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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景春]论我国冥婚的历史、现状及根源
——兼与姚平教授商榷唐代冥婚问题
  作者:黄景春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01-29 | 点击数:30227
 

康氏语带讥诮,也可见其对冥婚的态度。宋代岭南地区也有冥婚:“钦、廉子未娶而死,则束茅为妇于郊,备鼓乐迎归而以合葬,谓之迎茅娘……直为冥婚,岂足尚哉!”(《岭外代答》)南宋以后记载冥婚的书籍还有:《元史·烈女杨氏传》,《马可波罗游记》卷一第五十章,明杨慎《丹铅录》,清赵翼《陔余丛考》卷三十一,清陆容《菽园杂记》卷五,清梁绍壬《两般秋雨庵随笔》卷八,《清稗类钞》第五册等等。当然,记载最多的是各地的地方志,其中以山西最多。如山西《隰州志》(康熙四十八年本):“男女殇,择年相若者为冥婚。两柩合葬,两家往来婚娅。”《浮山县志》(民国二十四年本):“男子未聘,女子未字,既死而后议婚,两柩合葬,名曰‘冥配’。”河北也不少,《新河县志》(民国十八年本):“又凡男女未克定婚,或定婚未行结婚而夭折者,经亲友或媒妁之说合,行冥婚,俗谓‘娶干骨’。其仪式与生者略同而稍简,以女柩抬至男穴,吉服入葬。”从不少地方志中都可以看到修志者(一般都熟悉儒家礼制)对冥婚的抨击,有人呼吁地方官禁之,也有人呼吁“牧民者”、“士君子”劝化愚民以敦厚风俗。如山西《直隶绛州志》(光绪五年本):“又男女初未议婚,故而合葬,谓之‘冥配’。陋俗当禁。”《介休县志》(嘉庆二十四年本):“且有所谓冥配者,以生前未经文定之夭儿、殇女死后与同穴,殊觉无谓。移风易俗,司牧民者所不得辞其责,而士君子亦当向乡党而劝导之也。”从这些志书记载可以看到,儒者都把冥婚视为陋俗,认为对冥婚的正确态度应该是劝导和阻止。

三、冥婚的社会根源

冥婚被当作陋俗遭到我国主流社会思想的批评,但它却一直流行到今天,其根本原因在哪里呢?上世纪30年代,黄石归结出四个原因:怕夭殇男女来作祟;父母替子女完成终身大事;借此来敦友谊、攀富贵;做冥婚可以使夭殇的子女进入祖坟安葬。姚平分析唐代冥婚兴盛原因也有四个:唐人比前代更重丧葬;受佛教影响唐人对死后世界的观念发生变化;唐人对风月的开放态度;增进交往、伸张权势、炫耀财富的需要。姚文似乎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有的地方还有因果倒置之嫌。形成冥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以为最根本的原因有三:对死者作祟的恐惧;为人父母者自身情感宣泄的需要;宗法性家族制度的要求。

先谈第一个原因。我国原始宗教以为人死为鬼,鬼生活在阴间,有时返回阳间作祟。《礼记·祭义》:“众生必死,死必归土,此之谓鬼。”《说文·鬼部》:“鬼,人所归为鬼。从儿,甶象鬼头;从厶,鬼阴气贼害,故从厶。”鬼在阴间生活,需要阳间的人给予祭祀,否则可能给人带来凶煞灾殃,导致疾病或新的死亡。鬼魂无所归依而作祟杀人的事例很多,如《左传·昭公七年》记载:郑国人杀了伯有,伯有鬼魂多次出现,或戴甲介,或乘驷马,作祟杀人,国人恐惧。子产封伯有之子为大夫,奉祀伯有,伯有不再作祟。子产解释说:“鬼有所归,乃不为厉,吾为之归也。”为了给予亡魂归依之所和生活所需,秦汉时期人们就开始把陵墓当作地下宫室,还随葬活人需要的几乎所有生活用品。东汉中期开始墓葬里还出现了买地券,以契约的形式规定这一方土地归某亡者所有,其他亡魂不得侵占,同时还厌镇亡魂不得返回阳间作祟。

人们对家庭成员的死怀有极大的恐惧,担心死者亡魂返回阳间作祟亲人,带来灾殃和死亡。鬼魂归来会给家人带来极大恐惧。杨衒之《洛阳伽蓝记》记载这样一件事:洛阳沙门达多发冢取砖,掘出一人名叫崔涵。此事引起轰动,皇家为崔涵访得故里和父母。父母以为崔涵已死十二年,此人是鬼,不相认。听说崔涵归来,其父崔畅,其母魏氏,皆大惊怖。“畅闻涵至,门前起火,手持刀,魏氏把桃枝,谓曰:‘汝不须来,吾非汝父,汝非吾子,急乎速去,可得无殃!’”门前点火、手把桃枝是为了驱鬼,其父“手持刀”是准备与鬼战斗。他们对鬼归来的恐惧可想而知。为了避免遇到回家的鬼魂,有时候家人还出门回避鬼,这叫“避煞”。《颜氏家训·风操》有“死有归煞,子孙逃窜”之句,就是指子孙逃离家室避开回家作祟的鬼魂。《隋书·地理志》载:“汉中之人……好祀鬼神,尤多忌讳,家人有死,辄离其故宅。”近代纳西族仍有躲避“回魂”习俗,认为人死后鬼魂尚能返家,葬后要请东巴卜定死者“回魂”之日,家人携带食物远离家门躲避三天,以防亡魂作祟、人畜遭到祸害。(叶大兵、乌丙安,1990257)四川农村地区,人死下葬之后,要请阴阳先生“推煞”,算出鬼魂凶煞返回的时辰,届时丧家亲属离家回避。吴越地区也有回煞:“回煞又称接眚,须由道士算定日期,一般在死后十余日内。”(姜彬,199271)这种对死者作祟的恐惧心理自上古迄近代乃至现当代一直存在。

夭殇者不是正常死亡不能埋在祖茔之内,他们既未尽天年,也未享人伦,阴阳不通,亡魂无依,因而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对家人的潜在威胁更大。《安塞县志》(民国十四年本)记载当地风俗:“若子女夭伤(殇),不家哭,母疼念,赴山原号叫,然率外掷不为瘗,谓死即孽种,不抛残之,恐再来也。”抛弃夭殇子女尸体而不在家族坟茔安葬是“恐再来也”。如果不给他们结成冥婚,他们就会返回故家做出各种灾祸,就是康誉之所说“不如是,则男女或作祟,见秽恶之迹,谓之男祥女祥鬼”。不仅有男祥鬼、女祥鬼,不少地区还有姑母鬼的传说:女魂如不行冥婚,在阴间没有归宿,外出害人,称“姑母鬼”。此鬼十分凶厉,家有此鬼,必然要死人丧物。于是,“凡男子未娶而死,其父母俟乡人有女死,必求以配之。议婚定礼纳币,率如生者,葬日亦复宴会亲戚。女死,父母欲为赘壻,礼亦如之。”(《菽园杂记》)夭殇者经过冥婚,两性相谐,且从此成为家族合法成员而归葬祖茔享受祭奠,亡魂有了归依之所,也就不会再外出作祟了,人们因此消除对它的担心。归根结底冥婚是活着的人为了消除自身的恐惧和担心而采取的丧葬形式,它对于夭殇者已经毫无意义,其父母通过冥婚实现的是自己的利益。这恰如恩格斯所说:“古代世界具有强烈的自发唯物主义,它把人世生活看得比冥土生活宝贵得多。”(恩格斯,1965542)冥婚对于消除亡魂给活人带来的潜在威胁具有根本性作用,这是冥婚存在的深层社会文化心理。

姚文认为冥婚兴起是佛教对唐人死后世界观影响的结果。其实,“与中国固有的冥界观念相比,佛教的地狱突出‘狱’的特点,即刑罚世间之人,无论生前贵贱贫富,死后其鬼魂均要到阴间地狱接受冥王的审判。”(靳凤林,1995)佛教给中国带来了庞大的阴间地狱,这个地狱世界以十殿阎王的阴森恐怖、血腥审判为特征,并没有为亡魂提供享受生活、追求风月的空间。因而冥婚是中国原始宗教观念的产物,与佛教对死后世界的描绘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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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学苑出版社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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