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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炳善]非遗话语知识生产的中国语境
  作者:宣炳善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9-03-30 | 点击数:5583
 

三、非遗的三种话语类型及其话语表达

  不同的社会群体对同一事物的认知具有不同的话语表达方式。有学者在河北涉县女娲庙考察时发现当地的“女娲”信仰实际上有两套语言表述方式:一套语言说女娲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另一套语言说女娲是一位可以给人们带来后代的生育女神。在半山腰女娲庙对面新开辟的广场上,矗立着由当地政府发起,一位北京雕塑家雕塑的女娲塑像。这一塑像代表着从现代国家层面上对女娲形象的想象。而在半山腰的女娲庙里,塑料的小娃娃形象也寓意着女娲的另外一种功能,那就是能够带给百姓子嗣的一种形象。女娲信仰的两套语言其实就是两种不同文化风格的话语表达。老百姓是从生活层面求子的需要来认识女娲,对抽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学术话语比较陌生;而地方政府则是从国家文化意志层面宣传、弘扬女娲精神,配合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总体上看,非遗话语进入中国后逐渐出现了三种不同风格的非遗新话语类型,分别是非遗行政话语、非遗文化话语、非遗产业话语。

  (一)非遗行政话语

  非遗行政话语是中国目前的主导性话语。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2003年10月在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国成为该公约的正式缔约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式纳入国家文化遗产保护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因此成为政府的一项日常工作。国内学者对此有十分清醒的认识,乌丙安就曾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概念、定义、分类,直到对它的调查研究和实施保护,都是国际组织和国家政府有政治目标的、有政策策略明确指导的工作,与民俗学的本格的学术研究有着很大的区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选择了民俗文化,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等同于民俗文化,民俗文化也不可能取代非物质文化遗产。

  这里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要区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两种不同的话语表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知识分子的文化话语或者说知识分子的学术话语,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则是行政话语,这是两种不同的话语系统。许多学者将这两个话语混为一谈,并因此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学科意义上的学术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能成为学科,实际上是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学术话语有一定的文化意义,也是亚洲文化话语权的展现,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只是这一学术理念在政府实际操作层面的体现而已。

  非遗行政话语一定程度上是国家文化意志的表现。非遗保护工作具体由文化部负责,涵盖文化部、文化厅、文化局、文化馆、文化站五个垂直层级,文化部下发的大量非遗文件基本上是行政话语风格,其行文具有公文特点,多为命令式的语气,体现出鲜明的上下级关系。大量非遗文件要求在较短的时间内执行,具有行政风格。如国家级非遗名录的申报,一般每两年一次,在奇数年申报,偶数年公布名录,但从文化部下文到各地真正制作申报书与视频材料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属于典型的政府行为。而国务院正式公布国家级非遗名录则体现出明显的国家文化意志。

  非遗项目是以民族国家为单位进入联合国,因此存在民族国家之间的激烈的文化竞争,在亚洲国家之间也是如此,这种竞争恰恰反映了非遗话语的行政性特征。中国的非遗保护工作,特别是国家层面非遗保护速度的加快正是受到亚洲其他国家的刺激才积极行动起来,其中一个最直接的因素就是2005年11月由韩国申报的江陵端午祭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确定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这给了中国政府一个警示,即在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急剧转型时期,必须重视传统文化的保护,否则在全球化时代,一个民族国家的文化身份和文化之根将会丧失。因此,中国政府加快国家层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在2006年6月以国务院名义公布第一批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名单。

  另外,非遗的法律话语也需要进行知识生产。日本与韩国均是在刚启动国内非遗保护时,就以立法的形式对非遗进行法律层面的保护。中国参与非遗保护始于2001年,当时是以昆曲项目参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一批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报,一直到2011年2月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过了整整十年才开始对非遗保护立法。非遗立法的缓慢实际上说明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对非遗的话语认知并不清晰。高丙中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中国,最根本的问题还是法律对文化的保护制度,即对文化创造者的知识产权的尊重。这样就将非遗保护与中国的法治建设结合起来,并促成法律话语这一新的话语类型的知识生产。

  (二)非遗文化话语

  非遗文化话语是其成为学术对象的最重要的标志。非遗文化话语的主要参与者包括不同学科的学者、非遗传承人、媒体记者、普通民众等。非遗文化话语又可以分为两个亚类型,即以学者与媒体记者的书写为代表的知识分子文化话语和以非遗传承人的口头叙述为代表的民众文化话语。

  非遗文化话语的知识生产十分活跃。截至到2014年3月,中国知网收录的篇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章达到11984篇。这11984篇又分为报纸、刊物、会议、硕士与博士论文四种知识生产类型。其中,报纸类的非遗文章最多,占三分之二以上。而以“非遗”作为篇名检索的文章是4404篇,主要以报纸与期刊为主,也是报纸类的非遗文章最多,占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上面16388篇文章作者身份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当前非遗文化话语的知识生产最活跃的并不是以科研院校为代表的学者,而是纸媒记者。从文章内容上看,虽然纸媒记者的着重点在于非遗传承人的采访、非遗政策的宣传、非遗项目与非遗保护经验的介绍等,学术性较弱,但是也有一些纸媒记者采访与评论的水平甚至超过一些学者对非遗的认知水平,特别是记者对非遗传承人的文化情怀与传承的困境有极为传神的描绘,虽然并不是以学术的话语形态出现,但这些采访也是珍贵的非遗研究材料。可见,在非遗文化话语的知识生产过程中,学者并不能垄断这一领域的话语权。

  学者在非遗文化话语的知识生产中虽然不是处于主导地位,但在非遗项目的参与上,往往被地方文化部门以文化专家的身份邀请参与项目申报。在非遗项目的选择、申报文本的内容制作、非遗传承人的认定、非遗保护的建议方面,学者具有一定的文化引导的作用。地方政府对学者也十分尊重。从表面上看,学者只是为地方政府填写相应的申报表格并获取一定的报酬,但实际上在申报文本的内容制作方面还是可以体现学者的文化立场与学术观点的。虽然非遗申报文本不是学术论文,只是政府应用文书的一种形式,但也是非遗文化话语的知识生产过程的一部分。目前国内省级与国家级非遗申报文本的结构都是分为八个组成部分,分别是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意见。第三项“项目说明”包括分布区域、历史渊源、基本内容、相关制品及其作品、传承谱系、代表性传承人等六个分内容,其中历史渊源的考证需要相当的学术功力才能胜任。项目说明是申报书中最具有学术分量的部分,也是非遗申报文本的重点所在。不同学者制作的申报文本有所不同,其知识生产的水平也参差不齐。个别项目本身历史悠久,传承人谱系复杂,文本字数达到近3万字,并不亚于一篇学术论文。

  除了学者参与省级、国家级乃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非遗项目申报实践之外,学者的非遗文化话语的知识生产主要与民俗学学科的发展相结合。2005年上半年,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为标志的非遗申报与保护工作正式启动,这也为民俗学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会和挑战。在非遗体系中,民俗只是非遗的一部分,而且只有符合公序良俗的民俗才有可能成为非遗。什么样的民俗可以进入非遗名录,需要通过专家学者、各级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层层筛选。刘锡诚曾指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各级非遗名录的申报和项目保护上,口头传承的民间文学类陷入了一个误区。许多地方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进入国家级名录的民间文学项目只有84个,占全部1028个项目的8%,与20世纪80年代搜集记录下来的民间文学文本(故事184万篇、歌谣300万首、谚语700万条)和民间实际的蕴藏量极不相称。刘先生举出20世纪80年代东北、华北、西北、华东、西南五个大区的91个常见故事和故事类型,一个也没有被地方申报,故而一个也没有能够进入名录,得到国家层面上的保护。民间文学传承人只有32名,占全国进入名录的777人的4%。许多著名的作品没有进入国家级名录,使国家级名录的权威性受到损害。由此可见,大量民俗文化项目要进入国家非遗保护的视野,还需要民俗学者的不断努力。

  当我们谈及非遗时,还必须正视非遗的全球化语境。刘魁立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建设现代民族文化的基础,也是每个民族对世界文化的丰富和贡献。因此必然要从全人类的视角来看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都是农业社会条件下的产物,所以今天对它的保护便包含着许多悖论。例如保护和发展的关系,结构性对象的解构性保护,对传承人的态度,市场经济体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都隐含着诸多两难的问题,期待着文化行政部门、学术界以及整个社会给出两全的解决方案。

  因此,讨论非遗语境下的民俗学,就应与文化全球化的视野结合起来。另外,非遗保护活动开展以来,民俗学学科知识的生产方式也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民俗学的公共倾向特征更为突出,更多地介入政府活动与地方文化建设,这是时代赋予民俗学者的一个机遇。但在参与过程中,民俗学者同样应该有清晰的学科自主意识。施爱东曾谈到,民俗学者们普遍认为,参与非遗保护运动是民俗学不可推卸的社会职责和学术职责,同时也是一次新的历史机遇。可是作为一门常规科学,民俗学的处境却显得非常尴尬。学术与时政的结盟必然导致学术独立性的丧失,常规研究的停滞也将进一步削弱民俗学在整个学术格局中的学科地位。对基础研究以及既有范式的放弃必将导致民俗研究后继乏力。而一旦非遗保护运动落幕,久违了常规研究的民俗学家们必将进退两难。

  非遗文化话语的知识生产除了学者与记者的参与,还有非遗传承人的参与。非遗传承人才是非遗真正的文化主体,只是目前非遗传承人从整体上处于文化失语的状态,特别是传统技艺类的非遗项目在文化部10大分类中数量最多,但是这一群体的总体特征就是会做但不擅长口头表达,更不擅长书写。有学者指出,中国的传承人缺乏话语权,成为沉默的大多数。就是国家级的传承人也很少有机会出现在学术研讨会或者项目论证会上,这些传承人面对学者的采访,会很自然地采用官方话语,而不是个人的日常生活话语。非遗传承人在非遗文化话语的知识生产方面长期处于失语的状况短时间内很难得到改变,除非培养新的具有更为鲜明的文化自觉意识与话语表达能力的传承人。

  (三)非遗产业话语

  这一话语在学术界的认识还处于起步阶段。非遗从整体上说是民族的文化事业,是前工业化时代文明的传承,本身并不属于文化产业,但不这并不妨碍相关企业进入这一文化事业领域。企业是以投资的形式进入可以产业化的非遗项目,这给非遗保护带来很多问题。学者据此提出了新的非遗话语,就是“生产性保护”这一新话语。在中国知网上以“生产性保护”为篇名进行检索,共有234篇文章,报纸新闻与学术论文都有论述,也是以报纸新闻的数量为多。“生产性保护”这一新话语实际是用产业化的方式去振兴传统手工技艺类非遗,如传统青瓷的生产,在数量上达到一定的比例,确保传统工艺的传承,从而在市场上形成一定的产品竞争力,这也是非遗在工业化时代一个有效的竞争方式。由于中国的文化产业整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存在一定的矛盾,因此,非遗产业话语的总体面貌还比较模糊,有待进一步观察。

结语

  关注非遗话语的知识生产,其实是在呼唤新的非遗话语的产生,即非遗的法律话语这一新的话语类型。非遗保护在中国语境中也将促成法治中国的建设,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就是一个显著的进步。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非遗保护、民俗学学科、中国的法治进程、文化的法律地位、民族文化的全球化竞争等将融合在一起,共同发展,从而形成民俗学学科话语表达的新格局。

  (本文刊载于《中原文化研究》2014年第3期,注释从略,详见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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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贾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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