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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熙远]中国夜未眠——明清时期的元宵、夜禁与狂欢
  作者:陈熙远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9-02-16 | 点击数:9340
 

  五、走百病/走百媚

  诚如隋代柳彧严词指证,元宵时「男女混杂」出游踏灯的情形,恐怕由来已久,几与元宵庆典共生。不过在明清时期,妇女元夕出游更形成一种特殊的「走百病」论述。在明代王仕性(1436-1494)的《广志绎》中,已指出「〔北〕都人好游,妇女尤甚」,他并举每年上元为例,许多妇女于正月十六日都会「过桥走百病,灯光彻夜。元宵灯市,高楼珠翠,毂击肩摩。」刘侗在《帝京景物略》中也指出明代北京妇女除了结队宵行,以求「无腰腿诸疾」外,并且还「至城各门,手暗触钉,谓男子祥,曰摸钉儿。」《宛署杂记》亦有相关记载:成群结队走百病的妇女,由前面一人持香辟人。凡遇有桥处,便「三五相率一过」,取过桥度厄之意。这种「走百病」的习俗大抵相沿至清,清代《北京岁华记》亦见证北京在正月十六夜里,「妇女俱出门走桥,不过桥者云不得长寿;手携钱贿门军,摸门鏁,云即生男」。可见妇女出游,不仅有走桥以延寿祛疾之外,还有求子祈嗣的正当理由。

  不仅北京首善之区的妇女在灯节里出游「走百病」,几乎全国各省都有类似的习俗,唯措辞或稍有出入,或「游」、或「除」、或「驱」、或「遣」、或「散」,不一而足。即以陕西一省为例,渭南、延长等地作「游百病」,临潼、同官等地为「走百病」,榆林是「散百病」。而各地妇女「走百病」的内容可谓百端杂陈:或是「靓妆炫服,结队遨游郊外,」或是「盛饰游街,登城过桥。」而在辽宁、吉林等地的满洲妇女在十六日「群往平沙」以「走百病」,并还以「连袂打滚」的方式来「脱晦气」。在结冰覆雪之处,不少妇女是以玩「滑冰戏」来「走百病」,意取「白冰」与「百病」的谐音。

  在华北地区,灯节时期有一种相当特别的「走百病」活动──「黄河九曲灯。」早在明代的《帝京景物略》中已有介绍:「十一至十六日,郷村人縳秫秸作棚,周悬杂灯,地广二亩,门径曲黠,藏三四里。入者误不得径,即久迷不出。曰黄河九曲灯也。」晚清吴庆坻(1848-1924)亦曾回忆儿时于山西太原过灯节,看到城守营中有布置所谓的「黄河九曲灯」:「于广场多立竹木,以绳系之,设为曲折径路,状黄河之九曲也。男女中夜穿行过之,谓之销百病」。

  证诸各省方志,河北、山西、陕西及察哈尔诸省都有关于「黄河九曲灯」的记载,基本上乃是以纵十九列、横十九行,总共十九见方,用三百六十一盏灯来布建「黄河九曲灯」的迷阵。例如在察哈尔龙门县,从十四至十六日三夜,由「县城及各保多建灯廒,并立水竿曲折环绕,擎灯三百六十一盏,名九曲黄河灯。男女中夜串游,名为去百病。」而在河北怀安县则是在城外大屯堡立竹木,设九曲黄河图,任「男女于中穿逐,谓之走百病。」而山西盂县、辽州和沁州等地则多是由村中立社,以菱秆搭成九曲黄河图,然后「上簪油灯数百盏」,望之有如列星,「男女中夜穿梭逐游,谓之散百病」。

  清廷对民间以「黄河九曲灯」走百病的活动并不陌生,胤禛尚未即位为雍正皇帝(1723-1735在位)前,曾撰有〈咏黄河灯〉一诗:

  华灯夜满原,布置列星繁。缥缈探三岛,离竒演八门。

  旌旗随火转,语笑逐风喧。寓意藏韬畧,逰观荷圣恩。

  诗中盛称九曲迷阵之精妙,暗藏道家奇门遁甲的玄机,而其间可能仿造蓬莱、方丈、瀛洲等三座海上仙岛模型,再以装灯饰成鳌山之景,供游人寻索探访。尾联胤禛盛赞灯阵的布局,以为迷宫逐灯之乐蕴藏习演兵法之意,并以感荷圣恩作结,显然这个黄河九曲灯是康熙授意下排设而成。

  在其它地区,上庙进香是比较普遍的「走百病」形式。例如甘肃省西和县的妇女于元夕「执香烛谒寺庙」;河北省任邱县的妇女主要是「上天妃庙,走百病」;在云南许多地方的妇女则是执香入城市,「逢岐路街衢必插香以祝康宁」。值得注意的是,不少地方的妇女将当地孔庙当作「走百病」的目标。一般士大夫在元宵节赴文庙进香,本不足为奇,例如清季湘军名将李星沅(1797-1851)几乎每年元宵节都会穿着朝服蟒袍专程赴文庙行香,并行九叩之礼,有时或兼往武庙、文昌庙等处。但孔庙毕竟与一般寺庙不同,平时不准一般百姓随意进入,遑论妇女。但时值灯节,孔庙也不得不破例,例如北京良乡县,「游文庙」成为元宵庆典的重点活动。山西乡宁县于上元时,不仅「各庙俱张灯火」,而且「文庙学宫尤盛。」山东平阴县的民众则在「十六晚,齐赴文庙,妇女亦至,谓之走百病」,游访文庙俨然成为「走百病」的主要内容。在南方,云南楚雄的妇女们在灯节也专门前往文庙黉宫前泮池,亦号称为「走百病」。由此看来,元宵节庆恐怕是孔教与孔门诸贤与一般民众──尤其是妇女──距离最接近的日子。当然,对有些地方官员而言,元宵节民众聚集于文庙,终觉不妥。例如在湖北武昌府,江湖杂技者流每在元宵令节聚集于当地府学泮池前「演试拳棒」,而「游人环若堵墙」,热闹非凡,眼见机不可失,竟有贩商「排设画镜,罗列唐宫秘戏,任人输资入观」。晚清担任江夏县令的陈介庵特别以「学宫重地,理宜严肃,岂容若辈盘踞其间」为由,饬差驱逐聚众,「并将栅门封闭,禁止游人」。如此一来,「万仞宫墙真可望而不可即矣」!

  尤有进者,有些地方妇女「游百病」的活动是到官署。在山西寿阳,士女的「走百病」,乃在「游观街陌」之余,更「入官署不禁」。不仅城里的士女得以如此,像在河南密县,「四乡妇女入城,拜城隍、官署,夜游散百病。」似乎对阴阳两界的父母官致意祈福。而同治年间高平县的知县龙汝霖更指证,在上元节时眼见「乡妇冶游诸城,至必入署谒命妇,赐以花果,三日乃已。」乡间的妇女一连三天都到官署里向官员内眷请安,而县衙内眷或许碍于新春喜气,只好准备花果一一向前来讨吉祥的妇女答谢。龙汝霖可能不堪其扰,因此特别明令禁抑此风。其实不仅地方如此,光绪年间的北京中央政府的工部不仅「阖署皆灯,立异矜奇,非常热闹」,并且还「招集妇女入署,混杂喧嗔」,再加上「衙门内外作买卖者,摆列成摊,几如市廛」,官府俨然已成一大灯市。

  元宵节的狂欢特性无疑容许在特定的节庆时间里彻底翻转世俗规范所定位的场域空间,使得普通百姓以至一般妇女,不仅得以随心所欲地「亲近」,甚至堂而皇之地「侵近」礼教的、律法的禁地。日常生活让人望之却步的文庙或官属,俨然成为许多地方元夕里最喧闹的舞台。

  也许「走百病」最原始的形式,不过是出游过桥。明代范景文(1587-1644)即有诗云「火树明时夜色骄」、「女伴相邀共走桥。」不仅北京有过桥度厄的习俗,在河南也有「过桥度厄,可免腰疾」的习俗。除了散步漫游之外,有些地方的士女则是「纷纷轿马俱至西郊,将近河桥乃下轿马,步过之,谓之走百病。」而在江南水乡,则常见于元宵节「走三桥,免百病」的说法。所谓「三桥」,在有些地方或特指当地三座桥梁,例如江苏太仓州的妇女,乃游访位于州署东边的「太平、吉祥、安乐三桥」。在江苏如皋县妇女主要是以「安定、集贤、云路三桥」为目标。然而大部分地方的「三桥」并未明指,有些地方所过的桥甚至不是实际存在的桥,而是临时在通衢大道上「架结星桥」,上面或供观音像,有的还特别命名为「百子桥」,让妇女「走百病」之外,还可兼以「祈子」。在河南新乡则是在空旷之地「迭木以为星桥」,称作「天桥」,同时「结草成闉」,搭成如同城里曲折的重门,约十丈许见方,里面「曲折通径,男女遶行,昼夜不疲,谓之走百病」。与华北地区的「黄河九曲灯」颇有异曲同工之妙。

  可见在大多数地方,所谓「过三桥」的说法,不仅「三」往往是虚数,甚至「桥」也经常是假藉。尽管有些地方仍保留传统的形式,不少妇女也应当会在元夕里随俗过桥──不论是长年矗立的也好,或是临时搭架的也罢──但是过桥恐怕只是出游的名义。明代《扬州府志》言简意赅地指出当地妇女元夕皆「盛妆出游,俗谓走桥。」可见「走桥」其实不过是个形式,「盛妆出游」才是正经。《扬州府志》使用的「俗谓」两字,特别值得推敲——习俗所积累成形的「走桥」论述,正是赋予妇女得以「盛妆出游」的正当性基础。

  一如「过三桥」的说法,「走百病」无疑也是虚拟的名义。归根究底,「百」也是虚数,「病」也是假藉,「走」、「游」、「遣」、「散」才是关键。

  的确,平时因忙于家务或囿于门禁而陷身闺闼的妇女,也只有在元宵节里才得以正正当当地跨出家门,并且堂堂皇皇地「盛服街游」──打扮光鲜亮丽在公共空间里赏月观灯、招摇过市。没有日常生活中性别的羁绊、家庭的牵累、与夜晚的禁忌。明代小说《金瓶梅》里曾提到:有一回元宵夜里宋蕙莲娇嗔地要陈敬济等她换上漂亮衣裳,一块外出「走百病/媚」──现存几个不同的《金瓶梅》版本里,有的印作「走百病」,有的则刊成「走百媚」。其实,「走百病」与「走百媚」两者正互为表里:「走百病」是表、是名;「走百媚」才是里、是实。话说《金瓶梅》里过了好几回灯节,有那几个姑娘在元宵夜里走完「百媚」后真能「百病」不侵的?

  山西《临晋县志》(1773)对这种妇女「游百病」的论述曾一针见血地指出:

  女夜游不禁,如放夜然,又曰「游百病,谓一游而百病可除也」,此女游诡词耳。

  而《赵城县志》(1827)的编者更一语道破其间蹊跷:

  十六日,男妇皆出游,曰「游百病,一游而百病可除也」。男子游可耳,妇人不踰闺闼,亦借口除病耶?

  这两部县志的编者虽然带着卫道批判的口吻,但多少反映了实情。「走百病」的论述不过是个「借口」、「诡词」,将违反日常规范的行为予以习俗的解释,也因此得到正当性。值得推敲的是:既然是金吾弛禁的节庆,人人得以出游,「走百病」本不应只限于妇女。无怪乎许多地方志并不标明「妇女」为主体,只是平铺直叙「元宵赏灯火,前后数日,游行为乐,谓散百病。」要不就是两性并称,直指「男女群游,曰散百病」;或称「男女盛饰游街,登城过桥,谒寺庙。」前引华北地区转「黄河九曲灯」的迷阵活动,也多是男女并称:「男女中夜穿梭逐游,谓之散百病。」尽管如此,男女两性之间仍存有关键的差异:男人并不一定要利用「走百病」为「借口」,便可随兴外出夜游,但妇女却往往需要靠着「走百病」的「诡词」来安顿出游的正当性。

  当然对一些自诩名门大户而言,对妇女门禁的规范不会因一时节庆而懈弛。有些方志编者特别强调:这种「艳妆出游,登城度巷」的「走百病」活动只有「庶民小户」行之,「绅士之家则否」。或言「小民妇女多出游者,谓之走百病。」但又同时强调「大家无之。」《直隶绵州志》(1873)的编者更意有所指地表示:「十六日夜,妇女结伴游衢巷间,手炷香火,名曰游百病。缙绅之家不然,恶其男女无别也。非官为禁止,其风不改。」正是因为元宵节提供了解放礼教与身分的场域,泯除贵贱雅俗的阶层分际,无怪乎那些「缙绅之家」,越发努力地尝试在这个场域中划线自持。而当阶层、身份与性别的界线遭到抹灭、跨越的时候,最容易感受到冲击与侵犯的无疑就是在日常生活中占有优势的社群。

  《直隶绵州志》的编者以为这种习俗因「非官为禁止,其风不改。」但的确有不少地方官员试图下令禁止妇女出游之风,例如河南《郾城县志》提及「近妇女烧香、走百病,严禁略止。」《宁夏府志》指出「十六夜,民户妇女相携行坊衢间,曰游百病,亦曰走桥。经官禁,近稍减。」浙江《瑞安县志》:「箫鼓歌吹之声喧阗达旦,男女杂沓,致烦禁饬」。又浙江《乐清县志》也提及:「自初九日至元宵,笙歌彻旦,烛为之贵。而丙夜妇女竞出,扰杂衢路,故官府每禁之。」这些在不同地方、不同时期所指证的方志数据,一方面显示部分地方官努力革除元宵节妇女出游、男女混杂的现象,一方面也可以看出民间禁不胜禁的风俗力量。

  从隋初的柳彧到清末的左辅,历代不乏士人从统治阶层的立场衡量,尝试祛除元宵节庆的狂欢色彩,禁绝所有非礼不经的行为。但衡诸历史,尽管民间狂欢的活动内容因时因地而演进分化,但究其基调,显然从未在元宵嘉年华会里褪色消失,于明清时期发展成形的「走百病」,正是明证。作为一种风俗论述与实践,「走百病」为妇女元夕出游狂欢提供正当性的基础。士女可以盛服出郊,村妇也可以艳妆进城。在元宵节庆所提供的「锦绣排场」上,尽管人人都是观者,人人也都在演出,不过所有灯光与目光的聚焦之处,无宁是这一群群「靓妆炫服」的看灯妇女,与那一队队「采衣傅粉」的妆春少年。「女性」其实是元宵庆典中最耀眼的主角。

  六、余论:狂欢世界与日常生活

  不论是「州官放火」,或是「百姓点灯」,庆祝的其实是一样的元宵佳节。但反过来说,一样是元宵节庆,州官本意在「点灯」,而百姓却往往乐于「放火」──从礼教与法度所调控的日常秩序中解放出来。

  原来元宵节既是岁时的节令之一,其实本是扣合在日常生活里的一个环节,也是属于日常生活的一部份。在「日出而作、日入而息」的日常生活所预设的常态的、惯性的空间与时间秩序里,元宵节造成一种戏剧性的断裂与干扰,但这种断裂与干扰却是藉由接续或弥缝日常生活里的各种差序与界限而成;在「金吾弛禁」的默许下,元宵的嘉年华会里「无问贵贱,男女混杂,缁素不分」。换言之,元宵节乃以日夜接续、城乡交通、男女杂处、官民同乐、以及雅俗并陈的方式,颠覆「礼典」与「法度」所调控定位的日常(everydayness)──从日夜之差、城乡之隔、贵贱之别到男女之防。而这种暂时性的越界与乌托邦里的狂欢,可以解释成盛世太平中民间活力的展现,也可以功能性地视为岁时生活的调节,或是积郁力量的抒解,但也可能被判定为对礼教规范与法律秩序的扭曲与破坏。

  参照巴赫丁关于西方狂欢节的论述,中国元宵节庆的确有不少可供对比的特征或表象。不过巴氏特别将狂欢节与教会官方的宗教庆典作截然的区隔,以为狂欢节乃是完全由平民大众所自发的世俗性节日,既独立又反抗中古基督教会与官方封建文化的禁锢氛围,充分展现大众文化特有的自主活力与对抗精神。然而,中国的元宵节一直是在官方庆典与民间习俗的交会点上,一如田登榜揭「本州岛依例放火三日」公告于市的作法,官方一方面固然宣示对民间习俗的尊重,一方面也意图将传统节庆纳入政治秩序的掌控之中。元宵节虽是属于全民的节日,但官方往往是参与者、导演者和监控者。事实上,在元宵节庆的场域里,正可看出中国官方与民间是一种既依存又紧张的关系。中国统治阶层意图透过元宵节庆,展现承平岁华的盛世景象。然而与民「同乐太平」的景象,却也需要民众的配合参与,才能上演。官方结彩张灯,当然得开放夜禁,让百姓游观赏灯。其实民间的活力与韧性,也正反映在与官方权威的角力中,官方点灯在上,借着元宵夜禁的开放,百姓尽可以「点灯」之名,享受狂欢「放火」的乐趣。尽管历代官方都曾尝试禁抑灯节的庆典,但民间狂欢的节目,从未从历史舞台上消逝:在彩灯烟火、金鼓喧声的锦绣排场里,充街塞陌的游观男女,易性变装的化妆歌舞,以及鄙俗秽嫚的笑闹演出,都在在显示:民间习常的活力乃具体而微地展现在其与官方威权的牵扯角力之中。

  毕竟「州官」始终只想「点灯」,而百姓却永远不会停止「放火」。

 

    (本文原载《中研院史语所集刊》第七十五本第二分,注释从略,详参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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