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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千里]“中国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列入标准研究
  作者:马千里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8-08-26 | 点击数:7488
 

  五、中国非遗名录机制的多样化探索

  根据《综述》的归纳,在社区积极参与的非遗清单编制案例中,社区几乎参与到清单编制的每个步骤中去,而这些缔约国清单编制的目的就在于实现社区的完全参与。社区积极参与型的清单编制有以下要点:

  (一)社区成员参加清单编制工作的信息发布会;

  (二)社区成员表达知情同意意见;

  (三)社区成员接受培训;

  (四)研究团队从社区吸收研究人员;

  (五)社区成员参与清单设计;

  (六)社区成员参与数据采录和处理;

  (七)社区成员对清单编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跟踪;

  (八)社区成员对清单编制工作进行分析、确认与核实;

  (九)社区成员参与决定如何传播清单编制的成果和登记表。

  可以看出,这种类型的非遗清单编制并不包含申报评审机制,社区尽管一般不作为非遗清单编制的发起方,但依然通过参与清单编制的绝大多数步骤使其文化管理权得以实现,社区的利益诉求能够更直接有效地通过社区参与得到落实。这一实践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也为我国非遗名录机制的改革提供了借鉴,为从根本上解决申报评审制度容易造成的社区地位边缘化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

  实际上,从规避申报评审机制固有的行政化趋向的角度考虑,多样化的非遗名录制定方式可能会对减轻上述问题起到更明显的作用。所谓多样化的非遗名录制定方式,就是在纵向上按行政区域层级划分,横向上包含十个门类的现有非遗名录体系之外,主要由有条件的社区、学术机构、非政府组织或特定的政府部门(如农业部)来编制专门类别的非遗名录。在一些国家,已经出现了主要由学术机构或非政府组织管理的专门类型的非遗清单。在菲律宾棉兰老岛(Mindanao)西部,当地的苏巴农人(Subanen)社区更是作为发起方在2003-2004年期间对有关当地植物的传统知识进行了建档。外部专家仅发挥技术层面的协助作用。多样化的非遗名录在涵盖的地理范围上可大可小(大至全国,小至特定的乡镇),在涉及门类上一般只包括特定类别的非遗,例如民间戏曲。编制专门类别的非遗名录并不使用现行非遗名录制度申报评审的行政化方式,而是直接以《公约》精神作为列入标准,由非遗名录编制的发起方在社区的积极参与下通过田野调查获取信息,在对信息进行处理并经当地社区的认定后拟定出来。对于已经在四级非遗名录体系中存在的非遗项目,编制人员可以在调查核实其存续状况后将其列入新的名录。在工作中需要注重的是田野调查伦理,需要尽最大可能保障社区的知情权在内的各项权益,尽量吸收社区成员全程参与编制工作。从价值取向的角度看,这种非遗名录编制的方式偏向编制主体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兼顾编制工作的学术性,尽量规避申报评审模式容易造成的行政化和等级化的消极后果。由于发起的主体具有多样性,专门类别的非遗名录在编制的方法、地理覆盖面和非遗项目的涵盖面上都可以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地理覆盖面上并不一定要求做到对全国范围特定非遗门类的全覆盖。这类非遗名录编制的主要目的还是一方面通过高度的社区参与进一步提升民众保护自身非遗的意识,一方面通过规避申报评审制度带来的利益争夺与平衡等违背非遗保护规律的因素,尽量从《公约》的宗旨和精神出发对我国现有的非遗名录体系进行完善。

  (本文发表于《文化遗产》2018年第4期,注释从略,详参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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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程浩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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