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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利慧]以社区为中心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保护政策中社区的地位及其界定
  作者:杨利慧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6-12-26 | 点击数:4183
 

  摘要: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系统中的一个关键词,“社区”指的是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某一个或某一系列非遗项目的施行和传承,并认同该(系列)非遗项目是其文化遗产的一部分的人。社区的规模可大可小,具有非固定性和非均质性的特点,可以在不同的语境中被不同的人用不同的方式来理解和界定。社区以及构成社区的群体和个人是非遗项目保护和传承的主体,不仅应当最大限度地参与从非遗项目认定、清单编制、保护措施的规划和实施到非遗项目申请进入各类名录的整个过程,而且应当在其中发挥主要作用,成为所有保护措施和计划的中心,成为非遗项目列入名录之后的受益方。

  关键词:社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


  “社区”(community)无疑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下简称为 UNESCO)发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系统中的一个关键词——在该系统中,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认定、清单编制、保护措施的规划和实施,到申请进入各类名录的整个过程,都强调“社区最大限度的参与”(widest possible participation of the communities),倡导“将社区、群体或个人,置于所有保护措施和计划的中心”(at the centre of all safeguarding measures and plans),主张“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在保护其所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应发挥主要作用(should have the primary role)”。那么,到底什么是“社区”?它在非遗政策中具有何种重要地位?UNESCO为何如此强调社区的重要性?社区如何参与非遗保护的各个过程?迄今各缔约国取得了哪些成功的社区参与经验?……这些问题,无疑值得世界各国的非遗研究者和从事非遗保护工作的实践者们认真探讨。就笔者有限的目力所及,迄今为止,从UNESCO非遗政策系统内部出发去探讨社区意义的学术研究成果,国际上已有一些,主要集中在“社区”的含义和边界、社区参与非遗保护的实践经验,以及对 UNESCO 有关社区政策的反思等方面,而国内的相关研究尚相对较少。总的看来,相比社区的重要性而言,这方面的研究显然亟待深化。

  本文试图以UNESCO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以下简称“《公约》”)及其部分衍生文件为基础,结合笔者作为 UNESCO 非遗评审机构(Evaluation Body)之一——中国民俗学会——非遗评审专家团队的一员,于2015、2016年两次参与非遗评审工作的经历和思考,来阐述社区在UNESCO非遗政策中的重要性。此外,2011年1月,笔者还曾作为中国观察员之一,全程参加了UNESCO在北京举办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强化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能力·培训师培训工作坊” (Strengthening National Capacities for Safeguarding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raining of Trainers Workshop, Beijing,10~14 January 2011,以下简称“工作坊”),在为期五天的培训中,比较深入地学习了《公约》的精神以及其中对包括“社区”在内的诸多关键词的解释。培训文件中对很多专有术语的阐述比较详细,对《公约》中言简意赅的语汇表达进行了大量说明和进一步论述,对于正确理解《公约》及其衍生文件有重要的补充作用,所以本文也将适当援引和分析。

  希望本文能对已有相关研究起到一定的丰富和补充作用,同时也对中国本土的非遗保护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和促进意义。

  一、以社区为中心:社区在《公约》及其衍生文件中的地位

  如前所述, 《公约》及其各类衍生文件均十分强调社区在整个非遗保护过程中的重要性。在笔者看来,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区认定。在非遗的认定标准中,社区被置于至关重要的位置。大家知道, 《公约》中对于“非遗”的界定如下: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界定确立了非遗认定的五个标准:1. 该遗产项目包含在“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之内;2. 该遗产项目“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3. 该遗产项目“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4. 该遗产项目“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5. 该遗产项目“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在这五条标准中, “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认可,成为某一项目是否能够被认定为非遗的重要标准。也就是说,社区、群体或传承人决定着某一特定的实践或者传统是否构成了其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有权决定某一特定实践或者表达是否对其认同感及持续感具有重要意义,只有经由他们的确认,特定的实践或者传统才可能从一般性的文化遗产中被遴选出来成为非遗。与此相应,评审机构的专家们在对各缔约国提交的代表作名录申报表、急需保护名录申报表等进行评审的过程中,也是依据这五条标准,对所描述的非遗项目进行审查的,申报表是否清晰、充分地描述并证明了社区的认定,成为判定该项目能否列入名录的一个基本依据。

  第二,社区参与及事先知情同意。《公约》强调整个保护过程(主要包括认定、清单编制、保护措施的规划和实施以及申请进入各类名录等)中都要保持社区最大限度的参与,这成为《公约》及其衍生文件强调社区重要性时经常提及的一个原则: “缔约国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申报表填写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甚至声明: “在委员会及其附属和评审机构所关注的所有话题中,没有任何话题比起社区、群体或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最大限度的参与更加受到关注的了。”与这一原则相呼应,UNESCO要求各缔约国在申报各类名录时,不仅应体现社区的广泛参与,而且还应确保社区对申报工作“事先知情同意”(free, prior and informed consent to the nomination),缔约国必须提供书面、音像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社区的事先知情和同意。《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中明确规定,无论是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还是优秀实践名册,其列入的一条重要标准,便是该遗产项目的申报“得到相关社区、群体或个人尽可能广泛的参与,尊重其意愿,并经其事先知情同意”。正因为如此,在“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ICH-01 表”及“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ICH-02 表”中,第四条(U.4 和 R.4)列入标准均为“申报过程中的社区参与和同意”。依据该标准,缔约国应证实“该遗产项目的申报得到相关社区、群体或个人尽可能广泛的参与,尊重其意愿,并经其事先知情同意”。该条又细分为四个方面,其中前两方面直接关涉社区的参与和知情,对于理解申报过程各个阶段中的“社区参与及知情”有所帮助(黑体为笔者所加):

  4. a. 申报过程中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参与

  说明相关社区、群体或个人如何积极地参与了准备和编制申报材料的各个阶段。

  鼓励缔约国在各相关方的广泛参与下准备申报材料,包括各级地方政府、社区、非政府组织、研究机构、专业中心和其他相关方等。

  4. b. 申报中尊重其意愿,并经其事先知情同意

  申报该遗产项目尊重相关社区、群体或个人的意愿,经其事先知情同意, 这既可通过书面或音像形式,也可通过根据缔约国法律制度及相关社区和群体丰富多样性所采取的其它方式予以证明。……

  可见,在申报阶段中,社区参与原则的要求是相关社区、群体或个人“积极地参与了准备和编制申报材料的各个阶段”,申报中尊重其意愿,并经其事先知情同意。相对而言,社区参与的要求较易让人理解,可是怎样算是社区“事先知情同意”呢?该如何实践这一要求呢?2011 年的“工作坊文件”中,谈及“社区在保护中的角色”时,对上述要点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当某一非遗项目的申报——包括保护措施的规划——关涉到社区、群体或个人时,他们必须对申报书的准备和提交给予——自由地和自愿地——同意。他们应当被给予充分的信息和时间来作出决定,并被恰当地告知列入之后可能的利益以及任何可能的负面影响。没有他们的知情同意,申报书的准备不应开展,也不应提交给 UNESCO。”由此可见,获得社区的知情同意书并非只是简单地令社区、群体或个人代表签字表态,在此之前,应当给社区“充分的信息和时间来作出决定,并被恰当地告知列入之后可能的利益以及任何可能的负面影响”,这些才是这一环节更应完成的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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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西北民族研究》2016年第4期
【本文责编:张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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