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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波]从“身份认同”到“文化认同”: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设计的新面向
  作者:周波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22-04-22 | 点击数:8946
 

一、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认同评析

  西方学者将身份认同定义为“对某一特定身份或一系列身份的占有和承诺”,而国内学者将身份认同定义为“人们自我认定所属的群体身份,并在行为上服从此群体规范”。由此可见,身份认同应包括两个层面的内涵,即心理层面对特定身份的认同,以及行为层面对相应规则的遵守、学习或模仿。那么,身份认同是如何形成的呢?从现有的研究来看,比较有代表性的解释主要包括符号互动说、社会记忆说、地位比较说等。符号互动说将身份认同视为一个过程,强调重要他者的认可对于认同的形成尤为重要;社会记忆说认为身份认同建立在集体记忆的基础上;而地位比较说则认为人们通过将社会“范畴化”来确定特定群体和个体的社会位置,进而通过“社会比较”产生认同行为。在这些理论的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分析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认同问题。

  (一)代表性传承人身份的建构与认同

  非遗“口传心授”“代代相传”的特点决定了传承人群就是这些文化的主要载体,从这个意义上说,保住了传承人,也就保住了相应的非遗。这种逻辑在我国一开始的非遗保护实践中就得到了体现。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2008年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和2019年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更是进一步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确定为非遗保护的重要主体去落实非遗保护和传承的责任。通过基本条件审核并进行官方审批的程序,一部分非遗传承者被认定为该非遗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被视作当地的文化精英,获得了社会地位、经济利益、社会资本等诸多权益的加持,也成为各种随之而来的非遗政策红利(如外出展演、研修研习培训等)的主要获益者。这种情况下,人们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认同迅速建立起来。在笔者的田野调查中,一位县级非遗中心的工作人员回忆了第一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前后传承人群态度的大翻转:“那个时候(申报前)我通知他们申报,他们还说要交材料,太麻烦,都不想交;结果后来看到是这么回事以后,第二次申报时不用多讲,个个都变得非常积极了。”

  行政的力量不仅建构了“代表性传承人”这一身份,而且还建构了人们的身份认同。在国家在场的情况下,原本在社会中自生自灭的民间技艺、民间文化突然变为受到国家保护的非遗,而那些被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更是从社会普通大众中脱颖而出,自此改变了人生的际遇。这些人在体验到身份带来的变化之后,也对身份产生了强烈的依赖,并且在一次次与文化主管部门和社会大众的互动中强化了这种认同观念。如今,随着代表性传承人逐级申报制度的成形,不同级别的身份落差进一步突显了身份的价值,并刺激着传承人群不断投身于对身份的追逐之中。显而易见,政府通过这种将身份与权益绑定的制度设计,迅速打造出一种向心力,使得越来越多的传承者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趋之若鹜,同时也为政府对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提供了依据。

  (二)代表性传承人身份认同的本质与局限

  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的设计,是社会精英从文化管理的角度,通过对权益进行差异化设计所建构的身份认同,本质上可以理解为社会精英借助国家话语,通过地位、权利、利益等对传承人群中的少数个体进行的唤醒。被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在享受相应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相应的义务。这种契约管理,事实上使得代表性传承人与非遗代表性项目一样,都成为了文化管理的对象。这种制度设计,对推动前期的非遗保护工作,对提高社会对非遗的关注度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其局限性也渐渐突显出来。

  其一,非遗保护的社会性、历史性责任与代表性传承人策略性身份利用之间的矛盾。非遗保护工作肩负着保护文化多样性和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任,但是代表性传承人的选拔和认定标准,主要依据的只是对特定文化或技艺的掌握程度。责任感、使命感并没有天然内化在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认同之中。这也就意味着,在这支队伍中,不乏有些人只是在规定的框架和规则下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着策略性回应。这也就能理解为什么存在一些代表性传承人,对获取各种证书表现出极大热情,并且开展着大量与提高艺术水平无直接关系的颠倒性付出,因为在他们看来,文化传承是“虚”,自我身份提升才是“实”。

  其二,严格的身份等级区分与不同层级间代表性传承人责任相近的矛盾。我国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在国家、省、市、县(区)四级之间有着严格的文化身份等级划分,遵循逐层向上的递进原则。而从需要完成的义务来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中只列出四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省、市、县(区)各级文化管理单位规定的相应级别的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也基本延续了这四条义务。这就是说,在国家级与县级代表性传承人之间,身份、待遇、话语权、潜在利益间的差距巨大,而义务却是基本相同的,这意味着该制度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采取了最包容的态度,对其应尽义务只是规定了基本要求。这种权责的不匹配,客观上容易加剧传承人群之间的不平等现象。在代表性传承人名额的严格管控和身份层级的严格区分下,传承人向上流动的难度事实上越来越大。如此一来,制度设计上就容易形成少数人对非遗资源的一种“独占”,至使其他传承人群体成为“沉默的大多数”,这与非遗保护的目的显然是相悖离的。

  第三,庞大的非遗传授者队伍与零星、短期、应景式承袭者之间的矛盾。根据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四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总人数已超过15万人,与如此众多的非遗传授者相比,承袭者——尤其是能够长期学习并且在出师后仍能继续这一项事业的承袭者却并不多。这可以从笔者调研时遇到的两个案例中得到体现:

  案例一:胡某是国家级非遗项目沅州石雕的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带过五个徒弟,但是都没有留下。据他讲,“学习石雕技艺,关键要看悟性,大徒弟是1991年的,跟我学了8年,最后还是放弃了。小徒弟学了两年,做出来的东西就不错了,我给他开3000元一个月的工资,可是他爸妈还是觉得少了,把他叫走到外地打工去了。”

  案例二:石某是国家级非遗项目芦笙音乐的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在当地的职业技术学校开展过芦笙吹奏的培训。据他讲,“搞了四年,培养了五个班出来,现在一个人都没有留下,学生毕业了就走了。”这就是说,尽管有“非遗进校园”的制度安排,但芦笙传承的问题依然突出。据了解,由于当地就业机会有限,工资偏低,大部分年轻人都选择外出务工或就业,少数留在本地的也忙于生计,基本上不吹芦笙,导致芦笙队的成员全是中老年人,芦笙节上鲜有青壮年芦笙手的身影。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非遗“传”与“承”的矛盾客观存在,尽管现行制度为代表性传承人提供了身份保障和授业动力,但仍无法解决非遗的传承问题,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在调动广大承袭者积极性的作用方面仍然面临较大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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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贾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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