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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兆荣] 重建乡土社会之宗族景观
  作者:彭兆荣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20-03-24 | 点击数:14944
 

  这样,大宗与小宗的关系图大致清楚。《礼记·丧服小记》云:“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分别体现大宗世系与小宗世系遵循的原则。大宗之“大”在于宗族成员包含以始封之祖的嫡长子所组成的全部男系后裔,在系谱上没有向下的限制。正如《礼记·大传》所云:“别子之世长子为其族人之宗,所谓百世不迁宗。”大宗宗法产生于周代的层级分封制,为尊祖、敬宗、收族提供了理论依据和伦理基础。在层级分封制土崩瓦解之后,大宗宗法失去其存在的土壤,但宗法理念仍然对宗族的构建产生深远的影响。小宗世系之“小”在于对宗族的成员无论是直系还是旁系都进行严格的限制。以“三为五,以五为九”是宗族直系亲属范围,其中“三”指父、己、子三代,“五”指祖、父、己、子、孙五代,而“九”指高祖、曾祖、祖、父、己、子、孙、曾孙、玄孙九代。上杀、下杀、旁杀中“杀”为动词,释为“终止”之意。小宗世系对宗族成员的直系亲属的上限和下限以及旁系亲属的范围作出严格要求,划分出“我族”与“他族”的界限。《礼记·丧服小记》载:“五世则迁之宗者,谓之小宗。”小宗世系强调“五世迁宗”,即宗族世系限于五个世代之内,与大宗宗法“百世不迁”的原则有所不同。小宗世系原则是根据实际生活的需要对宗族成员进行限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践性。由此可知,大宗世系和小宗世系原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适应性选择,宗族成员的范围既可以“无限延伸”也可以限定在“有限范围”。这说明对宗族成员范围的界定是“人为建构”的过程。

  需要特别说明,宗族景观与宗族脉络同中有异,宗族景观讲求视觉性。也就是说,在乡土社会中,宗族以可视性建筑、祠堂、宅邸、门第、文本、器物、墓葬、称号、符号等来体现,比如宗祠建筑、祭祀遗址、宗族祖宅、宗族墓地、宗族族规、宗族礼仪、宗族排位等,成为宗族的特有景观。作为景观要素,每一处景观,无论它有多么奇特,都包含我们一眼就能辨识和理解的要素。宗族景观尤其如此,“宗族”本身已经是乡土村落中最具景观特色部分;而宗族凭附于各种仪式、场景、建筑、祭祀等使得宗族景观仿佛成为一道明晰的“界线”,令人一眼便知。

  就像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生物和文化上的DNA,一看便能识:比如中国人和日本人。这是由“支配性因素”——决定自我与他者的根本和基本差异的因素所决定的。在广大的乡村中,尤其是汉人社会,宗族属于支配因素,宗族景观也很自然成为乡土社会中的支配性景观。它有几个基本的特点:(1)具有显著的特征,仿佛一个孩子,总是很容易在其父母身上找到共同的、显著的特征(显示自我)。(2)这些特征也成为自我认同的依据(强调与他者的边界)。(3)支配性因素具有代代相承的特性(显示传承关系)。(4)在诸多因素中,支配性因素是统领性的(凸显权威性)。支配性景观由“支配性象征符号”(dominantsymbols)而来,这个概念是象征人类学大师特纳提出的,旨在说明恩登布人仪式中与众不同之处,同时具有解释的意义。

  二、宗族之“家”

  至今学界对于宗族的定义虽人言言殊,主体却基本一致,只是在强调主体的范围和外延方面不同。比如有强调“家”的、宗法的、传承继嗣的、首领的血缘共同体的;有把宗族分为不同的层次的;有强调姓氏关系和作用的。费孝通认为,“家”成为一个宗族成员的资格,而族最重要的功能在于控制婚姻规则。宗族的形制大致如下:即以同一“祖宗”的父系线索传递,以“五代”为基本的“族”群框架,以“家”为资格的栖居关系,以及以“族”对婚姻的制约与控制。钱杭在《宗族建构过程中的血缘与世系》一文中,给出一个相对全面的定义:“宗族是一个父系世系集团。它以某一男性先祖作为始祖,以出自这位始祖的父系世系为成员身份的认定原则,所有的男性成员均包含其配偶。虽然在理论上,宗族的基本价值是对世系的延续和维系,但在实践上,其成员的范围则受到明确的限定。”

  如上所述,宗族的概念既要体现以父系世系作为划分亲属的原则,又要包含直系、旁系和姻亲关系,同时亦突出了宗族的建构性,充分反映出宗族具有的本质性特征。研究表明,“宗族”所形成的一套体系会随着社会的变迁和需要而表现出极强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已突破了宗族的传统建构。一些没有亲属关系的人群也往往为适应环境和现实的需要,冠以“宗族”这一名目,并利用“宗族”作为文化框架来实现特定的利益。这些研究足以窥见宗族的复杂性及丰富性。在很多情况下,“宗族”的含义和指涉历时性地发生变化;在不同的地区也会体现出地缘性特色。值得一说的是,在人类学研究领域,“宗族”在西语中的翻译也存在着差异,因为西方社会并没有中国式的宗族发展线索。

  这也是西方的宗族情形与我国的不太相同的一个原因。在西方人的概念中,宗族、继嗣和居住规则具有同置性:“继嗣群体和家庭不同,继嗣群体是一种永久的持久单位,每一代都有新的成员加入。成员们共享宗族的不动产,他们中的一些人必须生活在这些房产中,以管理这些代代相传的财产,并从中获利。将成员们留在家里的一个简单的做法就是制定一个规则,明确哪些人是该继嗣群体的成员,并规定他们在结婚之后的居住地。父系继嗣和母系继嗣以及相应的婚后居住地规定保证了每代人中有一半人将会在祖先留下的土地上生活。”西方的乡村与我国的乡村,从一开始创立时的情况就已不同,所以,西方的亲属制度的有些概念移植到我国会出现差异。

  在传统的乡土社会里,尤其是汉人社会,村落与“家(家族)”是原生的。“家”是作为最根本的表述单位和落实单位。就字的构造来看,汉字之象形构造完整地保留着上古初民某种思维的活化石材料;“家”是一个意蕴丰厚的文化之象,其“从宀从豕”的意象造型,直观再现了农耕文化的生存方式。在中国的语言文化系统中,“家”是可分析性最强的语象之一,“家”字具象地保留下人类生存方式的历史记忆。家的甲骨文,造字本义是蓄养生猪的稳定居所。其实,这一图像符号承载着复杂的文化元素和亲属关系。

  唐兰先生认为,早在新石器时代的陶文中就可以辨认出“家”字,其结构与甲骨文的家字一样。“村落”作为“家-家庭-家族”的归属性所包含的东西和关系非常复杂:诸如时间、空间、方位、归属、居所、家庭构造、财产、环境等。

  我国的传统村落,特别是汉族村落,其原初的来源便是宗族在发展中的“分家”——以宗族为发展线索的分支、分房。这里的“家”主要指宗族规约和家族传承,它与村落是同构性的,只是指称的侧重有所不同,家更侧重于家族(同祖同宗)的亲属纽带及继嗣制度,而村更侧重于人群共同居住的情形。村落是最为基层的人群“共同体”(community)。在人类学的概念里,村落(village)是一个具有“公社”性质的单位,表述上二者常连用,即农村公社(villagecommune),这个概念包含着在同一个人群共同体所属范围,曾经有过土地公有的经历。在古文字中,村落原本并无特别意思,甲骨文、金文都无此字,“村”是“邨”的异体字。屯,既是声旁也是形旁,表示驻扎。邨,,表示人口驻扎的聚居区。表示人口聚集的自然屯落。《说文解字》释:“邨,地名。”字形采用“邑”作边旁,采用“屯”作声旁。说明最早的“村落”是强调自然居落,分享着自然,特别是土地资源。

  今天的规划师、设计师、工程师、建筑师等,当然也包括相关的政府行政部门的负责人、经办人员,当下的任何“工程”建设和建筑,只要涉及乡土,尤其是村落、古镇的建设,务必注意地方宗族遗产景观,比如宗祠、祖庙、祖宅,以及所有与宗族族产有关的遗厝、器物、石碑、祖坟、符号等等。当那些村落“被拆迁”,消失了的时候,村民中有不少落泪,原因是“家”的失去,原与祖先生活在一起的他们因此面临分离。这样的“痛苦”是任何补偿款都无法“补偿”的。所以,如果这些遗产景观得不到尊重,那么,后果是村民已经在宗族上彻底丧失了认同感,因为连“祖根”都被刨去、除去,这也意味着乡土社会的宗族力量瓦解。因为是“草根”,无法与国家抗争,只是,从此主人翁精神丧失,这块传统的“乡土”从此交给了国家。以后所有的事情都找“国家”。那样的“乡土景观”充其量只是行尸走肉,失去灵魂的外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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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何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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