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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阳]西双版纳傣族传统道德的维持机制
  作者:罗阳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10-08 | 点击数:10470
 
傣族家庭尊老爱幼、男女平等、亲友和睦的生活也被世人赞颂。这除了道德教育、社会舆论监督外,也与法律的支持分不开。古代和近代法律通过对订婚、离婚和离弃的规定,保证了家庭婚姻道德观的实行。如近代法规规定“订婚后不按期结婚逾期可另找对象”。如果订婚时女方接受聘礼,后又不愿结婚,跑到心爱的人家去住,法律规定只罚女方2元了事。法律还体现了社会尊重婚姻当事人双方的意愿,不强迫任何一方结婚的道德观,特别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如规定“如女方不喜欢,强求订婚,女人又离家,家长把聘礼退回后,不罚”。如果是“男女双方同意,但父母不同意,后来女人也变更,罚女方7元”。法律还规定“夫妻生活在一起,吃的穿的都由男的负责,如彼此闹意见或离婚,女的不应赔款”。离婚若是男的不要女的,规定男方给女方12元补偿,另罚1元半给头人;如果是女方对男方不好,并不要男方,规定女方给男方15元。因西双版纳傣族社会的婚居方式以从妻居为主,法律还规定“如果男方对女方的父母不好,被女方的父母赶走,男的可带走他原来从本家带来的东西”。此外,对西双版纳傣族社会存在的丈夫外出多年不归又不知死活的现象,法律也作出规定“丈夫出门离开妻子,3年不归,就算解除夫妻关系;不满3年回来,仍然承认夫妻关系”。这种由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后的女子便成了寡妇,又可再婚。再婚是社会认可的道德观,但不是结婚次数越多越光荣的道德观。过去外界认为傣族婚恋自由是性自由、离婚再婚自由是离婚再婚自由无度的观点是一种偏误,应予更正。但是前述的法律条款确实维护了男女双方的婚姻和家庭生活的合法权益。
法律还保护僧侣,规定不让想反对佛爷和尚的人申诉,因这些人不懂道理。对于法律未作规定的纠纷等,则按习惯法以“神判”的方式解决争端。傣文史料记载,傣历1146年(公元1784年),景真头领又起贪心,妄想霸占勐遮的田地,勐遮头领规劝景真头领却未能制止其强占田地的行为,双方具文呈报召片领。召片领批复按传统古规“闷水”判田地所属。是日,经祈祷众神来判案后,双方代表闷入水中。按古规,田地的真正主人的代表方能闷入水中后活着,假主人的代表方则闷不下去,会漂起来。果然,景真的代表漂起来,而勐遮的代表很顺利地闷入水中。闷水结果表明神判景真头人是田地的假主人,勐遮是真主人,景真头人乖乖地归还田地给勐遮(注:见《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之二)》、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年12月第1版,第109~110页。)。再有,傣族对违反婚前性关系的道德行为也以“神罚”处理。傣族社会认可青年自由恋爱,自由恋爱是有道德规范的,即严禁性关系。对违反者要处于“神罚”,具体为当事人双方受罚款并购祭品祭寨神和勐神。至今这种神罚仍在祭寨神时进行。
乡规民约对西双版纳傣族社会成员的行为也起约束和强制处罚的作用。是法律的补充。乡规民约对偷盗、不赡养父母(包括养父母)或虐待非亲生子女等不道德行为定有处罚,具体处罚因寨而异,如有的寨子将偷牛者处死,有的寨子对偷小物品者抓到一次砍掉一指。这些措施似乎有些残酷,可表达了乡民对不道德行为的深恶痛绝之情,客观上有助于良好道德的形成和维护,制止不良道德行为。
其次,特有的经济制度从生存需求方面强制大部分社会成员履行公共事务等劳役。西双版纳傣族社会在1956年完成民主改革前是封建领主制经济,在这一制度下,社会成员分为三大类:领主、农奴(傣勐)和家奴(滚很召)。后两类承担的劳役和公益事务有别。公共事务分为“甘勐”和“甘曼”,“甘勐”是地方性的公益事业,是各村寨共同的利益,如修水渠、道路、造桥、祭勐神、服兵役,以及外族(包括统治阶级)的负担。“甘曼”与“甘勐”对应,指寨内公益事务。西双版纳傣族社会的经济制度对传统道德的维持作用,体现在把农奴和农奴耕种的田地与承担的负担和公益事务连在一起,其中,农奴(傣勐)等级的成员,承担地方公益事务、领主的农业劳役和外族的负担和“甘曼”,与此相应耕种一份田,傣语称“纳倘”,译为负担田、或份地、门户田等。据50年代初的调查,“凡是村社成员中结婚成家的男子,都有权要求或被迫接受‘份地’。在勐笼,凡是年满15岁至18岁的男女,都分到四分之一的份地,……开始‘学习’负担,一般是4人或5人抵1负担户;到18岁还不结婚,就强迫分给全户土地,迫令承担村社义务”(注:见《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之二)》、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年12月第1版,第6页。)(即甘孟和甘曼)。
取得份地的傣勐农户,则以户为单位派人参与“甘勐”和“甘曼”的活动。种份地的农户,当丧失村社成员身份、迁离本寨、丧失劳动力或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必须把份地交还村社,表示卸下原负担,再由村社视各人情况,或分给原份地三分之一的耕地,供赕佛、“斋僧”之用,并出三分之一的负担;或不再分给份地,此时则完全卸下负担。份地是寨集体所有,分配给寨成员私人占用的耕地。不属于寨成员者无权参与份地的分配,失去寨成员身份的同时也失去份地。份地不允许转让或买卖。即使个人在属于村寨的土地上开垦,也有一条古规,称为“三比兵火牙,哈比兵火粉”,意为1年生荒不交租,5年后并入“纳倘”,承担负担。在这种经济制度下,人们认为“有田平分种,有负担共同出”是传统的道德行为。寨内老户对新立户或外来户都要分份地给他们,同时也分负担给他们,若无田地可分,则寨人凑钱买地或寨人租入田地给他们种,租子则由全寨人交,以让其分担负担。这就使傣勐等级的农户的生存不可摆脱甘勐和甘曼这些负担,只不过是所负量的多少而已。其所种的负担田则从经济上提供了实现甘勐和甘曼的物质保障,即维持并完成甘勐和甘曼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综上所述可知,西双版纳傣族社会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互相支持的道德维持机制。当传承机制未对有些社会成员形成内化的道德意识而违反道德规范时,压力机制便施行约束,让其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改过自新。而且,当压力机制不能约束一些社会成员,其造成严重的违规行为时,强制机制就实行惩罚。西双版纳傣族社会的传统道德就这样得以维持下来。
(本文原载《云南社会科学》1999年01期,第68~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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