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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少杰]性别思想与“双性同体”
  作者:隋少杰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6-10-19 | 点击数:8135
 

  内容提要:“性别”理论的建构寄托着西方女性主义者改造传统性别文化的梦想,但“社会性别”范畴自身却是父权文化二元对立思维的产物。尽管如此,女性主义者的这番理论探索却呼唤了人们对“女性文化”的重视,弥补了传统社会中久已颓靡的“女性质素”。其象征“爱”与“生命”的“双性同体”的伦理追求拓展了人类对“自我”的认识,打破“唯女性而女性”的话语方式,展示了“启迪男性、融合两性气质”的精神发展走向。


  一、“性别”思想的提出

  “社会性别”思想是启蒙思想的副产品。18世纪启蒙思想者霍布斯、洛克、卢梭曾运用契约思想来论述男女性别平等的问题,从而成为“性别”思想/“社会性别论”[1]的最初建构者。

  传统社会的观念认为,社会秩序是自然法则所决定的,它源自上帝的意志、宇宙的规律以及血缘、性别的天赋。而启蒙思想者则将包括性别关系的所有社会秩序解释成为经由人之理性的审视、并由个体间自由意志达成的“契约”。他们虽然承认“性别”是自然和社会的双重关系,但却认为,这些因素也只有在社会和文化的调节与诠释下才能发生作用。

  正是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西方早期女性主义者开始了对性别问题的思考。为摆脱“性生物决定论”的束缚,使女性也获得与男性同等的理性和人权,他们将父权制解释成为两性的“社会性别”差异的结果。他们认为,男女生理性别有一个社会化的过程,性别特征在行为上的表现并非天生和人所固有的;欲望的产生及其构造、表现及其满足都是受社会的支配和影响的,是传统和文化对个体影响的具体反映。

  基于这样的理念,她们对“性别”和“社会性别”进行了区分和定义:“性别”(sex),作为自然的构成,指的是生来就有的,由男女生理差异所决定的生物属性;“社会性别”(gender),作为社会的构成,指的是两性在特定文化环境中后天习得的一套规范的社会期望和行为,特指男性气质(masculinity)和女性气质(femininity)的观念与理想。

  通过女性主义者对“性别”和“社会性别”的描述,我们不难看出,由社会建构的性别身份,并不需要与拥有一个男人或女人的躯体直接联系,即:作为社会性别的男性气质/女性气质并不必然与作为生物本体的男性/女性一一对应。这在理论上便为西方女性主义者颠覆父权制文化提供了有利武器,因为既然作为权力象征的“男性气质”是社会建构的,那么男性和女性就都可以平等地获取它,从而通过一场彻底的性别革命来实现女权主义者重构社会和文化体系的梦想。但是“社会性别”范畴本身却存在着诸多矛盾和漏洞,并日益受到质疑和挑战。这是我们重新思考“社会性别”、对西方女性主义思想走向做出前瞻性展望的根本动机。

  二、“性别”理论的内在矛盾

  对“社会性别”理论的质疑,须从男女两性缔结性别契约的具体情景和条件的考察出发。

  契约论者在讨论契约有效的条件时曾指出,契约的最终达成有赖于签约主体对它的普遍满意,而要使它以签约主体的赞同为基础,就必须保证每个主体意志的自由。因此,由契约达成的社会秩序中必然蕴含了个体自由、主体平等的前提本质。“无论一个男人拥有对一个女人的什么权利,在她是他的平等对象的意义上,都必须得到她的同意的保证”[2]。既然父权制性别关系是通过人谈判而非自然制定的,它必须得到男女双方的同意,那么我们不禁疑问:女性为何默认在社会生活、私人生活以及文化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不公正事实?为何屈从于这份形式上平等,实质上并不平等的性别契约?“社会性别”理论尽管强调,父权制是以一种纯粹的、以自由平等为前提的男女间性别契约为基础的,而并非依凭性别的自然秩序,但是最终还是不得不受制于两性生理差异的现实。

  那么,我们就看一看到底是怎样的生理现实导致了女性在两性关系上的劣势。按恩格斯的说法,在以社会化大分工为标志的资本主义兴起之前,两性之间就存在着广泛的“生物性劳动分工”。就生理特性而言,“生育”是女性生命中最突出的经验特征。在原始早期社会,人种的繁衍、人类自身的再生产对人类社会的延续无疑有着重大意义。“生育”使得妇女被迫固定在与家务劳动有关的事务上。在社会生产力低下、生活条件恶劣的情形下,育婴的重任往往使女人遭遇生存的空前困境,她必须在严酷的社会生活中被迫做出妥协、让度一部分权利,才能寻求一个男人的保护。就女性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而言,她拥有支配自己的自由,并能够成为契约的一方;但作为一个女性,在她达成契约之前,必因生理和心理的劣势而受到不可避免的限制:她需要有所依赖,得到保护,以面对母子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生存挑战。

  因而,与其说是男女双方自由的意愿达成的父权制的契约内容,不如说正是男女两性在契约中的相对地位、相对条件决定了他们签订契约的方式。“社会性别”范畴的提出恰恰在两性“机会平等”的表面下,掩盖着两性“条件不平等”的现实;两性关系的文化构成要素中不可回避初始的男女自然差异对它得以形成的重大影响。

  再者,在传统文化形态中,男性一般总是比女性拥有更大的权力、更高的社会地位,如果这种结果单纯是文化所为,那就难以解释为何只限于生物学意义上的男人拥有,以必然成为男性气质的男性来统治女性。这是“社会性别”本身所无法回答的问题。

  基于“社会性别”本身存在矛盾的事实,我们就需要进一步解释“社会性别”是如何生成以及如何与“生理性别”相联系的问题,即考察基于两性生理差异的现实是何以影响观念层次上的“社会性别”构造的。最终,我们才能揭开“社会性别”的起源及其内在本质的真正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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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刘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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