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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盛德:非遗保护的中国实践与中国经验
——访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负责人马盛德巡视员
  作者:马盛德 王风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6-06-25 | 点击数:4884
 

  非遗之整体性保护

  记者:您刚刚提到的文化生态保护区是一个怎样的概念?我们国家在非遗保护方面有没有一些重点区域?

  马: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是我国实行非遗整体性保护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此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自2007年至今,我国已经设立了18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涉及16个省区市。其中,位于民族地区的有十处,具体包括: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青海)、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四川、陕西)、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湖南)、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云南)、大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云南)、铜鼓文化(河池)生态保护实验区(广西)、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贵州)、武陵山区(渝东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重庆)和武陵山区(鄂西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湖北)、格萨尔文化(果洛)生态保护实验区(青海)、。

  记者: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按地理区域划分?

  马:对,非遗保护要树立整体性保护的理念。每一个非遗项目都不是单个儿的独立的个体,一定是综合性的。典型的像戏曲艺术,它是综合性的表演艺术,除了演员的表演本体以外,围绕演员的表演,有它的唱腔设计、音乐伴奏、舞美设计、服装设计,还有剧本、导演、编剧等等,还得加上看戏的对象。今天戏曲传承的很多问题是出在看戏的对象上,这个生态变了——看的人少了;看的人少了演的人也就没有了积极性,所以徒弟也少,造成后继乏人现象严重。此外,设立区域性的生态保护实验区会选择一些非遗项目比较集中的地区,其非遗项目的内涵和形式保存比较完整,这个区域的文化特色又非常鲜明,我们当然连自然的生态要一起保护。这样的区域也一定是传统文化积淀比较深厚,这些地方特点比较鲜明的如徽州的古村落等。这种保护比我们一个非遗项目的保护概念要大,这是区域给一个文化形态、特色系统进行完整规划和保护,包括遗存的自然生态保护是不能剥离的。人生存依赖的自然环境没有了,水土污染了、树木砍光了、地下的矿产资源挖完了,这个地方的人就生存不下去了,生存的基本条件没有了,还谈什么文化保护?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核心在非遗得以孕育传承的生态,表现在鲜明的地域和民族特色,吸引力在环境氛围,是遗产与载体、环境的有机结合。看一个地方生态区建设得好不好,工作有没有说服力,必须看整个文化生态是不是得到有效保护,遗产氛围是不是更加浓厚,遗产特色是不是得到弘扬,社会认知是不是得到扩大。当前文化生态保护区的重点是三件事:一是对已设立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情况开展评估,对项目实施的效果拿出一本明白账;二是在评估的基础上,做好各个生态保护实验区的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三是在总结经验基础上,梳理、找准每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支持措施,帮助各个生态保护区形成自己的特色,使各个生态保护区真正成为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生态区。

  非遗之立法保护

  记者:今年是《非遗法》实施第五个年头,曾经也有人说:《非遗法》只是一纸空文并不起多大作用。您认为从整个国家层面和您从事具体的非遗工作来说,这五年来非遗保护大环境有什么变化?《非遗法》的影响力到底有多大?

  马:我们在非遗保护工作中总结出了四大理念: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和立法保护,立法保护是要把非遗保护制度化、法制化。《非遗法》对我们国家的非遗保护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它加速了我国非遗保护的进程,加大了全社会对非遗的认知度,也大大提升了国家在非遗保护方面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中国的非遗保护进入到了法制化的良性循环轨道。日本和韩国早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初期就出台了无形文化财(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我国的(《非遗法》)虽然出台晚,但是在非遗保护工作全面开展仅十多年的情况下就出台了法律,这对非遗保护工作的推动是巨大的。虽说《非遗法》是一个行政法,但是正是因为国家有了《非遗法》,才能大大推动了地方非遗保护条例的诞生和实施,截止到今年4月份,全国已经有22省(区、市)通过了本地区的非遗保护条例,有一些地方甚至是县里都有了自己的非遗保护条例。

  记者:《非遗法》实施五年来其贯彻落实情况如何?

  马:一部新的法律出台之后,首要任务是对法律的宣传、普及、传播,还有条规的实施是需要一个过程的。下一步我们要做《非遗法》的贯彻落实情况检查,看看还有哪些省份没有出台非遗保护条例,要督促他们出台条例;《非遗法》对地方人民政府也提出了要求,比如说非遗保护的规划要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等等,这些我们都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各地先自查,我们还会有一个第三方评估,最后的检查结果也将会在网上公布。通过五年的非遗保护保护实践,我们总结了一些经验,也可以为今后《非遗法》的修订提供依据。如果没有《非遗法》,非遗保护的号召力和影响力也绝对没有现在大。中国有了《非遗法》,对于我们这些从事非遗保护的人来说是很欣慰的。我们非遗司是文化部里成立最晚的一个司(2009年成立),司也很小,但非遗司是文化部唯一一个头顶上有国家法律的司,我们感到骄傲的同时也意识到身上的重担。如今,非遗保护走到了依法保护的重要阶段,依法推进实施和贯彻《非遗法》,是我们非遗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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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文化网 2016-06-22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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