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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戈金:非遗保护应把传承主体放在首位
  作者:朝戈金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7-06-11 | 点击数:1660
 

   随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2003年颁布,非遗保护的热潮在全球各地出现。总体而言,保护非遗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随之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就包括对非遗的不尊重,特别是对相关社区、群体主体地位的不尊重。为让非遗保护工作沿着健康的轨道前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在2015年底的第十届常会上,审议并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这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文献,其纲领意义和指导作用,将在今后全球的非遗保护工作中日益凸显。 

  这个伦理原则正文只有千把字,但内涵并不简单。它是多国学者和文化管理工作者集体智慧的结晶,它是在充分顾及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个鼓励性的、涉及道德层面、立法层面和商业利用层面等环节的伦理条款。与那些专业学术团体更注重技术层面和职业操守准则不大相同的是,该伦理原则首先申明它是遵循了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现有的保护人权和原住民权利国际标准文书的精神而制定的,这就清晰地交代了这份文献的思想基础和道德边界。正确理解这份文献,对于我们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伦理原则强调要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进而确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促进人类和平进程和可持续发展的贡献,赋予了保护非遗以崇高的使命和任务。再者,伦理原则把社区、群体和个人置于传承非遗的核心位置。此外,非遗实践的所有互动应以合作对话协商咨询为特征,并使相关方事先知情同意,且要确保创造和传承非遗的人群从中受益。
 
  这些条款都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在保护非遗的大潮中,泥沙俱下、鱼龙混杂的情况并不少见,譬如去语境化、过度商业化、传承人和实践者权益不能得到很好保障等问题在不少地方也有发现。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措施,确保持有非遗的社区、群体和个人在行使非遗保护、传承和发展的权利过程中,享有获得收益的权利,创造性表达的权利以及学习和受教育、受培训的权利。这表明,政府已将尊重传承人群的主体地位和权利,作为非遗工作的重要原则。而有效推动保护非遗的工作朝向更健康的方向发展,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其中很重要的一环,就是全社会对非遗工作认识的提高。认真学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等文献,更到位地把握其核心精神,将有助于全面提升我们的思想认识水平,有助于在实施保护非遗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出台更符合非遗特质和特性的举措,制定更科学的保护策略,也就会造成更有利于国家文化建设和民族文化繁荣的良好局面。
 
(本文刊于《人民日报》2017年06月08日19版)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张世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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