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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差异: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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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差异: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悖论

目标差异: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悖论


——也谈我们的建议和对策



在中国当下现代化如火如荼的进程中,传统文化的流失和损毁破坏,使文化遗产问题讨论开始与世界接轨。人们不仅接受联合国以及世界其他国家关于文化遗产的概念,也接受他们在文化遗产问题上的工作和成就,包括各种协定、公约等等。其中,由于经济上升期这一特殊原因而导致人们关注现实问题因而出现频率最为频繁的是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文化遗产,同时,也关乎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然而,撇开文化遗产的学理问题,我们可以发现,保护与开发不仅关乎文化遗产的生死存亡,关乎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它同时还是一种现实存在的文化悖论:保护有保护的原则,而开发有开发的目的。两者目标上的差异,使这一悖论几乎无法完满地得到解决。如何看待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则正是本文抛砖引玉之所在。
一、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目标差异
我们都知道,文化遗产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产,具有不可再生的特点,一旦被毁坏或破坏,其损失将无法用有形价值来衡量。因此,为了保存民族或地方的文化传统,在很早的时候,不管是在东方还是西方,都采取一定措施进行保护。而在今天的国际背景下,人们保护文化遗产,除了显示自己文化的悠久传统和历史积淀丰厚之外,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保证文化的多样性存在。从目前可知的操作来看,文化遗产的保护,常常坚持下述原则:
1、整体性保护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对文化遗产进行整体的保护,最早在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中提出:“历史建筑不仅包括单体建筑,同时也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有文化、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见证过重要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环境。这不仅适用于伟大的艺术作品,同时亦适用于随时光流逝而具有一定文化意义的在往昔不是特别重要的艺术品。”同时它还认为,“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的环境的保护。凡传统环境存在的地方必须予以保存,决不允许任何导致改变其形体关系与色彩关系的新建、拆除或改动。”阮仪三先生将这一原则称之为原真性原则。[ii]整体性保护原则,后来在19681119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大会第十五届会议通过的《保护受到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物建议案》、197610261130举行的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大会第十九届会议通过的《内罗毕建议案》,以及1994年在日本古都奈良通过的《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件》等文件中,都对整体性或原真性文化遗产保护原则,作过全面的阐释。
2、就地保护原则。
19681119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大会第十五届会议通过的《保护受到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物建议案》首先提出了文化遗产的就在保护原则。这一原则旨在对文化遗产实行原地不动的保护,以保证文化遗产的真实性。
3、最少干预性保护原则。
这一原则也在1964525通过的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ICOM)的《威尼斯宪章》中首先提出。最少干预性保护原则旨在对传统建筑进行修复时,以最少干预的方式进行。宪章认为:“缺失部分的修补必须与整体保持和谐,但同时也必须区别于原作,以使修复不致歪曲其原有的艺术特征和历史价值。”强调,“不许进行任何添加,除非它们不至于贬低该建筑物的有关部分、传统布局以及它的构图平衡和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最少干预性保护原则实际上是对整体保护或原真保护原则在具体实践中的一种规范,这一规范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文化遗产的整体性或原真性,并使它们具有客观真实性。
另外,独特性保护原则、可读性保护原则、可持续性保护原则等也是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经常使用的方法。这些保护原则在最大范围最大限度和最广泛的层面上,保证了文化遗产的存在和延续。因此,其目的非常明确,就是通过文化遗产的保护,保证文化遗产的整体性特征和价值、原真性的形态和意义得到充分的保存,让后人能通过我们的保护工作,享受祖先文化遗产的恩惠。
与此不同的是对于文化遗产的开发。我们知道,开发是一种利用,这本身并没有什么可值得指责的。问题在于,开发是一种主动的行为,是一种通过人们有计划的工作,对文化遗产进行有目的的利用。这种利用,常常基于下述目的:
1、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
人们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常常无限度地开发文化遗产,因此,文化遗产在这一过程中实际上已经不是主角,而成了发展经济可资利用的配角。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人们任意改变、改动文化遗产的事象不时出现,甚至由于经济利益的趋动而制造假的或重建所谓“文化遗产”的事也屡有发生。而当文化遗产成为开发的配角时,那么,其整体性、原真性或最少干预原则等都会被抛诸于脑后。
2、商业利益的驱动。
文化遗产在商业利益驱动的前提下,获利成为第一要务的东西。因此,文化遗产常常成为带动商业活动的驱动力。我们可以在大部分地方看到这样的现象:在文化遗产地,突出的是各种商业活动而非文化遗产本身。在广西的许多地方出现“有圩无歌”的歌圩现象,歌圩这一广西壮族地方特色的文化遗产,成为商业利益驱动下进行开发的最响亮的借口。[iii]
商业至上与发展地方经济的文化遗产开发,实际上是基于同样目的的一种开发活动,只不过前者更多地由地方政府主导,后者则可能完全由市场化方式来操作。
3、弘扬地方文化。
文化遗产往往都生存于一个具体的地方,人们通过弘扬地方文化的形式来大力开发文化遗产项目,一方面籍以提高地方的知名度,一方面则在所谓弘扬地方文化的背后,借以进行发展地方经济或谋取商业利益。
固然,弘扬地方文化以开发文化遗产本身没有错。但是,在笼统的弘扬地方文化籍口下,极度开发和利用文化遗产,尤其是在其他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进行弘扬地方文化式的盲目开发,其后遗症将会极其明显。原因就在于,当人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借口,并仅仅进行经济和商业利益趋动下的开发,其结果可能与人们的美好愿望背道而驰,与前两者没有任何区别。
从上述保护与开发之间在目标上存在的鲜明差异,我们可以明确,保护与开发是两种目的完全不同的行为,而它们之间的分野也就决定了,保护与开发的最后的分道扬镳,成为试图将两者融为一体者具体施行过程中不可调和的行动悖论。
二、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事实悖论
我们知道,目标的设定实际上已经决定了行为的内容。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是旨在将传统文化遗产给予完全的、可持续的、可解读的保存;而文化遗产的开发,则旨在将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商品或一种资产进行有价值的利用。保护,一般意义上理解,它需要投入,或口有投入;而开发不仅需要投入,它更需要产出。尤其是当它成为一种商业行为之后,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就成了它最后的也是唯一的目的。因此,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事实上存在着下述不可调和的悖论:
1、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与政府发展经济需要的悖论
从文化遗产保护的本身出发,投入是第一位的。不管是从维护维修还是保管保存,都需要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假如说这种投入没有产出,或者说产出仅仅体现在精神层面,包括历史研究弘扬文化传统等,当下体制下的政府操作,会不会心甘情愿地进行?我看并没有多少高尚到仅仅是为了我们的祖先遗产和未来的后人也能分享这种遗产而进行这种投入的人。当然不是说一个也没有,但在当下的体制下即使有这种心愿,也不会付诸于行动的将占绝大多数。因为只有投入而没有产出,将没有了“政绩”,他自身利益也必将受损。因此,只有投入的保护显然仅仅是一种理想的美好愿望。而实际上,大部分情况下,保护的投入大都是为了发展地方经济,活跃地方商业文化。而经济活动或商业活动有其自身的规律,当目的定位于后者,显然其主导层面的文化遗产保护,必然也就要服从于发展经济,那么,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就仅仅是为了经济活动的保护,与科学保护成了无法调和的矛盾体。
2、文化遗产整体保护与人们向往现代生活的悖论
我们曾经在不止一个地方进行整体性保护的试验,也许我们在小范围内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因为原生态的文化传统或文化遗产得以在相对的区域内得以保存。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又碰上了另一个无法回避的矛盾:活态保护中的“文化遗产”,包括古村镇中的居民,他们不仅需要保护他们的物化的传统形态,他们也向往现代的生活方式。整体保护虽然在一定的时空达到了保护传统的目的,但同时,却又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凭什么就非得由我来承受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无法追求现代生活的代价?这种现象,在现代城市建设过程的传统民居保护现实中,同样表现得非常直观。
确实,这也是一个无法调和的悖论:一方面我们需要保护我们独特的、个性化的、地方化的文化传统或文化遗产,但同时,另一方面,为什么是我而不是你,去承受这无法享受现代生活之重?
3、文化遗产中最少干预保护原则与满足现代人阅读文化遗产过程中现代生活需要的悖论。
让文化遗产尽可能多地保存原来的形态,这可能大部分人都能理解,事实上这也是文化遗产保护最少干预原则建立的根本原因。然而,当现代人需要阅读这些文化遗产来满足文化需求时,通过开发建立现代化的各种设施,包括在文化遗产区建立高档的宾馆、渡假村和各种旅游设施,就成为绝对不可或缺的内容,于是,随着这些现代化方式的出现,文化遗产也开始变味或遭到了实质性的破坏。今天不仅在一些自然遗产诸如黄山、泰山等建立起了各种索道,长城这类文化遗产,不也是索道林立吗?
在现代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过程中,这种悖论不仅没有得到调和,今后可以预见还会继续发展下去。
4、文化遗产的原真保护与经济或商业利益驱动开发的环境破坏。
没有人会否认原真保护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意义,但问题是,保护并不是终极目的,与之相关的经济或商业利益趋动下的开发,在最大层面上,削弱了原真保护所带来的正面价值,并在环境破坏方面造成了巨大的影响,甚至是不可扭转的影响。这种现象在全国的许多地方都存在,不管是自然遗产,还是文化遗产。[iv]尤其是古村古镇,经济或商业利益驱动下的开发,使阅读这种文化遗产的人数极大增加,狭小的空间面临着垃圾、各种排放物和污水以及现代一次性或白色污染,如何解决这一矛盾,人们并没有很好的对策。
上述矛盾或悖论,导致了下列现象的出现:保护——开发——损(破)坏——再保护——再开发——再损(破)坏,这样一个怪圈。保护是为了开发,而开发实际上招致了损(破)坏,损(破)坏引起新的保护,并再进入开发的序列。目前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大部分处于这样一种状态之中。
三、解开悖论的对策
对于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矛盾,如果将之作为矛盾本身来处理,可能是一个永远也无法解决的悖论。原因是前者只在于文化遗产本身的价值或形态的整体性、原真性保存,换句话说,文化遗产的保护追求的是文化遗产的客观、可持续的存在;而开发却在于投入的同时,必须有所回报,因此,由于它的主导,常常会不期然地按照自己的理解和方式对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尤其是近些年几乎只有单一形式的旅游开发,作为一种经济的或商业的行为,追求利润率的最大化(包括政绩形式),已经是显性或隐性的主流态势。要改变这种趋势,仅仅从诸如全力保护加适度开发或科学保护加合理规划利用等等,是远远不够的。实际上,我们同样可以借全力保护或科学保护之名而行过度开发之实,原因是我们没有适度开发或合理利用的量上的标准。更何况,保护者常常就是实际的开发利用获利者,因此,保护常常流于形式而开发却无法控制的现象到处可见。事实上,没有一个开发利用者会认为自己是属于过度开发或过度利用的。然而,文化遗产在目前所谓的开发利用中的损毁却同样也是有目共睹的。为此,解决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悖论的最好方法,我以为就是跳出保护与开发直接关联的命题,换句话说,就是不能就保护谈论保护,也不能就开发谈论开发,即不能将保护与开发由同一主体去完成和评价,而必须将保护与开发成为一种第三者的话语主题。为此,我以为,下述思考将成为解开保护与开发这一悖论的钥匙:
1、国家和省级政府制订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
有人会说,目前我们已经有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确实,这没有错。问题是,我们的法律法规没有对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一些可能借开发之名而行过度开发利用之实的行为,有可以规范主管部门、企业行为的有效的和具体的条文。浙江省在200611实行的《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将在一些具体行为上作出详细的规定,诸如:“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实行旅游者、利用者容量控制制度”等等。实际上,它从源头上控制了,在保护的同时实行过度开发利用这一普遍存在的问题。
2、实行分级所有,控制利益集团主导。
文化遗产都是国家或民族,换句话说是人民的宝贵财富,甚至也可以说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因此,理论上说所有的人民群众或公民都有享用它的权利。但目前,名义上是国家所有,实际上被各个地方利益集团所控制的现象,非常普遍地存在。因此,根据地方利益集团进行保护,尤其是根据地方利益集团进行开发性保护的现象,普遍存在。为此,对现在笼统的国有方式进行一些改进或分级,会显得非常有益。我以为,象欧洲一些国家一样,进行所有制方式的置换或拍卖,把那些可以由地方政府或企业个人或社团经营或管理的文化遗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交给集体、企业、个人或社团,将是可行的。为此,国家只要在实行分级所有方面做一些规范和管理工作,出台相应的保护与开发条例,让分级所有人自主保护和开发即可。多样性的所有方式,可以控制少数利益集团主导开发的现象,让文化的多样性在多样性的保护与开发过程中,还原其真实的生命力。
3、建立有效的评估监督机制
不管是对于国家的法律法规还是分级所有和管理,建立有效的评估监督机制,都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能有效地监督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和执行,另一方面通过评估和监督,使所有人强化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之间的认识,从而让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都做到有效和适度。我以为,评估机构可以是民间的,但必须通过国家的培训和考核认证,而监督机构则必须是由有执法权力的国家部门来完成。方式是通过对文化遗产所有法人和文化遗产本身进行前期评估、中期评估和后期评估以及国家规定的不定期评估等方式,完成对文化遗产或文化遗产保护开发过程中的保护开发的科学认证,并将评估报告向一定范围的公众公布,让舆论参与监督的同时,由执法机构完成法律意义的最后监督,由此保证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科学性和有序性,防止过度开发。
4、建立政府、民间公益性投入保护机制
这是一个从根本上防止过度开发和恶意利用文化遗产的途径。政府纯粹从保护目的出发的投入和民间公益性的投入,可以保证文化遗产的保护做到完全的科学,并同时使开发也成为一种公益性的事业。这种方式目前在欧洲的许多国家都已经存在,但有两个前提,一是政府有良好财政保证以及有充分的文化遗产保护信心和决心;二是有提供民间公益性投入的机制和法律法规保证。[v]我想,随着我们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对文化遗产重要性程度认识的不断提高,这一天会很快到来。
保护与开发是一对悖论和矛盾,虽然有时让人显得无可奈何,但只要我们从更广阔的视野,更高的层面和更独特的视角入手,相信还是有解决的办法。诚如俗语所说的:困难没有办法多。通过我们的努力,不仅能让我们的文化遗产一代一代地长久地可持续地保存下去,并同时也能让我们这些进行文化遗产保护的人,不管是政府官员、企业领袖和社团个人获得政绩、利润和声誉,让世界变得更加美好!

这方面的文章是文化遗产研究中最为壮观的,不仅有大量关于保护与开发的理论文章,也有大量的地方性具体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的文章,尤其是后者。但非常有意思,谈保护与开发的文章,总是在谈保护的同时,更多篇幅谈的是开发问题,并不惜笔墨,提出大量可能是最终导致毁坏性开发利用的主意。具体只要搜索中国学术期刊网打入“保护与开发”马上就出现1994年到2005年的有关文章267篇(当然其中有部分并非是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的文章);而输入“保护与利用”关键词,则出现251篇有关的文章,可见数量非常可观。

[ii] 阮仪三:《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原则》,《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iii] 覃德清《多重力量制衡中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与开发》,《民间文化论坛》20051期。

[iv] 沈燕《在保护与开发之间》,《中国建设信息》2003年第17期。

[v] 参见顾军、苑利《文化遗产报告》有关内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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