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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俊华]非遗保护的契约精神与可持续发展
  作者:宋俊华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8-06-10 | 点击数:4536
 

  三、语境性与本体性的可持续发展

  非遗保护与其他社会实践一样,本质上是社会发展的内容之一,也会面临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非遗保护有助于且受制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本身也有可持续发展要求。所以,非遗保护有两种可持续发展,即语境性可持续发展与本体性可持续发展。

  语境性可持续发展,是非遗保护以社会可持续发展为自己语境,听命且服务于社会可持续发展。从非遗保护宗旨、目标和原则来看,非遗保护是以可持续发展为背景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遗保护语境性可持续发展有过诸多论述,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指出,一方面“非遗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非遗保护的前提;另一方面,顺应可持续发展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非遗的基本条件。此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操作指南》(2016)中则更为明确地指出了非遗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本体性可持续发展,是指非遗保护的可持续发展,即人们确保非遗生命力的实践的可持续发展。

  非遗保护可持续发展是以非遗生命力为衡量标准的。非遗生命力的大小取决于非遗保护实践。非遗保护的核心在人,人的理念、能力和采用的实践方式,是制约非遗保护的三个要素。实践者既包括非遗持有人、传承者等“内部人”,也包括政府管理者、衍生开发者等“外部人”。“内部人”是非遗传承的主体,是内因;“外部人”只有通过与内部人的沟通、协调才能参与非遗保护,是外因。

  首先,实践者的理念是在非遗历史传承与当代发展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制约非遗可持续发展的首要因素。非遗保护内部人如何认识非遗保护,决定着非遗保护的方向和方式。例如,粤剧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就有三种不同功能形态的粤剧:民俗仪式的粤剧、艺术审美的粤剧和文化遗产的粤剧。不同的粤剧观念,影响了人们对粤剧生命力和粤剧传承方式的选择。在传统乡村生活中,粤剧往往与民俗仪式,祭祀和祖先、节日等民俗仪式联系在一起,演剧和观剧主要目的不是艺术审美,而是仪式,是人们驱邪纳吉的生活愿望的具体体现。在这种观念下,粤剧的生命力判断往往不是以粤剧的艺术水准,也不是以看戏的观众的多少,而是以社区民俗存续状况及其对粤剧需求程度,粤剧实践者的民俗诉求成为制约粤剧生命力的首要因素,换句话说,民俗神圣性是粤剧传承发展的主导力量。在城市剧院里,粤剧转变为一种以娱乐审美为主要功能的艺术实践,粤剧表演者与观赏者之间建立了粤剧是艺术的理念,粤剧实践是否符合当时的人们的艺术娱乐观念,是制约粤剧生命力的重要因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语境下,无论是乡村社区的粤剧还是城市剧院的粤剧,都被赋予了一个新的意义即文化遗产的意义,粤剧实践也就从民俗仪式、艺术实践发展为非遗保护,粤剧表演者和观赏者成为粤剧遗产的传承者,把粤剧作为增强社区、地区、行业的历史感、持续感的保护的理念,是制约粤剧实践生命力的重要因素。理念决定实践的方向,历史上一切关于非遗保护的争论,都与实践者的理念有密切关系。

  其次,实践者从事非遗保护的能力,是非遗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非遗传承人能力制约着非遗传承能否得到顺利实施。理念是一般回答非遗为什么传承的问题,能力则回答非遗能不能传承的问题。在传统社区生活中,非遗传承人的能力建设,主要是通过习得和师徒之间口传心授进行的,每个社区、群体的每项非遗项目都在自身发展历史过程中建立了自己的传承人培养体系,如师徒制、家班制、科班制等非正规教育。但是,随着现代教育制度的建立,这些非正规教育的传承人培养方式正在逐渐被正规教育取代。因此,非遗实践者的能力建设,将越来越多地依赖正规教育来实现。我国目前大力推行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就是从传承人实践能力和认识水平角度,对非遗传承人的培养。这一工作,也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十四条教育、宣传和能力培养”中第一款第二点所讲的,各缔约国应竭力采取“有关社区和群体的具体的教育和培训计划”以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此外,对非遗项目的外部管理者和衍生开发者的能力培训也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开展的非遗保护管理干部培训、传播人才培训和创意开发人才培训,都是外部人非遗保护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

  最后,实践者开展非遗保护方式也会制约非遗可持续发展。非遗保护方式回答非遗如何传承的问题,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在现代社会中,大多数根源于传统封闭的农耕社会里的非遗实践,正在面临以现代科技为代表的新的实践方式的冲击。新世纪以来,制造技术、材料技术、数字技术、互联网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速,传统社区的非遗保护面临着手工生产与机器生产、天然材料还是人工材料、个体生产还是分工合作、实地展演还是虚拟展演、个性化生产还是批量化生产等诸多抉择。非遗实践者如果在每个选项中选择前者,那么他自身及其所从事的实践就会面临被社会淘汰的风险;如果选择后则,那么他自身及其所从事的实践在获得发展的同时面临所谓“本真性”拷问和主体性转移等的问题。非遗实践者必须在两种选择中间寻求平衡点。这是实践方式制约非遗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具体体现。非遗保护要真正融入现代生活,成为与现代文化实践的有实力的竞争者,就不能不吸收现代科学技术,改进实践工具,更新实践手段。当然,现代技术的应用,也对非遗的地域性、族群性、社区性带来了挑战,非遗必须在一个新的扩大化的范畴中重新定义。这是非遗可持续发展中必须达成的共识。否则,我们会因为所谓“本真性”“原汁原味”的幻想,而终止非遗的发展。

  非遗保护实践的可持续发展,核心在人,人的理念、能力和从事非遗的方式,是制约非遗本体性可持续发展的三个基本要素。对非遗保护的内涵、宗旨和原则的正确把握,对具体非遗实践特性和实践经验的科学认知,是形成科学理念、方式和获得实践能力的基础。在我国,非遗保护既要坚持国际非遗保护的基本理论,又要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既要考虑国家的利益,又要考虑社区、群体的权益,坚持有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理念,是我国非遗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

  语境性可持续发展与本体性可持续发展既互相区别,又相辅相成。语境性可持续发展为非遗保护提供了环境,明确了非遗认定和保护的基本前提就是可持续发展,即非遗保护是以顺应和服务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的,所以,非遗项目的确认、保护和发展上,要按照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标准去做,凡是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文化,是不能被确认为非遗项目的。本体性可持续发展是针对非遗自身保护的,确立了非遗保护的可持续发展道路,肯定非遗持有人和传承人按照可持续发展的思路开展传承与创新,重视非遗保护能力建设,鼓励非遗融入生活,提倡见人见物见生活的发展理念。

  四、结语

  契约精神与可持续发展,是认识非遗保护的两个视角。前者强调非遗保护实践是一种处理人与人契约关系的实践,肯定无论是内生性契约还是外联性契约,都要恪守自由、平等、互惠与守信的契约精神。后者强调非遗保护实践是一种公认的必然的选择性实践,肯定无论是环境还是本体,都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一定意义上讲,契约精神与可持续发展是非遗保护的本质属性,伴随非遗保护始终。

  契约精神是非遗保护的起点和保障。非遗保护概念的提出,非遗名录的认定与非遗保护规则的制定,乃至关于非遗保护方式如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的提出和选择都与契约精神密切相关。内生性契约精神,是非遗在自身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非遗生产与消费者之间及各自代际之间的契约关系的反映,是非遗形成与发展的内在精神动力。非遗传承者师徒之间如果没有建立稳固、可持续的非遗传承契约,非遗是不可能存在的,也是无法获得传承的。外联性契约精神,是非遗在跨社区、地域、群体、行业、文化的传播和交流中,非遗“内部人”与“外部人”、“外部人”与“外部人”之间就非遗保护、传播、利用等契约关系的反映,是非遗保护与发展的外部精神力量。外联性契约精神是内生性契约精神的环境,会影响内生性契约精神的存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非遗保护的实现方式和目标。作为人文干预的文化实践,非遗保护必须且只能在社会共识下进行,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关于发展的基本共识,它是以发展的需求与限制之间的平衡为特征,以代际公平为原则的。非遗保护是作为自己可持续发展的语境和目的的。一方面,非遗保护是在可持续发展的语境下提出的,是可持续发展的组成部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所定义的非遗是以顺应可持续发展为前提的,按照这样的定义,不符合或者违背可持续发展的文化是不能被确任为非遗来保护的。这样的规定,同样适用了各个缔约国对本国非遗的确认和保护的。因此选择顺应可持续发展需要的非遗项目,并对其加以保护,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任务之一。另一方面,非遗保护是以确保非遗项目的生命力为衡量标准的。非遗生命力可持续发展,是非遗本体性发展的要求,有赖于非遗实践者的理念、能力和采取的实践方式。因此,提高非遗实践者对非遗保护的认识和能力,促使其选择恰当的方式开展非遗保护是应当的选择。

  契约精神与可持续发展是密切联系、互为因果的。契约精神是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只有符合可持续发展的非遗契约才是有效的,也才是被认可和遵守的。非遗可持续发展是建立契约精神基础上的,可持续发展本身就是人类共有的契约,没有契约精神,可持续发展本身也是没有意义的,是一个幻想而已。

  从契约精神与可持续发展来考察非遗保护,我们就能对一些问题会有新的认识。如在非遗保护的中产生的“本真性”的讨论,如果从契约精神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本真性其实是人们对非遗保护认识上的一种契约,是基于非遗社区、群体等持有人或传承者与非遗“外部人”关于的契约而形成的。人们总是把哪种符合“内部人”又符合“外部人”的价值诉求的属性视为非遗的本真性,由于这种“内部人”与“外部人”的价值诉求总是变化的,也并不总是一致的,这就在某个历史时刻、空间内产生了“内部人”与“外部人”关于非遗本真性的争执和讨论。事实上,只有非遗符合大家公认的可持续发展,“外部人”与“内部人”关于本真性认知的差异是无足轻重的,也不会妨碍人们对非遗保护的投入和参与。专门就非遗本身讨论本真性是没有意义的,必须把其放在契约精神和可持续发展的范畴里讨论。此外,人们对非遗名录评审的种种批判,如代表作带来的遗产化造成非遗的去地域化、去社区化和等级化问题,其实这些问题不是非遗保护的必然结果,恰恰是人们没有遵循契约精神和可持续发展理念造成的。或许现行的非遗保护契约规则还存在缺陷,也是可以讨论的,但在执行契约中因不能贯彻契约精神造成的问题,则是各契约方要承担责任的。如在非遗项目代表作或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中,常常被诟病的是许多地方“重申报轻保护”或者在保护中“等靠要”的现象,本质上就是大家没有意识到政府和传承人作为非遗保护的契约方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范围,都要遵守契约精神。

  经过近20年的努力,无论是国际层面还是国家层面都对非遗保护建立了许多契约规则,保护非遗对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也被普遍认同。但是如何弘扬契约精神,如何把非遗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仍然有很多具体复杂的问题有待探讨。

  我们坚信,坚持契约精神与可持续发展是非遗保护的必然选择。 

(文章原载于《文化遗产》2018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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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姜舒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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