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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讨论】“动物使用”:传统习俗还是现代文明?

不顾国际社会反对,日本将强行在12月重启南极捕鲸活动


日本水产厅宣布将于2015年度内重启在南极海域的科研捕鲸。图为2001年至2002年的科研捕鲸活动中捕获的小须鲸,摄于南极海域。 东方IC 图




据日本共同社报道,日本水产厅11月30日宣布,科研捕鲸船队将于12月1日从日本山口下关及广岛因岛的港口启程驶往南极海域。另有部分船只已于11月30日从宫城盐釜港出发。

捕鲸作为日本的传统文化之一,可追溯到1300年前。日本大规模的商业捕鲸也已有400年的历史。

1986年,国际捕鲸委员会通过了《全球禁止捕鲸公约》,明确提出禁止商业捕鲸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日本长年以“科学研究”的名义进行捕鲸行为。

去年3月,总部设在荷兰海牙的国际法院曾作出裁定,勒令日本停止在南极海域的科研捕鲸。自那之后,日本暂停了捕鲸活动。

但在本月27日,日本政府向国际捕鲸委员会(IWC)提交了有关重启捕鲸活动的新计划。

事实上,日本政府在去年9月斯洛文尼亚召开的国际捕鲸委员会(IWC)大会上就曾表态称,尽管国际法庭叫停了日本在南极海域开展所谓“科研捕鲸”活动,但日本仍将在“尽量不违背国际法庭判决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科研捕鲸计划。

据BBC中文网报道,日本水产厅表示,将在明年3月之前按照修订后的捕鲸计划行事。依照新计划,日本将每年捕杀的小须鲸数量减少三分之二,至300头左右。自2005年以来,日本捕鲸项目已经捕杀了约3600头小须鲸。

日本当局确信,他们的新计划在科学上合理,但这很可能引发国际公愤。

共同社报道称,反捕鲸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政府已分别表态反对日本重启南极科研捕鲸。反捕鲸团体“海洋守护者协会”也发表了谴责声明,声称将对科研捕鲸船进行阻挠。(来源:澎湃新闻记者)

原文刊载于:澎湃新闻
本文文字版转载自:http://news.163.com/15/1130/18/B9MIFCQ700014A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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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戏团猴子被暴力训练 部分被虐致抑郁自残

一位PETA(善待动物组织)调查员走访了10家马戏团和训练机构,记录下了骇人的情况和动物承受的痛苦。 猴子除了被迫表演,大部分的时间都是被单独囚禁在移动拖车和生锈、肮脏不堪的笼子里,甚至脚下都踩不到坚实的平面。他们被迫坐在笼中的铁条上保持平衡,几乎无处活动。他们被戴上拴有铁链的脖圈,铁链另一端固定在铁笼上。他们只能在这一个狭小的空间内进食、饮水、睡眠、排泄,别无选择。我们的调查员还发现猴子被关在狭窄的板条箱里,甚至要待上数月动弹不动。水碗是空的。一些猴子有着皮肤磨损。

  自然环境中,猴子天生富有活力,喜欢在树间荡来荡去,和他们的家人一起生活,为彼此梳理毛发,给彼此慰藉,呼吸新鲜的空气,充分享受生活。他们是极度社会化的动物,需要族群的友谊和陪伴。猴子被囚禁和强迫表演剥夺了对他们来说最重要的一切。他们在恐惧中度日,终日被暴力驯练。他们经常被人拽着脖子上的铁链从笼子里拖出来。PETA调查员看见猴子表情扭曲,挣扎着反抗被拖拽的铁链,在惊恐中失禁,试图脱离驯练他们的人。

  我国没有动物福利法,所以人们可以对动物为所欲为而没有任何顾忌会为此受到惩罚。根据清华大学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所教授、国内最著名的动物权利呼吁者之一蒋劲松副教授所说,“虐待动物的人甚至会炫耀他们的残酷暴行….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来约束这类行为,致使这种情况很难被控制。”

  一些被调查员记录下来的虐待行为如下:一只叫露露的猴子被铁链拴在一只山羊的角上,被迫在山羊爬梯和站在高挂的细杆上的花瓶时,在山羊头上倒立。在露露挣扎着想保持平衡的同时,训练他的人反复地用金属棍戳刺他。在那场表演后,他被人拽着脖子上的铁链扔回了笼子。

  一只叫可可的猴子被强迫踩高跷,而训练她的人在过程中一直朝她大嚷并猛拽她脖子上的铁链。几分钟后,她摔落在地。摔倒不到几秒,她就又被强迫骑单车。

  一只明显受到惊吓并奋力挣扎的猴子,看起来还太小并不适合开始训练,却被拴在一个离地面三米高的花瓶上,在单薄的细杆上保持平衡。

  一只叫小花的猴子绝望地想逃离驯练她的人,但训练师却一直拽着她脖子上的铁链,就像拽着一个没有生命的物体一样,试图把她从地上拽起来。

  猴子是有着敏锐智慧和社会意识的动物,当被剥夺了一切生命的意义后会变得严重抑郁。大多数都衍生出反常行为,比如不停摇摆和踱步。一些甚至出现自残行为,啃咬自己的手指和四肢,这都是极度的寂寞和压力所造成的。

  大多数这类的表演团和动物园合作,出借猴子进行表演。有些还把猴子租给商场、地产公司和其他公司作秀。其他的则是被用来繁殖更多的猴子,做训练和表演用途。请帮助猴子,永远不要支持动物园、马戏团和任何以动物为娱乐的活动!

*(据PETA亚洲善待动物组织)
文字来源:http://news.sina.com.cn/c/nd/2015-12-08/doc-ifxmihae92918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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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梁治平: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向何处去

近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将《草案》与旧法相对照,可以看到一些立法上,尤其是法律技术方面的改善,但是无论以当初人大代表提出的修法议案来衡量,还是以国家新的发展理念来观照,其不足都显而易见。甚至在表明立法基本理念的原则方面,《草案》不进反退。这一进一退,不但反映出立法过程中的观念冲突和利益纠葛,也彰显出《草案》本身无法克服的结构性矛盾。

关于立法上的改善,有《草案》公布者所做的说明在,不赘述。这里仅就其最主要的问题略加陈说。


修法未改“野生动物利用法”之实

旧法开宗明义,将立法主旨界定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护”范围欠广,“利用”却是无所不在。旧法实施20多年来野生动物保护不力,尤其是滥捕、滥杀、滥用、滥食野生动物的情形愈演愈烈,部分地与这种立场有关。
正因为看到这一点,人大代表修法议案的第一条,就是要求改写立法宗旨,明确禁止对野生动物的商业性利用。然而,这一主张完全没有被采纳。《草案》第一条:“为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虽然增加了栖息地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诸端,但是旧有的视野生动物为资源、以所谓合理利用为原则的立场却无改变。

更重要的是,这里的“利用”,不限于公益性的,如科学、教育、物种保护等,也包括(实际上更主要是)商业性的。《草案》第二十四条关于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许可证制度,第二十六条关于国家允许利用和人工繁育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等,对利用和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目的和范围均未设限。而在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和三十条里,我们看到,对野生动物的利用可以是经营性的,其范围包括公众展示(演)、药用和食用。

这些规定马上让我们想到近年来一些极具争议性的话题,比如屡屡传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非正常死亡的狮虎养殖业,欢乐其表残酷其里的动物表演,各种滥用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尤其是以残忍闻名的“活熊取胆”。黑熊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但却被规模化地豢养繁育,活体抽取胆汁以牟利,此一行业以其残酷无益而招致社会公众的强烈批评,却在过去30年间发展壮大,恰与《野生动物保护法》同时。这些,在许多人大代表和公众眼中,既是旧法失败的一个明证,也是它必须要修改的一个缘由。

尽管《草案》细化了保护条款,加强了保护机制,强化了法律责任,但它不仅没有放弃利用原则,反而不惮重复,比旧法更直接地更具体地再三申明这一原则。这意味着,新法的用途不是通过限制、引导,最终减少乃至取消对野生动物的商业性利用,而是为这种利用提供新的合法性。

旧法因为保护对野生动物的利用,而被批评和嘲讥为“野生动物利用法”,《草案》无意改变这一点。问题是,一部为商业性利用野生动物大开方便之门的法律,真的能为野生动物保护提供切实的保障吗?


对野生动物的商业利用必须遏制

一种为商业性人工繁育和利用野生动物辩护的说辞是,这样做有利于野外野生动物的生存。但事实恰好相反,当所谓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公开合法地成为人们的赚钱工具时,它们那些生活在野外的同类就将面临更大的灾难。因为,它们是真正野生的,它们更具经济价值,更能满足捕猎者的贪欲和消费者的虚荣。当那些形态各异、血肉丰满的野生动物在人们眼中不过是一件炫富的皮草、一桌猎奇的菜肴、一群活的赚钱机器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不过是为了利用的保护,而这种保护不可能真正奏效。今天的世界上有野生动(植物)物保护法的国家不在少数,但是把利用奉为其原则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却绝无仅有,原因就在于此。

这里,关键的问题是,野生动物究竟是我们应当怀抱敬畏之心对待的大自然的一部分,还是我们可以据为己有、予取予求的某种资源。要维护生物多样性,只能采取前一种立场,而以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生物多样性相标榜的《草案》采取的却是后一种立场。尤其是,它反复重申的“利用”原则,不但让现有各种商业性利用野生动物的活动都成为合法,还为进一步发掘野生动物的商业价值留下巨大空间。

《草案》第三条规定:“国家保障依法保护、繁育、利用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但《草案》通篇没有对可以人工繁育和利用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的资质提出特别要求,没有对从事这类活动的目的做出限定,也没有对可供人工繁育和利用的野生动物的种类和范围加以分类和划定界线,更没有表现出对这类活动加以限制以减少乃至最终取消之的意向。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如果《草案》成为法律,很快就会有新一波开发、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商业活动出现。

如何从需求方面减少和阻断对野生动物的杀戮,这是野生动物保护面临的一个挑战。如今,“没有消费,就没有杀戮”的理念已经妇孺皆知,但是如果没有政策和法律的介入,单纯的道德呼吁难以奏效。


修订草案整体上的正当性存疑

然而,针对国内巨大而畸形的野生动物消费市场,包括大量公开或半公开的违法消费活动,以及各种虚荣、腐败和野蛮的消费习惯,《草案》没有作出任何有力应对,却规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符合公序良俗”(第二十七条)。这种冠冕堂皇的说法,与其说是限制对野生动物的商业性利用,不如说是通过把这种活动与人们日常最普通的活动视同一类而充分肯定了它们的正当性。

让我们看一下那些常见的法律表述:“合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公序良俗”,或者,“公民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然而,对野生动物的商业性利用难道不是一种需要法律加以特别限制和规制的事项?一个健全、良善、文明的社会,难道不应该把尽量减少乃至最终不再利用野生动物奉为值得追求的目标?

《草案》紧接着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中医药药品、保健品、食品经营和利用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中医药药品、保健品、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且不说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中医药药品、保健品、食品经营和利用”视为当然在今天如何不当和危险,一部冠以野生动物保护之名的法律,不能对这类活动加以规制,难道食品和药品方面的法律能够为保护野生动物提供有效手段?

《草案》在重要问题上的无所作为不止于此。比如,在旧法支持下形成的人工繁育、养殖和利用的野生动物数量惊人,其中不乏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但对于这方面的情况,公众只是经由诸如狮虎被饿死或因饥饿相残、老虎被电击致死分售一类新闻才间接知晓,政府方面则没有一套严密完整的制度和手段来加以监管,更不用说让整个过程向社会公开和透明。这些严重问题没有进入《草案》的视野,或者不如说,《草案》无意改变现状。

总之,在涉及野生动物这样一个同时关涉生命、生态和人与自然关系的特殊议题时,《草案》仍持旧时以发展为中心的立场,这种立场不但已经不合时宜,而且正变得越来越有害。因此,我们不但有理由怀疑《草案》提出的各种新举措能够取得多大预期的效果,而且有理由在总体上质疑它的有效性和正当性。


文章转载自:凤凰网
http://news.ifeng.com/a/20160114/47072806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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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C纪录片《亿万富豪的衣橱》 揭皮草交易残忍真相

原文翻译:  纪录片之家字幕组
全世界的壕们热衷皮草制品,中国人成了主力消费群。但有谁知道皮草从何而来?奢华背后的代价又是什么? BBC深入产地,记录触目惊心的捕猎、养殖、剥皮画面...采访设计师及从业者,揭秘高昂价格内幕。

http://news.sina.com.cn/voice/all/voice-ifxryhhi86425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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