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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建华]二十世纪的中国宗族研究(之一)
  作者:常建华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08-09 | 点击数:19003
 

  (二)宗族史的研究

  稍晚于为宗族定位、定性的理论思考,一些历史学者也开始了对宗族史的研究。

  首先对中国宗族制度进行通贯研究的是吕思勉,他撰写的《中国宗族制度小史》(中山书局,1929年,后收入吕著《中国制度史》,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是第一部中国宗族简史。该书试图抓住宗族制度的主要内容来探讨其变化,作者从宗与族的概念入手,论述了大小宗、祭祀、姓氏、谱牒、合族而居、族长与族产、立后等问题,有筚路蓝缕之功。通贯性研究还有后继者,陶希圣在《婚姻与家族》一书中(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论述了宗法及宗法之下的婚姻、妇女及父子,大家族的形成、分解、没落,提出家族制度的分期说:西周到春秋是宗法时代,战国到五代是亲属组织的族居制度,宋以后渐变为家长制的家族制度,20世纪为夫妇制之家族制度。高达观《中国家族社会之演变》(正中书局,1944年)从社会学视野研究了周、宋、清三个时期的家族,并将古今家族制度进行了比较。高著侧重家庭,对宗族着墨很少,但也提出了个别值得注意的见解,如宋代家族社会特点是宗族制度民众化等。

  更多的学者分历史时期探讨宗族问题。曾謇在《食货》杂志连续发表论文,论述先秦宗法社会形态问题。《殷周之际的农业的发达与宗法社会的产生》(《食货》2卷2期,1935年)认为,所谓宗法社会,实际就是氏族的关系犹存而又发展到了父系家长制阶段的自然产物。父系家长制特征是家族财产共有,这种家族出现在周初,宗法社会是伴随分封产生的。《周金文中的宗法纪录》(《食货》2卷3期,1935年)进而考释金文,指出有着极普遍而且极典型的宗法组织是在家产共有制下由嫡长子承继制度形成的。《古代宗法社会与儒家思想的发展——中国宗法社会研究导论》(《食货》5卷7期,1937年)进一步指出,宗法形态的特点一是家族财产公有,其管理和分配权操之于家长;二是嫡长子一支承继制的确立;三是一夫多妻制的实行。曾謇的研究借鉴了西方民族学的理论,并使用了金文资料,这是其超出前人之处,但他考察的多是宗法社会的产生、特点等大问题,科学的实证研究尚不充分。还有学者利用甲骨文对商代宗法制度进行研究。王国维于1917年发表了著名论文《殷周制度论》(《观堂集林》卷10),断定商人无宗法制与嫡庶制。近人以甲骨卜辞钟鼎文字考论宗法起源者,有丁山的《宗法考源》(《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4本第4分,1934年,认为“宗法之起,不始原公制礼,盖兴于宗庙制度。殷之宗庙,以子能继父者为大宗,身死而子不能继位者,虽长于昆北,亦降为小宗。宗法者,辨先祖宗庙昭穆亲疏之法也”。胡厚宣《殷代婚姻家族宗法生育制度考》(《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齐鲁大学国学研究所系列,1944年)根据商晚期康丁后已传位于长子,提出宗法在殷代已萌芽。先秦宗族研究的专著,有刘节编著《中国古代宗族移植史论》(正中书局,1948年)一书,论述了宗族的涵义、世与代、图腾层创观等问题。

  研究秦汉宗族制的专著有1947年出版的吕思勉《秦汉史》,该书论述社会组织的部分专设“族制”一节。杨联陞《东汉的豪族》(《清华学报》11卷4期,1936年)一文,是论述豪族的重要论文。 陈啸江《魏晋时代之“族”》(《史学专刊》1卷1期,中山大学,1935年)系统研究了魏晋时期的宗族,论述了“族”的来源及魏晋时代重视宗族的原因、势族和寒门、宗族内部生活状态、魏晋人重视宗族的一般情况及入族与出族问题。专门研究魏晋宗族的论文至今仍然少见。曾謇《三国时代的社会》(《食货》5卷10期,1937 年)考察了当时豪宗大族的活动,认为三国政权的建立,都基于大族的势力。孟晖《东晋的豪族》(《南风》1卷4、5期,1945年)也论述了豪族问题。

  有关南北朝门阀士族的研究较多。武仙卿在《南朝大族的鼎盛与衰落》(《食货》1卷10期,1935 年)一文中指出:东吴至陈六朝是大族的统治时期,东晋宋齐梁四代是侨姓大族占优势、江南大族受排斥的时期,陈朝是士豪大族崛起的时期,隋时大族衰落。还有一些学者发表了有关南北朝宗族问题的论述,多是短篇,重要的有杨廷贤《南北朝之士族》(《东方杂志》36卷7期,1939年)、 蒙思明《六朝士族形成的经过》(《文史杂志》1卷9期,1941年)、谷霁光《六朝门阀》(《武大文哲季刊》2期,1948年)等。著作方面, 杨筠如的《九品中正与六朝门阀》(上海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一书探讨了九品中正制度与六朝门阀的关系。王伊同的《五朝门第》(金陵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1943年版)一书分总论、氏族、高门在政治上之优遇、私门政治之盛衰、高门在经济上之垄断、附属高门之奴客、高门之风范、高门之习俗八章,附论“五朝谱学”,并制有高门权门世系婚姻表,全面探讨了门阀士族,资料扎实。

  宋以后宗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30年代,刘兴唐在探讨中国社会发展停滞问题上,认为作为普遍存在的农村社会共同体的血族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对血族进行了考察。他在《宋代的血族公有财产》(《文化批判》3卷1期,1935年)一文中指出,由于血族的杂处,使原始的氏族结合不能维持,于是血族开始有了正式的组织;《福建的血族组织》(《食货》4卷8期,1936年)主要依据陈盛韶的《问俗录》,并结合地方志资料,对清代福建宗族的祠庙和财产、械斗进行了探讨,强调指出血族对于弱小族人的保护和对政府以及官僚的对抗。他还在《河南的血族组织》(《文化批判》3卷3期,1935年)中论述了近代血族的衰颓。对于近代以来的南方械斗,郎擎霄发表了《中国南方械斗之原因及其组织》(《东方杂志》30卷19期,1933年)、《近三百年来中国南部之民间械斗》(《建国月刊》14卷3—5期,1936年)、《清代粤东械斗史实》(《岭南学报》4卷2期)等论文,其中涉及宗族械斗问题。潘光旦是现代家谱研究的倡导者,他的《家谱与宗法》(《东方杂志》27卷21 号,1930年)一文探讨了谱法与宗法的关系,说明家谱是宗族制度的组成部分。他重视优生学和人才学,并将之引入宗族研究,所著《明清两代嘉兴望族》(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通过对嘉兴望族血系分图、血缘网络图,世泽流衍图的制作,统计出每个血系的世泽流衍到8.3世, 嘉兴的望族平均大约能维持200余年, 认为世家大族兴废盛衰的关键在于遗传、教育这些祖宗的力量以及移徙、婚姻、夭寿的状况。

 

  二、50年代至70年代的史学热点与宗族研究

  1949年后,随着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地位的确立,探讨社会形态、社会性质成为史学研究时尚。50年代及60年代初,受中国古代史分期探讨、亚细亚生产方式与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讨论的影响,一些学者重新探讨先秦宗法制度,尤其关注宗法制度与社会形态的关系。在上述学术背景下,先秦以后的宗族研究也有所开展。50年代历史学界的政治化和理论僵化尚不如后来严重,先秦和魏晋南北朝时代的宗族形态与宋以后的“族权”形态不同,与政治和现实社会的联系不强,因此还能出现如张政烺、金景芳、唐长孺的学术性很强的实证性论著。

  宋以降宗族的研究,是在60年代批判“族权”以肃清封建主义影响、制止宗族活动的刺激下开展的。这一时期的历史研究片面强调阶级斗争,严重影响了宗族研究的学术性。

  “文化大革命”期间,宗族研究陷入停顿状态。

  (一)先秦宗族研究(注:本部分及以下先秦宗族研究部分,参考了朱凤瀚、徐勇编著《先秦史研究概要》(天津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一书和朱凤瀚《近百年来的殷墟甲骨文研究》(《历史研究》1997年第1期)一文有关内容。)

  通论性宗族研究的代表作是杨宽著《试论西周春秋间宗法制度和贵族组织》(《古史新探》,中华书局1965年版),作者系统论述了周代贵族宗族组织,并深入剖析了宗庙、族墓、姓氏、名字、婚制等宗族制度内容。

  商代家族研究。 丁山《甲骨文所见氏族及其制度》 (科学出版社1956年版)一书,勾画了商代氏族组织形态以及经济制度。张政烺撰《古代中国的十进制氏族组织》(《历史教学》2卷3、4、6期,1951年9、10、12月),据卜辞和金文资料, 论述了军事和生产合一的氏族形态与功能。又在《卜辞裒田及其相关诸问题》(《考古学报》1973年第1期)中指出殷代时一族百家,属于农业共同体。林沄在60 年代完成的论文《从武丁时代的几种“子卜辞”试论商代的家族形态》(《古文字研究》第1辑,中华书局1979年版), 将卜辞中的“子”释为当时对男姓贵族的尊称,同时指出几种非王卜辞占卜主体的家族属商人父权家族,并论述了几种家族的构成、族长权力、经济情况等。李学勤《论殷代亲族制度》(《文史哲》1957年第11期)一文,探讨了殷代的亲称、日名的意义、继承法、亲族制度。

  宗法制度。金景芳《论宗法制度》(《东北人民大学学报》1956年第2 期)一文不同意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所说天子实为天下大宗之说,认为宗统和君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关系本质上是矛盾的,还认为宗法制度仅实行于大夫士阶层。这一新的看法,引起了后来学者们的争论。有关宗法制与社会性质的关系引人注目,叶国庆《论西周宗法封建制的本质》(《厦门大学学报》1956年第3 期)认为宗法制体现的是农村公社中的封建关系,而非氏族制社会的产物,并论述了先秦时代宗法宗族制的基本状况。黄子通《宗法制度与等级制度是不是封建制度的特征?》(《北京大学学报》1957年第1期)认为, 宗法制度非中国所独有,人类社会途程中必然会有“亲族”这样一个历史阶段。他指出,宗族就是家长制大家庭。宗法是因为儿子继承父权家长而产生的,也就是继承宗子而产生的。宗族或家长制大家庭是氏族社会和个体家庭之间的一个阶段。童书业不同意黄子通所持宗法制度与等级制度并非封建社会特征的观点,以西周春秋和魏晋南北朝时代“宗法”为例,认为中国上古、中古的“宗法”制以及等级制,都是主要和封建制经济相结合的(《论宗法制与封建制的关系》,《历史研究》1957年第8期)。还有学者从一个国家来探讨宗法制,如常正光《春秋时期宗法制度在晋国的开始解体与晋国争霸的关系》(《四川大学学报》1963年第1 期),论述了晋国宗法制的解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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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国学网-中国经济史论坛 200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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