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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于华]重读农民学经典论题
——“道义经济”还是“理性小农”
  作者:郭于华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7-10-18 | 点击数:8325
 

  保护人-被保护人关系,是两种理论的另一具体争端。在斯科特的分析中,保护人-被保护人关系强调的是地主对于作为消费者的佃户家庭的责任,而不是一种不受个人关系影响的单纯经济交易。根据安全第一原则,农民希望了解的关于租佃制度的头一件事,就是年成不好时它能为自己做些什么。如果农作物绝收,谷物分成制便不要求交租;而固定地租制则要求丝毫不减地如数交租,哪怕是颗粒无收。佃户们对于“怎样才算好地主”具有共同的标准概念,而满足最低限度的福利需要是这一概念的中心内容。在这一关系中,为了使权力合法化,精英们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必须在危机来临时给被保护人以生存保障;而另一方面,佃户们则要出让利益和权力以作为得到保护的代价。以政治经济学观点作为标榜的波普金声称自己以更广泛的视角看待保护人-被保护人关系,他认为二者并非一种自我强化的、对双方都有益的二元关系。这种由规范所支配和为弱势一方生存需求所制约的交换,实际上是建立在双方相对的讨价还价能力基础上的,是一种动态的函数关系,而不是由文化所确定且固定不变的。具体而言,农民会尽其努力改善其传统的生活水准;而统治者或保护人则尽其所能地将此关系保持在个体层面,即防止农民的集体性讨价还价能力的增强,并将他们排除在市场交换关系之外从而保住自己的经济控制权。在波普金看来,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农业的商业化对于农民可能有益也可能有害。农民进入市场和与地主之间的契约关系完全有可能增加农民的生存保障和获利机会,即市场可使农民减少对保护人的人身依附和增强其讨价还价的能力。

  集体反抗与搭便车:斯科特自称受到法国年鉴派史学和马克思学说的影响。但他对于剥削的分析却试图超越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说,而从一个更为贴近农民立场的角度去理解和分析剥削是如何为农民所感受到的,以及在农民的感受中剥削的程度如何。在斯科特的分析中,农民的反抗行动与他们关于剥削的定义和社会公正理念密切相关。根据生存伦理的标准,农民由忿恨而反抗不仅因为其生存需求未能满足,而且因为生存权利受到侵犯。促使农民造反的是过小的剩余数量而非被拿走的数量(二者显然是相联系的,但决不是同一的)。最大的剥削是使其生存面临危机的索取。对农民而言,地主、放债者或国家对于农民从来就是索要者,而他们的索要经常违背了从文化意义上确定的最低生存水准;斯科特注重探讨在农民的感受中这些索取什么是可以忍受的和什么是不能忍受的。而且他将农民反抗的本质视为消费者而非生产者的反抗,即旨在恢复原有生存位置和公平理想的防御性反应,而非希望藉此提升自己在社会分层中的地位,农民运动也因而被认为具有“向后看”的特性。在波普金的政治经济视角下,农民参与集体行动也是一种投资行为,因而他必会计算反抗的可能代价与收益。自利的农民是否为一次集体行动贡献力量,取决于个体而不是群体的利益。如果存在个人计算,仅从群体或阶级利益出发就不足以对政治反抗提供充分的解释。只要有产生集体利益的共同行动,个体都会计算他们不做贡献的好处。只要他们相信不参与行动也能得到利益和保障,就存在潜在的搭便车者。而集体行动的资源只有在解决了搭便车问题后才是有效的。鉴于这种判断,波普金也不同意斯科特关于农民反抗是恢复与防御性的“向后看”运动,他观察到,无地的贫穷农民事实上对变化是最有热情的,而这一群体可能成为政治上最活跃的阶级。总之,在集体行动中的农民也可以被视为一种政治企业家(political entrepreneurs),即使在政治反抗过程中农民也不是一个道德家,而是一个理性投资者。

  从上述争论要点可以看出,“斯科特-波普金”论题从根本上讲是一个农民行为选择的命题。长期以来,一些研究者对二人的引述和理解时有简单化之嫌,似乎是把对农民的“道德”判断和“理性”判断的标签分别贴在他们头上。农民的行为选择究竟是理性的还是道德的恐怕并不是一个真问题。在斯科特的论述中,“水深齐颈”的危机边缘生存状态是农民的“生存伦理”产生的基础;而“生存伦理”进而成为农民行为选择——生产活动与技术、交换与互惠等社会安排或者奋起反抗——的根本依据。我想这样一个完整的生存逻辑恐怕不能被定义为非理性的。传统农民旷日持久的问题在于外部世界的索要与农民家户生计的紧张与对立关系。面对这一根本性的问题,农民通常有两个直接的应对策略:一是不断地增加劳动投入以使家庭年收入增长,即便在黄宗智所概括的“没有发展的增长”的“内卷化”情形下;二是勒紧裤腰带,缩减家庭消费,而这绝不是可以持续进行的。这两种做法都是内向型(introversive)选择策略,而外向型则是针对索要者的抵抗或造反,亦需进行代价和收益的比较与计算。在现实中,农民的行动选择与企业经济行为所依据的并不是非理性与理性之别,或道德判断与理性计算之别,而只是生存理性与经济理性之别。如果争论仅仅被理解为农民究竟是道德的还是理性的,恐怕就失去了这一经典性论题的意义。更何况,传统行为在传统宇宙观中的“合理性”是不证自明的,农民基于生存境况所做的选择常常是谋生的最合理方式。农民在生存困境的长久煎熬中世代积累传承下来使其家系宗祧绵延不绝的岂只是理性,那应该称为生存的智慧。

  无论将农民表述为“道德的”或“理性的”,还是将其行为逻辑概括为生存逻辑与投资逻辑,或群体逻辑与个体逻辑,都是在理论层面讨论农民问题,这可以形成完全合乎理性的假设,但与现实常常会有距离。对农民行为的分析必须放在其特定的、具体的生存境遇、制度安排和社会变迁的背景中进行。农民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其生存境遇和制度性安排。处于生存危机边缘的农民并不是不去进行计算,而是没有可能去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当然也就无从进行计算。如果一个企业家或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时无法做出最优的选择,那么他至少可以选择仅次于最优的;而农民常常不得不做出没有选择的选择—不是最遭的选择而已。由此让人想起近年来不时见于传媒报道的悲剧性事件:农村中非法爆竹生产厂的爆炸和非法开采矿井的恶性事故等造成的重大伤亡。人们自然会问,在其中工作的农民难道不知道那种危险性吗?难道不懂得生命的可贵吗?难道不会想到一个人的伤亡会使整个家庭崩溃吗?非也。他们只是做了与理性并无关涉的选择:“宁可炸死,不愿饿死”——仅次于最糟的选择。

  “道义经济”与“理性小农”的概括都不难在农民的生活世界中找到根据。事实上,这两种特性取向可以在同一个选择过程中呈现。对中国华北农村社会素有研究的两位著名学者杜赞奇与黄宗智不约而同地注意到这两种取向的综合。杜赞奇在其《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一书中指出:斯科特和波普金二人中任何一位的理论都不完全符合华北农民的行为特征,但他们各自强调的不同因素在华北乡村中似乎相处得十分融洽。合作与竞争,开放与封闭的二重性特征在实践中往往并存,用以应付变化不定的周围世界。而此二重性并不是无理性的大众文化中的偶然现象,它具有重要的社会作用。黄宗智的研究更表现为一种综合,即对分化中的小农经济的一个综合分析。他将小农特性的三个方面视为密不可分的统一体:小农既是一个追求利润者,又是维持生计的生产者,当然更是受剥削的耕作者。而黄宗智的分析在理论上同样采取了将形式主义(功利的理性主义,市场体系的普遍性)、实体主义(经济行为植根于社会关系)和马克思主义学派(地主与小农生产者之间剥削与被剥削关系)综合在一起的方法(《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

  在新旧世纪之交的“三农”问题被不断呼吁的今天,在农村的困境和农业出路等农民问题成为真正的中国问题而困扰越来越多的人时,重温农民社会研究的经典论题和经典理论,从历史的回顾与反思中探讨当今农村社会的现实无疑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写于2002/3/8

  Scott, James C. (1976), The Moral Economy of the Peasant: Rebellion and Subsistence in Southeast Asia. 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 http://www.tecn.cn )

  詹姆斯.斯科特(2001),《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程立显、刘建等译,译林出版社。

  Popkin, Samuel L. (1979) The Rational Peasant: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Rural Society in Vietnam.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本文原刊于《读书》200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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