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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光]美国公众民俗学对中国非遗保护的启示
  作者:黄龙光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7-12-22 | 点击数:6879
 

[摘   要] 产生于20世纪中后期的美国公众民俗学,源于解决民俗传统的现代性适应问题,它指民俗传统在其社区内外新框架、语境下的表征和运用,这种表征和运用通常通过传统承载者和民俗学家或其他文化专家的通力协作来完成。一贯强调“经世致用”的中国民俗学明显带有应用倾向,加上学科特点和优势,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着更多的交集。美国公众民俗学民俗传统展示及表征等文化实践理念及其模式,对中国民俗学学科建设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均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 美国公众民俗学;中国非遗保护;启示

[作者简介] 黄龙光,云南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


  一.问题的提出

  2008年笔者在北京中央民族大学有幸接待前来访学的美国《公众民俗学》主编罗伯特·巴龙(Robert Baron)与尼克·斯比泽(Nick Spitzer)教授,参与组织并聆听了两位美国公众民俗学家的精彩讲座。2010年译介罗伯特·巴龙教授讲座同题论文《美国公众民俗学:历史、问题和挑战》(载《文化遗产》,2010年第1期)。2010年5月,笔者诚邀尼克·斯比泽教授到玉溪师范学院、云南大学讲学,后共赴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塔甸等彝村进行民俗考察。同年9月笔者再邀罗伯特·巴龙教授到玉溪师范学院讲学,其后在云南民族大学云南省民族研究所讲学,并在人文学院进行学术交流。因以上机缘,使笔者对美国公众民俗学理论方法及其文化实践有了初步的了解和认识。2014年7—8月,笔者有幸亲临美国华盛顿市参加2014年史密森民俗生活节(Smithsonian Folklife Festival),并担当“中国:传统与生活的艺术”主题展演双语解说人(bilingual presenter),通过此次参与美国公众民俗学文化展演实践活动,对其理论方法及其文化实践有了进一步理解与亲身体验。作为应用性和适用性较强的美国公众民俗学理论及其文化实践,对当前中国民俗学学科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能有何借鉴,中美两国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可有何交流,这是引发笔者思考的问题。

  自2004年中国政府正式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已10年有余了。一贯强调“经世致用”而带有应用倾向的中国民俗学,对作为一种文化实践和社会活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给予了超高的社会敏感和充分的学科热情,中国民俗学者们一开始就对非遗相关概念进行了学理阐释与反思,还有很多学者对非遗保护及传承发出了政论性呼声,一些学者直接参与到各级非遗项目的评审、认定工作,当然也有学者一头扎入田野进行非遗的实际调查与相关研究。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国家从法理层面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予保护。虽然该法的实际操作性并不是很强,但从此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法可依。

  到目前为止,中国国内对美国公众民俗学理、方法的介绍,还停留在对其作为美国民俗学一个分支的初步译介上,这方面有限的学术成果有:安德明研究员的《美国公众民俗学兴起、发展与实践》[①]、杨利慧教授的《美国公众民俗学的理论贡献与相关反思》[②]、迪姆·罗仪德(Tim Lioyd)著、饶琴等译的《史密森民间生活节:公众民俗学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例》[③]、比尔·艾伟(Bill Ivey)著,张举文译的《美国民俗学的三个分支》[④]、罗伯特·巴龙(Robert Baron)著、黄龙光译的《美国公众民俗学:历史、问题和挑战》[⑤]以及周星教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与中国民俗学——“公共民俗学”在中国的可能性与危险性》[⑥]等。纵观以上几篇相关论文,对美国公众民俗学理论与方法只做了粗线条的译介,而直接将其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对接的只有周星教授1篇,他指出公共民俗学在中国的可能性,同时也警示民俗学家过度参与非遗保护运动而被行政同化的危险性。因此,走过了近60年的美国公众民俗学对于中国同行来说依然是新的学科(分支)、学术理念、实践模式,对其进行深入解读并作批判性吸纳,不仅将有助于中国民俗学学科理论与方法建设,而且它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公共文化展演实践模式,对当前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二.美国公众民俗学及其文化实践的启示

  公众民俗学作为美国民俗学的一个分支,其早期没有自身严格的边界,也缺乏对学科理念及其文化实践可能蕴涵的意识形态干扰、田野伦理、客体化等问题的自省和反思,仅作为应用民俗学整体文化实践的一部分而存在、发展。最早在19世纪中期,“应用”民俗或民俗的“应用”,由负责记录美洲土著文化的联邦机构——美国民族事务局(BAE)首次系统地使用。其主要工作是为了搜集、整理内战后行将消失的诸如物质文化、口头叙事及信仰传统等作为美洲土著的印第安传统文化,其目的在于:一是通过全面搜集和记录为将来保留印第安文化,一是为了通过更好地理解印第安文化,从而实施更加有效的印第安人管理。显而易见,前者出于一种自然的学术目的,后者则带有应用民俗学天生的意识形态动机。

  1888年美国民俗学会(AFS)成立,罗杰·亚伯拉罕(Roger Abrahams)说学会奠基人对民俗的兴趣拥有一个公共的目的,即“由于受到民俗学家的热情关注而使传统社区及其生活方式变得有尊严,另外,还有一个意味着作为美国人可能要受到锻造的有益理念”。同时,他把美国公众民俗学的建立,看作同时是学科专业的创建。[⑦]随即,美国应用民俗学在约翰·罗马科思(John Lomax)、本杰明·伯特金(Benjamin A.Botkin)等著名民俗学家带领下,通过指导田野调查方法和技能,对全美范围的传统民俗文化做了搜集和记录。伯特金特别强调对民俗社会、文化语境及其作为“活的知识”如何运行的方式进行搜集。他强调要运用民族志的方法尽量搜集那些“源自口头”的传统,“忠实记录下听到的一切”,包括被调查者提供的全部田野注释。[⑧]就这样,早期从事应用民俗的学者们,在搜集和记录美国本土民俗的田野调查中不断成长起来。直到1950年,拉尔夫·毕尔斯(Ralph Beals)第一次使用了“应用民俗学”这个术语,他说,“应用民俗学的使用,不论有意无意,都有点民族主义。但它最好的是,通过大众对少数族群价值的鉴赏支持了少数族群的自尊,通过民俗材料的广泛传播拓宽了对民俗遗产的鉴赏。”[⑨]伯特金(Botkin)随即给应用民俗学下了定义,即“对民俗超越自我的应用”。他认为“应用民俗学家”是与“纯民俗学家”不同的一类民俗学家。应用民俗学家站在民俗学学科外服务创造了民俗的民众。他写到,“作为一个应用民俗学者,我一直相信民俗研究属于民俗学者,但民俗自身却属于创造或享用它的民众”。[⑩]当时,对应用民俗学的鼓吹和实践并不是一边倒,1950年代末到1970年代,学院派民俗学家对应用民俗学提出了强烈批评,其中尤以理查德·多尔逊(Richard Dorson)为旗帜鲜明的斗士。尽管受到抵制和批评,作为第一个联邦民俗生活节,史密森民俗生活节(Smithsonian Folklife Festival)于1967年由拉尔夫·雷斯林(Ralph Rinzler)发起创始。虽然直到今天史密森民俗生活节独特的展演模式仍受争议,但美国当代很多著名民俗学家曾作为解说人参与了史密森民俗生活节,并在公众民俗学的理念及实践方面受益颇多。作为一个应用民俗学中心,美国民俗生活中心在1976年获得成立。该中心随即积极组织了相关田野调查和民俗展览,组织公众民俗学家和学院派民俗学家共同参与相关学术会议。

  事实上,直到1980年代,大多数在大学外进行文化实践的应用民俗学家们才更愿意自己被称为“公众民俗学者”,这是公众民俗学分支意识明确的自我觉醒。公众民俗学,“指民俗传统在其源自的社区内外新框架、语境下的表征和运用,通常,这种表征和运用通过传统承载者和民俗学家或其他文化专家的通力协作来完成。”[11]罗伯特·巴龙(Robert Baron)在其《公众民俗学》前言中就阐明到:“公众民俗学”,对于民俗传统在其社区内外新框架、语境下的表征与运用来说都是一个贴切的综合性术语。正如任何社会实践一样,公众民俗实践也是社会建构观点的产物,它天生拥有意识形态的维度。但是,它绝不应将某一特定的意识形态观点强加在社区头上。他接着说,“民俗学家也认识到,在新语境下的公共展示中对民俗的‘使用’能引发民俗材料新的传播模式及功能。他们看到,通过充当新语境下民俗公共展示的代理人,他们可以对传统的复兴与持久性有所贡献”[12]。综合起来,美国公众民俗学的主要内涵有:第一,纪录和传播传统民俗文化,运用早期留声机、书籍、磁带、光盘、音频、视频、纸质等多样化媒介全方位向社会、公众传播、教育传统民俗文化。这也是与学院派相同的解释性和教育性的民俗学基础性工作。第二,更为重要的是,在博物馆、培训会以及文化旅游规划中,特别是民俗生活节等新创设语境下对公众展示传统民俗,并在边缘传统民俗承载者与主流公众之间搭起文化对话和交流的桥梁,由此,一方面促进传统民俗文化的广泛传播和公众教育,同时使传统民俗承载者通过亲身参与社区外公共民俗生活节重新评估其传统文化的价值,由此提高其文化自觉与自决意识。总体而言,美国公众民俗学所从事的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纯学术研究,而是一种具体实践民俗学学术的文化应用工作。当然,大多数美国公众民俗学家又都拥有学院教育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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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程浩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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