瑜认为,通过礼仪制度的设置,礼与俗就在很大程度上被紧密地结合起来,越来越密不可分。在赵旭东看来,礼俗传统源于人们对自然和社会的想象,丧葬仪式就是在传统礼俗中通过逝者而约束生者的社会秩序建构。萧放则从礼仪与礼俗的关系视角展开讨论,他认为从民俗学的视角研究传统礼仪应立足于思想史、制度史等,对礼进行全面把握,聚焦礼俗传统,关注礼俗互动问题。岳永逸以北京生育礼俗变迁为例,指出背离乡土与传统礼俗的日常生活革命的大致完成,却是主流意识形态要弘扬国学与传统文化的起点。王加华在对古代耕织图的研究中也发现,看似应该属于艺术范畴的耕织图,其实是“功夫在诗外”——借民众之“俗”,行国家之“礼”。可见,中国社会的礼俗传统问题,本质上还牵涉到现代乡村社会秩序的建构。其三,基于礼俗运行模式的互动视角。张士闪早就指出,在传统中国的复杂社会系统中,“礼俗互动”奠定了国家政治设计与整体社会运行的基础,并在“五四”以来的现代民族国家建构中有所延续。他进一步解释说:“礼俗”合用,特指中国传统社会中礼俗相交、以礼节俗的一种社会状态或文化特质。另外,耿波发现因殷周之变而发生了两个群体的文化适变,产生了以“礼俗互动”为机制的礼治政治。李海云则注意到,在“礼俗互动”的框架中理解民俗传统,关注在国家进程与地方社会发展中的民众作为。此外,还有不少学者选择采用“礼俗互动”的学术框架来解读乡村社会的各类民俗事象,学术成果亦呈增长之势。综上来看,民俗学关注礼俗问题,并将其视为一种理解中国社会性质的相对有力的学术阐释工具,这显然是该学科在学术实践进程中提炼本土学术话语的尝试与探索。
  更为重要的是,礼俗话语作为富有中国本土文化特色的学术概念,以新乡贤为代表的当代“乡村精英”或“乡村能人”群体将这种礼俗传统贯穿于民众日常生活实践之中。从其组织方式与文化逻辑层面来审视,以礼俗化为表征的新乡贤现象则是影响现代乡村社会变迁的关键因素,下文将围绕江浙部分乡村地区新乡贤的礼俗化实践问题展开讨论。

  二、过程的礼俗化:新乡贤的组织方式
 
  从目前我国各地的村落实践经验来看,新乡贤群体之所以能够在乡村社会产生相对稳定的组织网络,一方面来自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主动的牵线搭桥,另一方面来自村落社区内部持续的情感动员。单就新乡贤具体的组织方式而言,这一运作过程的礼俗化特征主要表现在文化主体的双重认定、日常组织活动的人情“在场”及道德伦理的价值约束等三个方面。
  (一)新乡贤文化主体的双重认定。首先,新乡贤的身份认定核心是其乡土性。从地理范畴看,对于大部分新乡贤成员而言,他们能够被村落社区认定为新乡贤,是因为其至少曾经有过在本乡本土的生活经历,这种乡土性也多被视为当代新乡贤群体维系情感诉求的根本要素。如姜方炳所言,新乡贤的来源和构成虽已多元分化,但其回归的背后潜藏着的仍是中国人地缘身份认同的“套嵌向心”式结构。这种所谓的“嵌套向心”背后关系到新乡贤与村落社区之间千丝万缕的血缘、姻缘或地缘关系,同村或同乡的地理范围为新乡贤的身份认定标准划清了礼俗边界。其次,新乡贤的身份认定关键是其公益性。已有研究表明,虽然目前学界对于新乡贤的具体分类有多重标准,但基本都遵循着“有道德、有资源、有本事、有文化”的认定原则,因此在基层村落社区也涌现了数量众多的德乡贤、技乡贤、富乡贤与文乡贤或者在村新乡贤、在外新乡贤等。如李金哲认为新乡贤是指在乡村范围活动的,具有一定的知识、技能、财富、社会地位和影响力的贤能之士。季中扬认为,新乡贤主要指乡村中有贤德、有文化、有威望的贤达人士。胡鹏辉、高继波强调,新乡贤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有资财、有知识、有道德、有情怀,能影响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态并愿意为之做出贡献的贤能人士。不难发现,在此逻辑之下,公益性是认定新乡贤身份过程中至为关键的原则。从江浙地区新乡贤的认定实践模式来看,大多数乡民认定和评价新乡贤的主要依据是其在日常生活中获得的道德权威,而非完全是经济或政治权威。从乡土性和公益性两方面获得认可,新乡贤在村落社区的身份认定才能真正“名副其实”。
  (二)新乡贤日常组织活动的人情“在场”。在中国文化中,情、理、法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结构,并支配着人们的行为。除了作为一种身份符号,新乡贤还需为新时期村落社区发展提供智力或资源支持。因此,对于新乡贤的体制外“乡村精英”身份而言,也意味着其能够在乡村日常生活领域发挥实际作用。
  第一,新乡贤的日常活动空间虽然并不一定聚焦于村落社会,但却注重人情“在场”。在日常社交礼俗中,中国人强调人情表达,人情是礼俗的核心概念,礼俗语言、行为、物品馈赠等都是人情的具体体现。例如,不少新乡贤由于平时工作事务繁忙,无法保证在村落社区长期居住生活,但是依托端午节、中秋节、春节等中国传统节日习俗,他们可以凭借“传承礼俗”的名义从经济层面为乡村提供扶贫济困支持。同时,遵循传统礼俗,倡导敬老携幼的村落文明之风,乡村社会的人情交往因素在其中起到了礼俗串接效果。而且,从现实发展境遇看,也无须刻意要求新乡贤将日常的礼俗活动空间局限于村落社会范围内。他们可以利用自身的社会关系网络,协助处理村庄内部的各种事务。此时新乡贤在村与否可能并不重要,但是利用乡村社会传统的人情礼俗参与乡村生活很重要。例如,在浙江绍兴棠棣村,该村新乡贤首先带动村民集体种植兰花,实现了劳作模式的转型,同时引发了生计策略与民间礼俗的融合现象。在棠棣村传承着两年一次敬拜“娘娘菩萨”的联村仪式活动,由三个自然村采取轮值方式定期举办,新乡贤则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组织作用。而在这种民间公共礼俗活动反复操演过程中,不仅加强了跨村落群体之间的社会交往,也进一步凝聚了村落内部的人情关系网络。因为村民们虽然共享着乡村之中的兰花资源和种兰技艺,但在市场的占有能力方面并不均质。该村新乡贤群体借助这种村落公共礼俗活动的举办,无形中扩展了花农之间的人际交往网络。使得村落内部的合作能力进一步增强,花农在与外部社会打交道的过程中更具优势,新乡贤群体构建的乡情要素成为联系外部花农的仪式化纽带。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乡村社会中这种依靠人情构建的礼俗关系网络并不一定是稳固不变的,但是它能够在新乡贤的礼俗化实践过程中逐渐积累为一种礼俗增量。
  第二,新乡贤的不同性质分类,决定了人情“在场”的灵活性。“礼俗”作为一套已“默识”的行为规矩,其虽非“明文”,也不需“刻意”思索,而已被社会成员所“习焉”。新乡贤的组织定位一般是辅助村两委参与乡村治理工作,为乡村发展建言献策,这也决定了人情“在场”具有灵活性。细而述之,对于“德乡贤”而言,协助乡民化解日常礼俗生活中的各种矛盾、纠纷问题效果往往更明显;对“富乡贤”和“技乡贤”来说,通过其个人拥有的资源为乡村经济发展注入活力可能是一部分经济欠发达村庄特别关注的问题;对“文乡贤”而言,能够为乡民日常生活中的婚丧嫁娶或公共礼俗事务等提供服务可能更深得其心。例如,在江苏宿迁地区,当地新乡贤紧扣民生问题,协助乡村解决经济发展、文教事业、环境整治和社会秩序维护等现实诉求。当地新乡贤还利用村规民约和乡村的礼俗文化传统,共同商议开展“人情要减负、乡贤来劝导”活动,倡导建设乡村文明新风,收效明显。综合来看,在新乡贤参与乡村礼俗生活过程中,这种具有灵活性的人情“在场”模式,实际上也是其对传统乡村熟人社会的礼俗活用。进一步而言,新乡贤作为对城乡两种文化都相对熟悉的中间人,本身就具有较为丰富的地方性知识和相对开阔的视野,人情的“在场”也是其营造乡土生活礼俗化认同的一种策略性工具。
  (三)新乡贤道德伦理的价值约束。首先,依托新乡贤的道德权威来教化乡里。有学者认为,新乡贤是新的道德权威与文化承载者,为乡村建设提供内生力量。对于广大新乡贤群体来说,通过做公益的方式深度参与乡村治理,或者是携带资源返乡,可以助力乡村发展。一如明清时期的乡贤文化建设主要目的是通过表彰乡贤,从而激励、劝勉乡民,教化乡村社会。当代新乡贤文化的内在价值也要求这种礼俗化的伦理道德实践能够实现教化乡里的传承。一方面,传统中国社会的“尚贤”传统,既能淳朴民俗,也可维系道德伦理,是保证乡村社会正常运行的道德力量。另一方面,新乡贤日常礼俗实践中的公益行为,蕴含着道德伦理优先的人文精神,它既有地域性的边界认同,也涉及新乡贤个体名望上的提升。其次,借用新乡贤的礼俗生活实践形成民间规约。由于国法、天理、人情互通,传统中国人知礼则知法,无需在乡村社会之外学习国法,只要按礼俗行事,行为就是适宜的。虽然现代乡村社会面临着“空心化”“原子化”等诸多问题,但是中国乡村传统的“熟人社会”文化底色依旧存在。普通乡民在日常生活中遭遇到各类困难时,新乡贤群体能够以“熟人”身份参与并帮助乡民解决实际难题,久而久之,新乡贤在村落社区能够积累更多形式的礼俗实践经验,并助推其成为乡民认同的民间规范,在特定的村落社区空间范围内形成较为稳定的约束力,这对维持乡村内部的社会秩序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从道德伦理层面进行价值约束,还能降低基层村落社区的治理成本,使新乡贤成为现代乡村文明建设、涵育村风的重要人才支撑。
 
  三、新乡贤介入乡村生活的礼俗化逻辑
 
  如前所述,对广大新乡贤群体而言,其在参与乡村公共事务过程中,能够发挥“地熟、人熟、事熟”的身份优势协助乡村处理各种实际问题。无论是对新乡贤的身份认定,还是涉及新乡贤具体的活动组织和价值约束,追溯其内在动因,皆体现了当代新乡贤介入乡村生活的礼俗化逻辑,这主要涵盖礼俗一体与礼俗分立两个层面。
  (一)礼俗一体:新乡贤凝聚乡土情感的实践方式
  其一,礼俗一体是新乡贤对传统中国社会教化观念的挪用。礼俗并用,二者相互依存、整合,而致礼俗一体。从古代中国社会的历史路径来看,自秦汉以降,“礼俗一体”的教化方式不仅是国家加强乡村控制的文化工具,也被看作一股强大的社会渗透力量。及至当代社会,具有现代性的国家法律、文明和价值观念等持续影响着地方乡民的日常生活方式和行为规范,而乡民的传统礼俗观念也对国家价值观念的塑造产生影响。正如《周礼·天官·大宰》所载:“六曰礼俗,以驭其民。”礼俗教化沟通着政府与民间、精英与民众,树立了许多为社会各阶层共享的价值观念。因此,将礼俗并用,更多是把礼仪与习俗串接在一起,使其成为控制乡村社会的重要工具。尤其是新乡贤群体在其介入乡村生活的过程中,“礼俗一体”不仅表现在其认定机制需要来自国家和社会层面的双向支撑,也体现为一体化的礼俗为村落社区提供了共享的道德教化观念。当然,当代新乡贤介入乡村生活并不意味着其一定会对乡村社会形成绝对化的控制,而是着力于改善村落社区的运行状态。礼俗一体的文化逻辑,凝聚了新乡贤和普通乡民共同的乡土文化情感。
  其二,礼俗一体是新乡贤参与化解乡村治理难题的可行路径。借助礼俗一体的乡土文化逻辑,可以化解基层刚性治理产生的矛盾和冲突。过去中国乡村社会的治理逻辑在一定程度上忽视“礼俗一体”的内在价值。陈潭认为,在我国数千年社会信任体系和社会资本积累方面,乡风礼俗在代言、内化、治理和教导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在传统中国社会,国家需要不断从乡村汲取可资利用的资源,因此也要保证乡村社会秩序的持续稳定。另一方面,对于乡村内部而言,传统乡绅等精英阶层追求相对平稳的生活秩序,礼俗一体融合了国家与乡村社会的不同生活诉求,发挥着重要的文化制衡功能。在看似复杂的“礼俗”同一体系之内,当代新乡贤往往承担着这一群体的中介职能,他们在国家与乡村文化的上下交流过程中起到了关键的纽带作用。因为新乡贤在参与处理乡村公共事务过程中,往往不仅要讲礼,更要懂俗,将礼俗共用也是新乡贤维系乡村道德权威的重要工具。民俗文化本身也是一个整体系统,常常借礼之名,行俗之实;或礼俗并用,化俗成礼,形塑为不同的民俗传统,却又依托于一个个村落或跨村落的生活共同体,不断强化以礼俗为表征的乡村价值观。一定意义上看,礼俗在文化层面的同一性,可能更多的是基于新乡贤群体在介入村落生活过程中的一种应对智慧。
  其三,礼俗一体是新乡贤凝结村落生活文化传统的内在力量。俗中见礼,礼中含俗,在村落日常生活中将礼俗并置,这种一体化过程也是凝结村落生活文化传统的内在力量。例如,在现实境遇下,新乡贤返乡意愿助力乡村发展,正是其礼俗一体的情感诉求表达。在构建村落生活文化传统过程中,实现乡村善治,既要有强制性的法治,还应有柔性约束力的德治。相对于繁杂的村落日常生活领域而言,新乡贤礼俗一体的乡土实践正是这种柔性约束力的德治力量累积。乡村社会礼俗一体组织机制的运行,离不开新乡贤群体介入乡村生活过程中形塑的弹性文化空间。例如,在绍兴柯桥信心村,当地依托乡贤参事会搭建的礼俗活动平台,围绕扶贫帮困、救孤助残、奖教助学等公益活动展开乡贤实践,乡贤协会通过出资修建戏台和家宴中心、筹办乡贤节等礼俗一体的村落公共礼俗文化实践来凝聚乡村内生力量。
  (二)礼俗分立:新乡贤介入乡村生活的困境
  赵世瑜认为,礼俗分立是历史的产物,由部分接受了西方思想的现代知识分子提出,如“五四新文化运动”强调了礼与俗的二元对立性。礼俗问题作为理解中国乡村社会内部运行机制的基本视角之一,礼俗之间不仅是一种相辅相成自为一体的关系,同时也可能是一种相斥相反互相分立的关系,这种礼俗分立现象容易导致新乡贤在介入乡村生活过程中产生多种现实难题。
  首先,礼俗分立表现为新乡贤介入乡村生活的身份不相容。从其文化内涵看,礼俗泛指婚丧、祭祀、交往等的礼节和习俗,而这也是新乡贤介入乡村生活的主要领域和实践载体。瞿同祖认为,礼是维持贵贱、尊卑、长幼等社会差异的规范。一方面,所谓村庄精英与普通平民之间的礼俗差异性是十分明显的,这种差异不仅表现为个人能力和物质财富的占有方面,更表现在相互的心理预期和身份判断上。新乡贤作为村庄精英的一部分,普通乡民与新乡贤之间的结构关系并不对等,容易引发新乡贤介入乡村生活时的身份不相容问题。另一方面,除了在村新乡贤之外,数量众多的在外新乡贤可能与传统的乡村生活方式是部分脱节的,所以他们并不一定能够有效地融入村落公共礼俗生活。
  其次,礼俗分立表现为新乡贤的日常权威明显高于普通乡民,二者之间容易产生疏离感。随着现代枝杈社会的日益发展,礼俗逐渐分离,礼俗互动正在失去其赖以运作的社会基础。例如,在浙江绍兴齐贤村,被推举为新乡贤的成员平时并不直接与普通乡民发生联系,其介入乡村生活的主要方式是“富乡贤”在经济层面为改善乡村生活质量提供资金支持。当乡民在乡村生活中遇到矛盾纠纷时,村民往往倾向于先找到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委托在村“德乡贤”协助调解,但随着乡民的现代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年轻人更倾向于直接寻求法律机构解决问题。从此层面看,如果乡村社会的礼俗传统不能在村落日常生活中发挥实际效用,那么新乡贤介入乡村生活的礼俗分立情形可能更甚。有学者注意到这种礼俗分立带来的不良影响,认为农民本身长期以来的乡村礼俗教育和长期处于被禁锢和压抑状态下的传统也使农民不可能轻易相信外界力量的诚意,即使某些精英能够建立广泛的社会关系网络,甚至拥有巨大的经济资本,他们头脑里先天的谨慎也使他们不可能超越自己的时代理性太远。因此,新乡贤群体要真正融入现代乡村社会,还需尽量规避礼俗分立造成的负面效果。

  四、余论
 
  作为一种学术传统的礼俗话语研究,其自身始终遵循着相对稳定的历史演进逻辑,学界关注礼俗问题的根源在于探究中华文明的连续性这一重大社会论题。新乡贤群体在当代中国村落社会的再度活跃,是对新时期乡村社会发展进程的合理呼应。众所周知,中国传统基层乡村的现代化变迁肇始于20世纪初期的国家政权建设。礼俗话语在一定意义上象征着中国乡村社会的伦理原则,其作为基层乡村用于维持社会生活秩序的一种政治文化工具,对于国家礼治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关键的影响,背后暗含着乡土文化内部权力的力量博弈。从新乡贤的组织方式来看,这一过程既有新乡贤文化主体的双重认定,也有其日常组织活动的人情“在场”,还体现出新乡贤道德伦理的价值约束,此三者在村落社区具体的生活时空中互相交织影响,彰显出明显的礼俗化特征。
  当代新乡贤群体是维护乡村社会生活秩序、提升乡村治理能力的文化转换器,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尽管新乡贤在介入乡村生活过程中面临着礼俗一体与礼俗分立两种不同的后果,但总体而言,新乡贤是优化基层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补充力量。因为既为新乡贤,无论是否在乡,就其曾经生活过的乡土空间来说,他们无法完全摆脱礼俗化实践的固有根脉。而在新乡贤群体内部,依托亲属关系或者同乡情谊构建的礼俗关系网络,未来可能仍会以多种方式影响着乡村社会的发展进程。
 
  (原文刊载于《民俗研究》2020年第3期,注释从略,详参原刊)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梁春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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