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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和平]“56个民族的来历”并非源于民族识别
——关于族别调查的认识与思考
  作者:秦和平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6-10-06 | 点击数:9369
 

  (二)建国初期民族工作中没有民族识别

  在建国初年全国民族工作中,没有民族识别,当然就不会将其列作“首要解决任务之一”。为便于认识,我们以1954年为线,将把民族工作分两个阶段阐述:

  1.1950-1953年无民族识别任务

  1951年2月5日,政务院(国务院)召开政务会议,听取中央统战部、各中央访问团等的汇报,研究相关工作,决定拟开展以下民族工作:认真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及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政策和制度;创办民族院校,培养民族干部;开展教育、卫生及贸易各项工作,解决群众疾苦,提高教育水平;设立民族文字指导委员会,组织研究或创制民族文字的工作,等等。同月,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讨论及研究各项主要工作,规定“认真在各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推行区域自治和训练少数民族自己的干部是两项中心工作”。

  根据中央政治局和政务院的决定,1950-1953年我国的民族工作是建立民族自治区或各族各界联合政权,保障民族的权益;创办民族院校,培养民族干部;考虑为缺乏文字的少数民族创制文字;借助抗美援朝等运动,宣传爱国主义,灌输与增强祖国的意识;以及在经济结构与汉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民族地区开展土地改革,等等。

  其间,人民政府还采取各种措施,消除历史遗留的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的称谓、地名等,要求“关于各少数民族的称谓,由各省、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机关加以调查,如发现有歧视蔑视少数民族的称谓,应与少数民族代表人物协商,改用适当的称谓,层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审定,公布通行”。调查某些民族的族称、协商解决、国家确认等,旨在消除历史遗留的歧视或蔑视,构建起平等、团结及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促进团结。如《中国的民族识别》中说将“归化族”改称“俄罗斯族”、“索伦族”改称“达斡尔族”、“塔兰奇”恢复“维吾尔族”、“仲家”改称布依族,等等,就是那时开展的消除歧视或侮辱等工作,并非“民族识别”。

  随着宣传的深入及工作的开展,生活在内地的少数民族群众纷纷要求公开其民族成分,享受平等权利。1952年2月,政务院第一百二十五次政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指令各地政府切实执行,保障散居内地的少数民族要享受的权利。根据这项决定,中央民委编制了中国少数民族人口统计等资料,列举各民族的不同族称,下发各地,参照执行。各地政府依据传统,按照散居民族群众的意愿,比对相关资料,确认其民族成分,依法保障平等权利。如中央山东分局统战部曾为内地满人是否应列入少数民族请示中央统战部。统战部明确指出:“承认他们的少数民族的地位,保障他们应享有的民族平等的权利,是完全必要的,对于团结满人和发扬他们爱国主义的积极性是有很大作用的。”毋庸解释,“承认”就是确认。因为各少数民族是长期历史形成的,散居内地各民族群众需要的是被确认,依据自我认定,受到法律保障,享有平等权利,并不要求被“识别”。

  1953年7月,中央统战部召开了全国第一次统战工作会议,该会对建国以来各项民族工作做了全面总结,制定了尔后的工作任务。该“会议记要”上报党中央,提交政治局会议审议讨论,毛泽东主席逐字逐句审阅,适当修改,将文件名称由“会议纪要”改为“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发至各省区党委学习讨论,制定任务。搜集相关意见。之后,该“经验总结”再作修改,于1954年10月作为中央文件下达全国。

  该“经验总结”详细阐述了建国以来中共在民族地区开展各项工作,提炼作法,总结经验,制定了过渡时期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但我们多次阅读全文后,遗憾地讲,在文件中没有找到开展民族识别的文句,就是说在建国初年民族工作中没有民族识别的任务。至于《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某撰写者引用毛主席在审阅“经验总结”说的“科学的分析是可以的,但政治上不要去区分哪个是民族,哪个是部族或部落”这话来论证毛主席指示开展民族识别。我们认为,作者恐怕把这段话的本意都弄错了。

  还有,在李维汉、乌兰夫、刘格平、汪锋、刘春等中央统战部或中央(国家)民委领导人的文集或传记中,我们找不到关于有民族识别的指示或文章;我们在查阅中共中央、中央统战部或中央民委的主要文件后,也没有指示开展民族识别的记载,更不说有专项文件。

  2.1954-1959年个别省区曾开展民族识别,属于局部、短期的社会调查

  在这期间,除云南等少数省区在社会调查中增加族别调查外,民族识别也没有列入全国的民族工作中。

  在此期间,我国的主要民族工作,除延续前面所述建设并健全区域自治,发展生产、搞好经济,发展文教卫生等外,有这几项主要工作:一、部分地区开展民主改革(和平协商土地改革与“直接过渡”);二、在各民族地区开展社会调查,弄清各族历史、社会状况及经济形态等;三、为部分少数民族创建或完善文字。

  不过,在这期间,云南、湖南、广西、黑龙江等省区在社会调查中的确开展了民族识别,确认了14个少数民族,人口约102万。需要指出的是,通过族别调查而确认的这些少数民族仅占全国少数民族的1/4强、人口约占3%,无论从涉及的地域、确认的民族数及人口来讲,它们只是我国少数民族中的小部分。当时,在这些省分的工作,族别调查属于普通的民族事务,无特殊的地位,更不是“首要解决任务”(如云南,下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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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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