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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预警机制
  作者:记者 董晨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06-04 | 点击数:3596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昨起正式实施,作为我国非遗领域首部国家大法,《非遗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非遗保护终于有了“尚方宝剑”,对非遗的传承与保护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首部《非遗法》有哪些亮点,能否解决当前“重申报、轻保护”等诸多问题?记者昨天进行了采访。

  非遗保护上升为国家责任

  韩国、日本等国家,早在上世纪50年代就出台了非遗保护的相关法规。近年来,我国也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非遗保护法规,但在整个国家层面,非遗保护却是空白。对此,南京大学文化与自然遗产研究所所长贺云翱教授说,尽管我国《非遗法》的出台有点晚,但力度却很大,一下子就把非遗保护上升到了国家意志和国家责任的高度,为非遗保护提供了坚实保障。

  《非遗法》中明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贺云翱觉得这一条款的实际意义非常大。他说,从前一提到非遗保护,人们总在抱怨缺钱、缺人,现在把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这些问题就都解决了。更为重要的是,在当前各个层面都呼吁创新的背景下,我们看到了政府用国家力量保护非遗的决心。毕竟,传统与现代的有机结合,才是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化国家的有效途径。

  在国家非遗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南京大学教授徐艺乙看来,《非遗法》首次将保存与保护区分开来,对非遗保护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战略意义。他说,目前我国共有国家级非遗项目1028项,这些珍贵的文化瑰宝不仅客观存在,更是一种历史遗存,但未必能够马上显示出其历史、文化价值并为当代所用。因此,凡是纳入非遗保护名录体系的项目都应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而暂时没有进入名录体系的非遗资源则重在保存。保护与保存并重,有利于纠正我们以往“重保护、轻保存”的失误,把一些濒临灭绝的非遗项目先保存起来。

  在《非遗法》中,我们也看到了对国家文化资源安全、国家文化主权的保护。根据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应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对此,贺云翱说,“这一点很好。此前由于没有相关规定,很多非遗资源都流失到了国外,甚至是整集装箱地往外运,令人痛心。”

  引入退出机制,为“非遗热”降点温

  退出机制的引入,是《非遗法》中另一亮点。“‘退出制度’不是单一地为了‘退出’,而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省文化厅非遗保护处处长冯锦文解释说,当前,一些地方大力倡导“文化搭台,经济唱戏”,一味地将“非遗”作为赚钱工具。过度的商业化,冲淡了非遗的文化色彩。引入退出机制,是要让非遗项目申报更科学合理。

  眼下,不少“非遗”变成了用花哨的服饰去取悦人们的“热闹”,不仅让人“误读”其严肃内涵,还会让人对文化失去敬畏感。因此,今后不但要为“非遗热”降温,更将定期组织评估检查,对不再符合国家级名录标准的将予以除名,并追究相关责任。

  此外,传承人也不再是“终身制”。根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徐艺乙说,废除“终身制”,可以敦促传承人积极履行传承义务。毕竟传承人是得到国家和地方的扶持和资助的,其所掌握的非遗知识已经不是其私有财产,而是中华民族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其不愿意或无力传承,当然应该取消其资格,而由其他更愿意或有能力传承的人员来取代。

  冯锦文说,为适应将来的退出机制,我省将首先建立预警机制,下半年将对省级项目濒危情况和高龄传承人开展调查,建立濒危目录,为下一步制订抢救性保护措施提供依据,并督促保护地政府制定方案实施抢救。

  据悉,我国即将公布的第三批国家级非遗名录仅190余项,较前两批合计1028项大幅减少。徐艺乙说,严格控制入选数量是为了严肃对待非遗保护,使得真正具有民族文化价值和典范意义的项目提升到国家级层面,以改变部分地方存在的重申报轻保护现象。

  保护重在执行,期待细则出台

  在采访中,专家们普遍认为,《非遗法》的出台固然是件好事,但重要的还是执行。在“有法可依”之后,如何“执法”,还有许多细节有待完善。

  徐艺乙坦言,《非遗法》只是原则性的法律,下一步还要有进一步的实施细则。他说:“比如对于境内文化遗产破坏行为没有明确的惩罚措施,没有明确具体的执行、监管部门。”对此,贺云翱也说,法律本身是高屋建瓴的,在具体实施的时候该怎么做,还需要一个具体的指导。希望各地能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尽快出台相关细则。

  冯锦文告诉记者,具体实施细则将由文化部出台,目前正在制定过程中,其中会有国家级非遗项目和传承人“退出”的条件、程序等。细则出台后,我省将严格参照执行,并启动修订省非遗保护条例中的有关设定。

  作为长期从事非遗保护的专家,贺云翱对《非遗法》中的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第十条(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很是看重。他说,非遗保护,不仅需要发动政府力量,更需要全社会力量的积极投入,强调全民参与。他介绍说,南大文化与自然遗产研究所已经在江苏、福建、安徽、湖北等地参与非遗保护,做田野调查,研究文化生态的保护与发展。此外,该所还在各地建立保护与研究基地,并积极筹备非遗教学网站的建设。“学校也应引入非遗教育,”贺云翱呼吁说,“民族文化需要捍卫,更需要一代代地传下去,我们需要更多年轻的文化守望者。”


 

  文章来源:中新网-新华日报 2011年06月02日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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