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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冠梓]冲突与调适:南方山地民族的法律多元主义格局及其走向
  作者:张冠梓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4-04-10 | 点击数:11681
 
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是目前我们国家和社会中正在起着规范作用的现实性法律。多元法律之间的“法”冲突,以及从理论上关心法的成长的学术责任,都使我们不能坐视国家制定法的尴尬和民族习惯法的“无奈”。
 
 
作为民族区域自治法与各民族固有法相结合的最新形式,新中国成立后,在南方山地民族地区,出现了村规民约这种新的法律渊源形式。比如侗族地区就出现了一些“约法款”在新时期的变体——村规民约。长期以来,侗族的“约法款”通过口头传诵、书本记录(汉字记侗音)、碑刻(多为汉字译文)等3种方式,在侗族南北部广大地区传承。如今在南部方言区的许多侗族村寨,仍然可以找到能够随口背诵许多条文的款师或讲款人。款书虽然经常受到火灾洗劫(侗族住木楼,常生火灾),但在湘、黔、桂毗邻地区,仍有不少手抄本。记载最全的本子,当算广西三江马寨的老款师陈永彰保存的款书(迄今有150年的历史),共记有18条约法,共计756句,分为“六面阴”、“六面阳”、“六面威”三大部分(每部分有六个方面的内容,常称为“六面”、“六条”或“六部”)。“六面阴”者,处以各种极刑(活埋、杀头或淹死);“六面阳”者,处死刑外的各种处罚(罚款、坐吃、喊寨、驱逐出村寨);“六面威”者,警告及有关道德规范之约法。这18条规约,基本上囊括了侗族古代社会的一些主要规约和法律条款。自公元前二世纪以来,今日侗族人民所生活的地域,虽已陆续纳入中央王朝的版图,但直至本世纪40年代,诸如黔湘桂三省坡脚的许多交通阻塞的村寨,仍处于“有款无官”的状态,从古代传承下来的款组织仍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主要作用,“约法款”的法律功能仍在这些地区生效。近代虽设有保甲制度,但同时继续有款首制,维持寨内治安的权力仍然掌握在款首们的手里。侗族历史上的“约法款”的施行,便在整个民族区域内执行了民主自治。“彼此相结,歃①血叫誓……缓急为援,名门(盟)款。”(注:13)它描述了侗族款组织集会盟约、互相援救、抵御外侮的情形。侗族历史上的这种族自为治、有款无官制度,对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产生过重要的作用。族自为治是以村为治为基础的,通常一村作为一个盟员加入各村款组织的联盟,集体执行款组织的条规约法。某村某人违犯了款组织的条规,即由该村自行依照“约法款”来处理。如果不作处理或包庇纵容,那全村就将受到款组织的处罚。从许多款碑(即一个区域内关于“约法款”的实施细则)的内容看,均为这种情形。款碑上都刻有参加立约的各村代表(款首)名单,以示共同信守,确保“约法款”的实施。“约法款”中说的“哪方崩田那方砌,哪村死牛那村吃”的条文,即是指各村治安案件由各村自己处理。“如若哪村树尾藏松鼠,树脚藏毒蛇……那就聚众起款……要他老虎放出山,要他龙子放出海。”这里指的是,如果哪村窝藏罪犯,包庇纵容,有约不依,有案不察,这个村就将受到款组织的处罚。18条款约中常用“咱们全村合绳一股、合力一方”等类词句,有些学者因此将“约法款”误为仅仅是一村一寨的村规民约,其实它正体现了各村寨在实施款组织的共同约法的具体形象规定。以“约法款”作为全民族的统一法规,通过村级自治而达到族自为治,这即是古代侗族社会款组织内部的自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款首制被彻底消除了,“约法款”即被国家法令所取代,按款规款约对罪犯施以极刑的例子难以寻觅了,每年由款组织主持的“三月约青”、“九月约黄”的大规模款约宣讲活动也销声匿迹了。但是,一些村寨每年正月在鼓楼里举行的讲款诵款活动以及村寨间的“月也”活动(即集体性的文化交往活动,其中有诵讲款约的内容)却仍然在进行。这些“约法款”的传承也就通过文化娱乐的渠道得以继续下来。本世纪80年代初期,南部侗族地区又兴起了一些新的民间法规——村规民约。村规民约作为国家法令的补充,有一定的现实作用,并得到各基层政权不同程度的支持和倡导。起初,这些村规民约仅仅作为某一村寨某一特殊问题的规约(如“防火护林公约”、“禁放耕牛公约”等),多用汉文书写,张挂于各处,让人人遵守。最近几年来,由于社会治安秩序出现一些混乱,偷盗、赌博、斗殴、乱砍滥砍等等案件在一些地区和村寨时有发生,生产和生活秩序受到干扰。于是,“村自为治”的呼声高涨,一种类似历史上的“约法款”而包含诸多内容的村规民约也就产生了。现几乎整个南部侗族地区的村村寨寨,都订阅了村规民约。
当前的村规民约与历史上的“约法款”相比较,有若干变化。譬如,过去在某一区域内(多为古时的一个款坪辖区)统一的处罚尺度已经不复存在,而代之以各村自立的处罚标准。这一变异,带有“村自为治”的特点。又,处以极刑的条规没有了,而以扭送公安机关法办代之。又,村规民约缺乏稳定性和条理性,内容零乱,常常朝令夕改,带有极浓的群众随意性,缺乏世代相传的“约法款”的严肃性。村规民约多用汉文书写在木牌上,悬于鼓楼里,或刻印张贴于各户大门或厅堂壁上。但文字呆板,没有韵味,不像“约法款”那样多用极生动比喻的排比句和对偶句的词句,富有艺术性。“约法款”注重说明,理词占有相当分量,而村规民约只有处罚的规定,无说理之成分。这表明,村规民约已经不再是过去的“约法款”的简单继受,其损益的长短值得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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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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