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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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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社区:涵义、多样性及其与政府力量的关系
  作者:安德明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6-12-28 | 点击数:5364
 

  摘要:

  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所发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中的核心概念之一,“社区”是被理解为可以与“传承人”相互置换的一个概念来加以强调的,对社区在非遗保护中的参与、知情乃至引领权利的强调,体现了UNESCO力图通过文化的保护来保护普通人的权益的根本目标。每个社区都具有非均质的、多样性的特点,社区成员在传承和实践非遗项目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作为非遗知识保存者的实践者”同“单纯实践者”之间的不同和相互协作,他们通过不同的分工,共同促成了相关非遗项目的延续与实施。社区内部的差异性,加上不同国家文化传统、政治形态和经济条件等方面的不同,使得具体的非遗保护实践可能很难避免政府力量主导的情况,但这并不应该成为参与非遗保护的任何国家或地区忽视社区参与和引领的理由,相反,政府力量应该以一种“文化对话”的态度,尽量克服具体实践过程中强势干预的立场,最终促成非遗保护中社区主导的局面,并为普通人的全面发展做出切实的贡献。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社区;作为非遗知识保存者的实践者;单纯实践者;文化对话

  作者简介:安德明(1968-),男,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所民间文学室研究员、室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北京,100732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所发起和引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社区”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仅就教科文组织对缔约国在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等项目的要求来看,对社区知情和社区参与的强调,就是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作为UNESCO非遗审查机构中国民俗学会的非遗评审专家,笔者在评审2015和2016两个年度一些国家提交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书的过程中,对这一点有十分深刻的体会——有些申报国的申报文件,尽管陈述论证十分完备周详,所申报的文化事象也格外引人注目,但由于申报书在各个相应环节未能体现非遗项目传承人与社区的参与及引领信息,结果只能按规则建议退回或否决了。

  有感于这种看似“苛刻”的评审要求,结合对相关理论成果与教科文文件的思考,笔者拟在本文中围绕以下内容对社区问题展开讨论: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社区?UNESCO强调社区在非遗保护中的核心地位的目的何在?传承某一非遗项目的社区具有什么样的特征?非遗传承社区与政府等外界力量之间具有怎样的联系?在非遗保护已经成为一项融汇多种力量共同参与的综合社会文化运动的形势下,政府力量应如何更好地按照《公约》精神来处理自己与社区之间的互动合作?希望通过这些探讨,本文能够为非遗保护的相关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提供具有一定建设性的参考。

  一、“社区”的内涵及非遗保护之所以强调社区地位的意义

  在UNESCO有关非物质文遗产的一系列政策当中,社区被赋予了极其重要的地位。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以下简称《公约》)这一纲领性文件及多种衍生文件为例,其有关非遗界定、保护计划的制订和实施,以及申请进入各类名录的程序等各个环节的说明,都十分强调社区的核心位置——“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是否把某一项目“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是决定该项目能否被界定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前提。[1]而在实施与保护相关的所有措施的过程中,“社区最大限度的参与”,[2]以及“将社区、群体或个人,置于所有保护措施和计划的中心”[3],则是始终凸显的原则。在UNESCO“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申报表”(以下简称“代表作名录申报表”)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表”(以下简称“急需保护名录申报表”)当中,这一原则在第三条和第四条中有着尤其明显的体现。这两种申报表的第三条,都是有关保护措施的内容。“代表作名录申报表”第三条要求,申报国必须论述“相关社区、群体或个人如何确保该遗产项目的存续力?过去和现在为此做了哪些努力”,“社区、群体或个人如何参与制定所提出的保护措施,在实施过程中他们又将如何参与”;“急需保护名录申报表”第三条则要求申报国“说明相关社区、群体或个人过去和现在为确保该遗产项目的存续力而付出的努力”,“阐述确保社区、群体或个人全面参与该保护措施的机制。提供尽可能详细的信息,以说明相关社区,特别是实践者,以及他们在实施保护措施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这里的说明应涵盖两个方面,一则参与其间的社区乃是技术支持和财务资助的受益方,二则社区积极参与了所有活动的规划和实施。”两种申报书的第四条,则都强调申报过程中的社区参与和社区认可,要求说明“相关社区、群体或个人如何积极地参与了准备和编制申报材料的各个阶段”,以及对遗产项目的申报“尊重相关社区、群体或个人的意愿,经其事先知情同意”。而社区对相关申报的知情同意,“既可通过书面或音像形式,也可通过根据缔约国法律制度及相关社区和群体丰富多样性所采取的其它方式予以证明。”举例来说,假如社区成员对他们所传承的某一文化事象,并不期望加以公开或展示,那么,无论这样的事象在外人看来多么古老、多么有价值,都不应该在政府或其他任何外界力量的主持或推动下,把它列入任何一个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然而,同对社区的强调形成对比的是,无论是《公约》还是其他相关重要文件,都没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社区”做出明确的定义。之所以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其原因在于“社区很难界定——就像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相关社区和群体是动态的。社区和群体的概念还可以因不同的政治语境被不同的人以不同的方式来理解……大部分国家具有文化和民族-语言上的多样性,而且各个国家以不同的方式来对待其多样性……有的国家认可土著社区,有的则不然;那些刚刚度过国内问题困境的国家则更希望关注普遍的认同,而不是内部的差异。”[4]这种坦诚的表述,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UNESCO在相关问题上的苦衷:作为国际博弈的平台,它有关非遗保护的各种文件,必须充分考虑和照顾国际政治关系,而不是仅仅满足理论要求;不对“社区”进行界定,是因为其中牵涉到十分复杂多样的现实及相关理解,难于一概而论。

  不过,综合UNESCO所发布的多种文件,我们还是能够对“社区”的本质做出这样的解读:尽管社区很难被抽象地界定,但是就非遗保护的语境而言,“它们是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相关非遗项目的施行和传承的人。”[5]也就是说,UNESCO强调非遗领域的社区、群体和个人,其最终目的,还是指向那些直接或间接参与某一非遗项目的实践或传承、并以该非遗项目为其文化遗产之一部分的人,“社区”,不过是对这类“人”在不同语境下不同表现形式的一种表述而已。

  从这个角度来理解社区,我们就可以对UNESCO强调社区重要性的意义有更进一步的认识——非遗保护的最终目标,实际上还是在于保护那些实践和传承相关非遗项目的人,保护这些人对自己文化的自豪感和自主权。这一点,正是UNESCO非遗保护思想和理念先进性的体现,也就是说,就整个保护工程而言,对人的关心要远甚于对文化的重视。通过保护各种各样的非遗项目,突出相关项目传承者对该项目的传承权、主导权,非遗保护最终是要导向提升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大量非遗实践者的地位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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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西北民族研究》2016年第4期
【本文责编:张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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