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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阳]西双版纳傣族传统道德的维持机制
  作者:罗阳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10-08 | 点击数:10469
 
 
二、压力机制
 
被社会认可的道德不仅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准则,即怎样做是符合道德的,而且也为人们判断他人的行为提供了标准,即这样做是合乎道德的,于是大多数人认可并遵从的道德准则,对个体而言,便形成一种压力。这种压力迫使个体的行为必须是符合道德的行为。西双版纳傣族社会结构中对个体造成压力,以维持传统道德的机制主要由宗教和社会舆论组成。
西双版纳傣族的宗教信仰是二元宗教,即小乘佛教(上座部)和原始宗教。这两种宗教对人们的道德观有不同影响。小乘佛教是外来宗教,已传入数百年,其宗教戒律对信仰者的行为是有约束力的。特别是西双版纳傣族社会的男性成员绝大多数是还俗者,宗教的影响更大,如宗教道德的“与人为善,助人为乐”观同傣族民间的互助公德一致。长期的宗教教育,人们形成了对佛要敬,对僧侣要尊的道德观。不拜佛、不尊敬僧侣的行为者,“活着受人鄙视,死后受神惩罚”(注:高发元主编《中国少数民族道德概览》,云南民族出版社1992年11月第1版,第224页。)。
原始宗教是傣族古老社会中产生的,至今仍存在的信仰。它对维持社会公德等有积极作用,是一种神圣的力量。如原始宗教所奉神灵的居住地的树林不能砍,不许在森林中砍树建房。人们出于对神灵的恐惧,遵守这一公德要求,便保护了公有森林,同样,宗教财物如寺、佛像、塔、神树、垄林也得到公众的爱护。若有破坏者,不仅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还会受法律的处罚。
如果说宗教是一种神圣的压力,那么社会舆论则是来自民间的众人评说、孤立不道德者的力量,表现为对不道德行为者的强烈谴责、鄙视、孤立。如父母不得干涉子女自由恋爱,子女选择对象后应征得父母同意,这样做才是道德的行为。反之,父母干涉儿女自由择偶,会被视为不懂情理者而受到社会谴责;同样,子女若未征求父母同意而结婚,也被视为不尊敬老人而受社会谴责(注:高发元主编《中国少数民族道德概览》,云南民族出版社1992年11月第1版,第220页。)。傣族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社会认为夫妻不和,可离婚,但不能争吵打骂。争吵打骂或不采取好说好散方式离婚是不道德的行为。离婚时,财产一般留给女方,用于扶养子女。“若有争执,可请村寨头人或亲友调解处理;若不服从头人或亲友调解,被视为不道德行为,要受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注:高发元主编《中国少数民族道德概览》,云南民族出版社1992年11月第1版,第221页。)。还有,在家庭生活中,虐待父母和抛弃儿女也是不道德的行为,轻者受亲友教育和社会谴责,重受乡规民约的处罚。
压力机制是社会力量对个体行为的一种约束力,使其行为不超越道德规范。否则,受众人鄙视,名誉扫地,丢了脸面,被孤立,在社会生活中失去众人的扶助。如不遵从互相公德,从不帮别人盖房的人,到自己盖房时,无人相助。
一般情况是大多数社会成员都能遵守道德规范,只有个别成员会不同程度的违反道德规范。社会舆论谴责的违规行为还不算严重,只影响个体或家庭生活是否幸福。若严重的,如损害他人的财物、身体、公共财产,或触犯神灵将招致地方灾难的行为,就不是社会压力所约束的范围,而是靠社会的强制机制来制
 
三、强制机制
 
强制机制是统治阶层提倡的、以及社会认可的道德得以实现的有力保障。它通过对违反道德行为者的处罚,制止不道德行为的泛滥,以维护传统道德。强制机制是以法律、法规、习惯法、乡规民约、经济制度来实现的,并由傣族的社会组织监督和实施。
首先,从傣族的法律看其对社会公德、婚姻家庭道德、宗教道德等的维护功能。
傣族是个“水稻民族”、在长期的生产活动中,人们把生产要素,如水渠、耕牛这些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都看得很重要,形成了共同保护的意识,例如人人有义务保护水渠、不偷不盗、不砍伤耕牛。凡公众饮用水井、村边、路边、佛寺周围的树木也人人爱护,不得乱砍。而且,傣族居住的坝子多河流,过去用木材或竹子架桥,易受洪水破坏,影响交通。因此,人们重视修桥补路。这些活动体现了傣族人民对公益事业有共同建设和爱护的公德。这种社会公德在傣族的古代和近代法律条款中得以保护。如古代法律(注:高力士《西双版纳傣族封建法规》,见其著《西双版纳傣族的历史与文化》,云南民族出版社1992年10月第1版第213~238页。)中规定:“破坏水坝,罚银440罢滇(注:罢滇,古傣语。罢为古代计量单位,一罢约重三钱三,一罢白银折合银币三毫。滇,意为实,指实数,用于量刑罚款时,指罪重。罢滇含重罚之意。)”,如果偷了塔桥的木头,除罚银550罢滇外,还要赔原物。近代法律(注:见《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之三)》,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年5月第1版,第30-33页。)规定:“破坏桥梁,罚15元零5角”,“敲掉或砍掉别寨的围椿,罚7元”,“砍掉别寨的龙树,须负担该寨全部的祭费;若该寨死了人,按每人价格(1500元)赔偿”。此外,近代法律还大致按古代法律的做法,对破坏生产、牲畜作出明细规定,如拆掉他人田里的房子,未经田主同意在别人田里挖沟、骑牛马踩别人耙好未种的田、或已裁秧的田、已黄的稻谷,罚款数在3~17.5元之间。至于乱放牛马吃别人田里的谷子,处罚更重,“是水牛罚谷最高81挑,少者9挑;是马罚72挑,少者7挑半”。法律还对违反公共秩序,交通规则和偷盗的行为作处罚,如在路上,人不让牛、牛不让马、马不让象、象不让车就罚款。偷盗是最不道德的行为,古代法律很重视对这不道德行为的处罚,对偷家禽、家畜、农副产品、财物,以及包庇分脏的行为制定17个条款,规定分情节轻重或赔偿、罚款,或杀死小偷无罪。如“偷下鸟的扣子或鸟,罚银4罢半”,“偷人1人赔3人,罚1人”,“盗窃犯进房作案,被主人杀死无罪。若杀而未死,罚偷盗者330罢滇”。近代法律有关对偷盗的处罚大致同古代,只是修改古代又赔实物又罚款的条款为只赔实物。如古代法律规定“偷鸡1只赔2只;偷鸡诱子1只赔3只,罚银100罢公;偷鸭1只赔9只,罚银100罢公”,近代法律则改为“偷1只鸡,赔9只,偷1只鸭赔9只”。对偷耕牛和怀胎母牛的处罚,近代法律与古代法一样,如偷1条水牛赔4条,若偷已怀胎的水牛,则要赔3头大牛,1头半小牛。对有意或无意包庇盗贼的行为,近代法同样处罚,即使留小偷住宿也按小偷罪论处。如果留宿者帮助抓回小偷,可免罚款。西双版纳傣族社会从古代到近代对偷盗行为的法制,促进了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至本世纪70年代,有的村民外出仍门不上锁,“夜不闭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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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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