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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文]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
  作者:龙文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4-10-20 | 点击数:4740
 


      民间文学艺术是群体创造积淀和个体传承表现二位一体、无形的智力创造成果与有形的物质承载对象难以分割的文化原生形态。尽管在现实生活中它表现为纷繁复杂的事象,然而一旦我们试图运用法律手段来加以保护,就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分析出确切的可保护对象及其权利归属,才能确立务实的保护原则,进而建立一套可操作性较强的法律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最为现实的选择,不过“公有领域”的概念一直构成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大障碍。按照发达国家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没有特定权利主体的文化现象,以及存在超过一定时间的文化成果都被视为“公有领域”的东西,任何人均可随意使用而无需征得他人的许可,更不必向他人支付使用费。据此,那些自古以来就有的文化成果,以及在传统文化现象基础上自然发展的民间文学艺术传统都将属于公有资源,人人得根据自己之需取而用之。[1]

     将民间文学艺术纳入“公有领域”的观点似是而非。民间文学艺术的“民间(Folk)”一词并非就全人类而言,而是指特定群体,民间文学艺术是群体创造积淀和个体创编表演二位一体的文化传承形态,即便按照最西方化的认识,也不能断言它是没有特定权利主体的文化现象。事实上,传统社群常常有自己的习惯法规范和控制传统知识的接触使用和民间文学艺术的创造利用,尽管群体和群体之间可能完全不同,但也决非必然与现行的知识产权体系的理论基础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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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广良:《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p. 483,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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