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重点关注:保护传统节日的意义无须过度阐释

本帖已经被作者加入个人空间

重点关注:保护传统节日的意义无须过度阐释



保护传统节日的意义无须过度阐释

周云(广东) 北京青年报:(08/02/18 01:58)



  2008年,清明、端午、中秋、除夕等传统节日纳入国家法定假日。从此,全国人民在传统节日过节不放假的不便与尴尬得以消除,自是大好事一件。对此,各大媒体纷纷发表文章评论,回顾此事的前因后果。我注意到,凡论及给予传统节日法定节假日的意义时,论者无不盛赞此举对弘扬传统文化、促进社会和谐、增加民族凝聚力的极为重要的作用。更有论者将保护传统节日与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联系起来,声称兹事体大,事关中国文化主权,文化安全。

  但保护传统节日的意义仅限于此类宏大叙事吗?窃以为,过传统节日,首先是基于传统的一项公众权利,将传统节日定为法定节假日,体现的更多是对公众权利的尊重,是用法律的形式还权利于民,是能够让公众有充裕的时间、精力享受节日。这才是传统节日成为法定节假日的第一要义。至于“爱国节”、“爱国年”,固然也甚紧要,终究不是过节最重要的内容。

  笔者强调这一分别,不是要与各位专家抬扛,也不是死抠字眼,而是觉得“哪一种权利更为优先”的问题是值得思考的。如果以各色“弘扬”、“增进”的名义给予公众过传统节日的权利,那么这一权利的获得更像是被“赐予”的,而非应得的。如此一来,与此类“宏大叙事”相关的利益相对于公众的利益就更有优先权,公众的权益既可予之,自然又可以相同的名义夺之。类似的例子在现实中屡见不鲜,当初纪宝成等人提出恢复传统节假日提案时,有关方面就曾以“统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和社会承受能力”的说法婉拒。

  至于保护传统节日与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对于所谓文化安全、文化主权的意义,我则从根本上存疑。文化主权这个词本身令人生疑。任何权力都有行使主体,主权更是有排他性的行使主体。领土主权、行政主权、司法主权的行使主体不言自明。但文化主权的行使主体是谁?如果说中国人过年是行使自己的文化主权,那么心仪于中国文化的外国朋友过个中国年就侵犯中国的文化主权了?这是一个糊涂账,因此这个概念尽管耸人听闻,其实也还是一个糊涂概念。至于在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有其他国家与中国争抢祭孔、过端午节的情形,是否就侵犯了中国的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呢?没错,韩国人申报成功了江陵端午祭,让中国损失了一些经济利益(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本身就是申请“文化低保”嘛)。但这一利益本来就不是中国所有,而是由国际组织提供、各国公平申报的。说申报成功者侵犯了其他国家的主权,就好像是说奥运会冠军侵犯了别国的主权一样荒唐。江陵端午祭成了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助于韩国人民更好地过端午节,但也一点儿不影响中国人民以自己的方式过端午节。从另外一个角度想一下,如果中国过春节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成功,那么东亚地区有过春节习俗的国家与民族的文化主权是不是就受到侵害了?显然,文化主权这样一个剑拔弩张的词非常不利于文化交流。民族文化的生命力恰恰在于开放与交流。中国近代历史上,我国的主权受到了严重的侵犯,诚为一段痛史。但又是西方科学文化科学知识的传入,为中华民族反抗外来侵略提供了极为关键的思想、智慧以及精神动力。

  给予传统节日法定假日的地位,从根本上说,是还公众应得的权利,并在此基础上弘扬了民族传统文化,亦有助于增强民族凝聚力。但那些过度阐释的言论,反而可能使这样一个好的事情产生消极的影响。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