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俗学会最新公告: ·第三届民俗学、民间文学全国高校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2024)预备通知   ·媒体报道|中国民俗学会成立四十周年纪念大会暨2023年年会   ·中国民俗学会成立四十周年纪念大会暨2023年年会召开  
   会员之声
   学术传真
   会议信息
   讲座信息
   媒体报道
   时评杂谈
   出版资讯
   音影图文报道

会员之声

首页动态·资讯会员之声

专家热议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
  作者:葛伟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8-09-12 | 点击数:4859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一方面一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正在面临着失传的危险,另一方面其潜在的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日渐凸显。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予以保护,不仅关系到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更关系到我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这是近日在中国文联维权办和中国民协主办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研讨会上专家们达成的共识。1990年颁布、1991年实施的《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六条依然保留了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内容,因此,制定专门条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十分必要。而要制定这个条例,首要的问题即是明确条例保护的对象。研讨会上,专家们就这一问题进行了认真研讨。

  中央民族大学民俗文化中心主任陶立璠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包括民间文学和民间艺术两大部分。对于民间文学所包括的内容,专家学者的分歧不是很大。而对于民间艺术,由于其包含的范围太广,大家认为对其概念上的表述应该具体准确。比如,民间音乐包括声乐和器乐,美术包括绘画和雕刻,舞蹈戏剧中还包括许多民间小戏,还有众多的民间竞技如武术、杂技等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应该充分考虑到方方面面。北京大学人类学民俗研究中心主任段宝林也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应该明确到更加具体的各个领域。他还特别指出,民间文学艺术所涵盖的内容还应该包括民间文化中的民俗。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三个主要方面,分别就是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民俗。

  许多专家还特别指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改编的保护不应纳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之中。陶立璠认为,改编的作品不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改编的作品,如果是音乐方面的,属于音乐家的创作,如果是文学方面的,则属于作家创作,这些都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很多吸取民间文学艺术素材的作品,像《乌苏里船歌》、王洛宾的歌曲等都属于再创作的范畴。中央民族大学教授李耀宗认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收集、注释、整理、汇编,包括译注等都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范畴,而在此基础上进行演绎、改编、再创造的则不属于。

  据悉,为更好地对中国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予以保护,目前,在各方面的努力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立法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文章来源:中国文联网

上一条: ·增强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传统文化影响
下一条: ·从“禁鞭”说起:春节仪式的文化底蕴
   相关链接
·[施爱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内在矛盾·学者建议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需稳步进行
·[赵鸣]当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浅析·[吕微]从汪国真到非遗立法
·国家版权局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尊重是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前提
·[郭禾]关于民间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民间文艺作品版权保护:箭在弦上

公告栏
在线投稿
民俗学论坛
民俗学博客
入会申请
RSS订阅

民俗学论坛民俗学博客
注册 帮助 咨询 登录

学会机构合作网站友情链接版权与免责申明网上民俗学会员中心学会会员学会理事会费缴纳2023年会专区本网导航旧版回顾
主办:中国民俗学会  China Folklore Society (CFS) Copyright © 2003-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朝阳门外大街141号 邮编:100020
联系方式: 学会秘书处 办公时间:每周一或周二上午10:30—下午4:30   投稿邮箱   会员部   入会申请
京ICP备14046869号-1       技术支持:中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