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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国民俗学会章程》(草案)的报告(2002)
  作者:陶立璠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2-07-18 | 点击数:19393
 

  第五章:“会费”,新章程改为“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有关经费来源,除了会员缴纳会费,政府资助之外,新章程草案明确规定了“捐赠”,“利息”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等。应该说,新章程扩大了学会所可能筹措经费的渠道。

  第三十一条,强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对于学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手续的交接,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伴随着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时的财务审计等,都做了明确详实的规定。这些都是以往历届章程所没有的条款。

  第三十八条,涉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等问题,这是根据民政部的章程规范要求制定的,建议予以保留。

  第六章:新列“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规定“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和1998年章程的第二十条相比,修改章程的权限由原来的“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讨论通过,于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补追认手续”,改为“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决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新列“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从第四十一条至四十五条,对1998年章程的第二十一条做了很多补充。该章涉及学会终止的各种程序和善后事宜。

  最后,第八章:“附则”,相当于1998年章程第六章“章程解释权”。

  第四十六条,说明新章程被通过之日,但现在写定的日期,实际并没展开会员代表大会。这是当初为向民政部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我会章程文本,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和民政部有关官员同意而暂时填写的。本次代表大会通过此次章程修改的程序之后,此条自然应该以新章程通过之日为准。按照民政部章程范本的要求,此条应该予以保留。

  第四十七条,规定“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民俗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最后一条,即第四十八条,强调了“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总之,此次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中国民俗学会章程(草案)》,是在民政部有关章程范本的指导和要求下,同时充分考虑到我会的实际情况,并且经1999年2000年两次在京常务理事会的深入讨论的程序之后才得以形成的。它对于我会的组织建设,今后学会工作的改革以及持续发展我国的民俗学事业,都将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以上报告当否,敬请各位代表审议。

 中国民俗学会副理事长
陶立璠

2002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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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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