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 胡建辉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简称《北京条约》)今天在京正式缔结。专家表示,新条约开启了视听表演国际保护的新时代。
新条约的缔结,正逢中国的着作权法第3次修改征求意见,那么着作权法是否要依据新条约作新的调整呢?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迁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中国现行《着作权法》在给予表演者专有权利方面已经达到了新条约的要求。而《着作权法修改草案》对表演者的保护水平更高。如《北京条约》并不强制要求缔约国为表演者规定出租权,除非商业性出租会导致录有表演的视听录制品被广泛复制。而在我国,出租DVD、录像带等视听录制品的情况已经很少了,出租行为并未导致录制品被广泛复制,因此《着作权法修改草案》对表演者出租权的规定,已经超出了《北京条约》要求的保护水平,表明了中国保护表演者的积极态度。同时,《北京条约》保护的表演者,既包括对作品进行表演的人,也包括对民间文艺表达进行保护的人。对于后者,我国现行着作权立法尚未提供保护,而《着作权法修改草案》则已明确将表演者的范围拓展到了“表演民间文学艺术的人”。这对于维护我国民间艺人的利益具有积极意义。
那么,新条约有什么亮点?王迁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此前,涉及视听表演保护的国际公约已有3个,但仍不全面。这次缔结的新条约首次向已经经过表演者同意、录制在视听录制品上的表演提供保护,有助于维护表演者的利益,避免视听录制品中的表演被未经许可地使用。他举例说,对于中国着名京剧表演艺术家梅葆玖的表演,依之前的国际条约,别人在现场进行录音录像要经过他许可。但对于对经其许可制作的录像进行翻录的行为,各国没有义务加以阻止。而依新条约的规定,梅葆玖先生作为表演者的权利得到了拓展,不论首录翻录都要经过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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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将签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新浪-北京晚报 2012年06月26日16:19
本报讯 (记者 刘颖) 今天,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闭幕,会议缔结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将在今天下午正式签署。这将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条约,对于在世界范围内提升中国国家、北京市的国际影响力以及促进我国版权产业、文化产业繁荣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外交会议自6月20日起在北京举行,北京方面在会议服务、技术支持、安全保障等方面做了细致入微的工作,得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认可和与会代表的一致好评。
此次会议的召开和《北京条约》的缔结,旨在让音像表演者获得新的知识产权。比如网络环境下的产权保护,不仅能让表演者更多分享收入还能获得更多精神权利。比如条约第5条规定,在权利转让之后,“表演者仍应对于其现场表演或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有权要求承认其系表演的表演者”及“反对任何对其表演进行的将有损其声誉的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授予表演者的权利在其死亡后应继续保留”。
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对此举例解释说:“比如老舍的《骆驼祥子》,剧作者老舍有这部作品表演的权利,他可以允许或不允许他们表演他的作品。对于演员张丰毅来说,他饰演骆驼祥子的形象、声音、动作,别人可不可以使用等权利,都在新《北京条约》中得到了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还表示,《北京条约》使表演者的音像表演权利延及国际互联网。比如第7条中对复制权规定“表演者应享有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对其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复制的专有权”,并特别声明此复制权“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表演的情况”.此外,条约还将使音像表演版权的20年最低保护期,提高到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50年。
据外交大会法律专家小组的看法,《北京条约》中的规定与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基本一致。柳斌杰认为此次外交大会在华举办及《北京条约》的缔结对中国对世界都意义重大。一是有利于鼓励创新、繁荣艺术,推动文化产业健康发展;二是有利于增强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三是有利于加强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四是有利于提高我国全球知识产权大国地位。《北京条约》对于提升我国知识产权的国际地位,树立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国际形象,减少国际社会对我国的误解和指责,争取更广泛的国际支持,改善我国对外贸易的环境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五是有利于提升北京市国际城市形象。《北京条约》与《新加坡条约》、“马德里体系”、“伯尔尼联盟”等知识产权体系齐名,这对于树立北京国际城市形象,创建“版权之都”、“创意之都”,进一步发挥首都全国文化中心作用和国际大都市的效应,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来源:法制网 2012-06-26 20:03:11 【本文责编:CFN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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